國家級開發區、新區之國家機關的組織法治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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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書旨在運用公法學的組織法理論研討我國國家級開發區、新區之國家機關的組織法議題。這些特殊的地方國家機關分為五個類別:人大常委會的工作機構、管理機構、監察機構、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相關的組織法議題包括四個方面:設立依據和基本定性、人員組成和產生方式、機構設置和權力配置、撤銷和合并機制。本書一方面嘗試將“兩區”國家機關納入既有組織法的體系之中加以檢視,以期推進“兩區”治理的法治化,另一方面則嘗試將相關組織法規范置于“兩區”建設的語境之下予以考量,以期增進組織法立法的科學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