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通過制度安排緩解節能和減排壓力,對全球氣候變化和能源短缺問題進行立法回應,是本書的主要任務。哈耶克的社會秩序二元觀為該問題的解決提供了堅實的理論基礎。哈耶克認為支配內部秩序的內部規則即自生自發秩序才是社會進化的根本,而支配外部秩序的外部規則則是內部規則的有益補充,以彌補自生自發秩序的不足,維持內部秩序的平衡。因此,氣候變化背景下,在終極價值——生態安全價值的指引下,以建立和完善以能源市場機制為主導,環境管制機制為補充,二者相互融合、相互支持、并在相互借鑒的基礎上創新發展的法律制度體系是解決節能和減排問題的正確路徑。本書以此為邏輯主線,具體討論兩個方面的實踐問題:一是運用低碳化后的外部規則制度如生態補償制度、環境影響評價制度等對內部規則制度進行補充;二是運用外部規則對內部規則本身進行完善,即對能源市場機制、能源資金機制進行低碳化,并在兩種規則相互補充的基礎上進行創新發展,完善激勵性財稅制度、能效管理制度、能效標識制度,充分實現內部規則與外部規則的融合與支撐。
劉畫潔 復旦大學法學博士,研究方向為環境法、海洋法。現為上海海洋大學海洋科學學院教師,復旦大學環境資源與能源法研究中心、上海海洋大學海洋科學研究院骨干研究人員,上海市法學會海洋法治學會副秘書長。先后在《理論與改革》《山東社會科學》《江西社會科學》等核心刊物上發表《法律視野下核安全監管機構獨立性研究》《個人碳中和法律制度的環境正義問題研究》《國外深海海底礦產資源許可制度比較與借鑒》等論文十余篇。擔任國家海洋局、海洋科學研究院“國外深海海底資源勘探開發立法追蹤研究”“我國海洋資源與環境立法問題研究”“國際海底區域基因資源勘探開發適用《聯合國海洋法公約》的法律問題研究”等多項課題項目的主要參與人、主持人。
第一部分理論篇
第一章能源與氣候變化/
第一節能源與能源法/
一、能源與能源問題/
二、能源法與能源法的變革/
三、中國能源法律體系概況/
第二節氣候變化對能源法的影響/
一、能源與氣候變化的關聯/
二、能源法應對氣候變化的必要性/
第二章氣候變化下能源法的價值嬗變/
第一節風險社會下終極法律價值的嬗變/
法律價值體系解構/
第二節氣候變化下能源法律價值體系的重構/
一、能源法的終極價值——生態安全/
二、能源法的基礎價值——秩序與環境正義/
三、能源法的一般價值——生態效率價值/
四、法律價值的沖突與協調/
第三節氣候變化下能源立法的戰略理念/
一、中國能源概況/
二、能源戰略的影響因子/
三、氣候變化下我國能源戰略的變革/
第三章氣候變化下能源立法的理論基礎/
第一節可持續發展理念/
一、可持續發展理念的興起/
二、可持續發展理念對能源法的影響/
第二節社會秩序規則二元觀/
一、社會秩序規則二元觀/
二、內部規則的制度設計/
三、外部規則的制度設計/
第四章氣候變化國際法與能源/
第一節《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UNFCCC)/
第二節《京都議定書》/
一、《京都議定書》的產生與現狀/
二、《京都議定書》的主要規定/
三、《京都議定書》的減排機制研究/
第三節《德里宣言》/
一、德里宣言內容概述/
二、德里宣言評價/
第四節巴厘島路線圖與哥本哈根協議/
一、巴厘島路線圖/
二、哥本哈根協議/
第五節“后京都時代”中國能源法制所面臨的挑戰及其應對/
一、國際層面的應對/
二、國內層面的應對/
第五章能源立法低碳化/
第一節節約能源法的低碳化/
一、我國節約能源法及存在的問題/
二、國外能源效率促進法律制度借鑒/
三、氣候變化框架下我國能源效率促進法的完善/
第二節可再生能源法的低碳化/
一、氣候變化下我國可再生能源法的變革/
二、國外可再生能源法律/
三、氣候變化下我國可再生能源法的完善/
第三節清潔生產法的低碳化/
一、國外能源清潔生產的法律控制/
二、氣候變化下我國清潔生產法的變革/
三、氣候變化下我國清潔生產法律的完善/
第二部分實踐篇
第六章能源法律制度與環境法律制度的低碳化融合/
第一節 從“人類中心主義”到“生態中心主義”/
一、人類中心主義/
二、生態中心主義/
三、從人類中心主義到生態中心主義:法律的意義所在/
第二節理念的融合/
一、理念融合:原則的視角/
二、理念融合:權利的視角/
第三節內容的融合/
一、法律淵源的融合/
二、內容融合構思之一:森林法律體系的修改/
三、內容融合構思之二:能源管理法律體系的修改/
第四節制度的融合/
一、公眾參與制度/
二、生態補償機制/
第七章能源法律制度的低碳化創新/
第一節激勵性財稅制度/
一、激勵性財稅制度的內涵/
二、激勵性財稅制度的產生背景和歷史沿革/
三、國外激勵性財稅制度的借鑒/
四、我國能源稅制度的啟示/
第二節能源效率管理制度/
一、能源效率管理制度的內涵/
二、能源效率管理制度的產生背景和意義/
三、國外能源效率管理制度的借鑒/
四、能源效率管理制度的改良/
第三節能效標識管理制度/
一、能效標識制度的概述/
二、國外能效標識制度的概述/
三、中國能效標識制度/
第八章能源市場管理機制的低碳化應對/
第一節節能市場準入機制/
一、市場準入機制與節能市場準入機制/
二、節能市場準入機制研究/
第二節合同能源管理機制/
一、合同能源管理制度研究/
二、我國合同能源管理發展現狀/
三、合同能源管理的法律風險/
四、國外主要國家合同能源管理現狀及法律對策/
五、我國合同能源管理的法治化研究/
第三節節能投資擔保機制/
一、節能投資擔保機制概述/
二、國內的節能投資擔保情況概述/
三、完善我國節能投資擔保制度的法律探討/
后記/
能源是近代人類社會發展的最核心動力,創造世界,改變思想,影響生活。人類對美好未來的暢想與實現依賴著大自然的慷慨,但這種慷慨不能被無節制的濫用。過去幾十年,人類社會所遭受的災難和困境,不論是天災還是人禍,起因幾乎都是能源的過度開發與濫用。在氣候變化問題成為世界焦點的今天,更多關注能源使用與環境問題,是從根本上解決人類目前面臨的問題的科學路徑。
自進入文明社會以來,幾乎所有的危機都被人類用智慧轉危為安,眼前的困境也不會例外。為了應對氣候變化,各國已聯合起來,集思廣益,共同應對挑戰。自20世紀70年代以來,國際社會通過談判、對話的形式不斷創新機制,協同應對因人類自身活動引起的環境風險,取得了令人欣喜的成果。人類努力改變卻任重道遠,新的困局仍需面對。
關注氣候變化,關注能源使用可能帶來的負面后果,不斷創新理念,完善制度建設,有效應對危機,是中國作為一個負責任的大國應當肩負的使命。2014年6月,中共中央總書記習近平同志在主持中央財經領導小組第六次會議中就推動能源生產和消費革命提出五點要求,為我們進一步做好能源工作指明了方向。習近平同志強調,要“轉變政府對能源的監管方式,建立健全能源法治體系”。這是對我們的法學研究與法律實踐提出的新的任務與期許。完善能源立法、執法、司法,通過法律方式有效解決能源問題,應對氣候變化,是時代賦予我們法律人的使命。
本書以氣候變化與能源法的關系為切入點,對國際、國內能源應用與氣候變化之間的關系進行了理論和實踐層面的論證和研究,對國際、國內能源市場及法律問題做了系統的研究,提出以能源法律制度為基本方法應對氣候變化問題的路徑。本書主要的寫作主線以能源資源為出發點,提出能源利用對氣候變化的影響,同時,應用法哲學理論及生態學原理對環境法、能源法的功能進行了分析,提出圍繞能源高效利用的多種制度構建方法,在理論層面做了比較全面和深入的論述與探討,取得了一定的學術成果。同時,本書部分作者為長期從事能源法律服務的專業人員,結合自身工作的經驗及在實務中獲取的重要信息,作者對合同能源管理,節能減排法律服務,碳基金等領域的一些熱點和實踐中比較新穎的問題以第一手資料為基礎進行了詳盡的解釋與分析,為從事該領域的從業者提供了理論指導和經驗共享,具有較好的實踐意義。
美國大法官霍姆斯說過,法律的生命在于經驗,只有實踐,才能獲取最真實的法律經驗。在法治社會,律師無疑是擁有最多司法經驗的群體之一,因此,律師也是最能把握法治精神,運用法律方法的群體之一。上海市捷華律師事務所,作為上海市法學會不多的律師事務所團體會員單位,是滬上規模較大的綜合性律師事務所,也是國內最早參與節能減排法律服務的專業事務所,至今已經成功參與了多項節能減排法律服務項目,在能源環保法律領域具有豐富的實踐經驗。在積極實踐的同時,捷華律師事務所還注重理論研究,先后與復旦大學法學院、上海社科院法學所、華東政法大學、上海大學等知名法學院校合作,撰寫了《低碳中國》《氣候變化與環境法:理論與實踐》《碳金融:法律理論與實踐》《碳視白領》等一系列涉及環境資源法、能源法、環境金融法領域的學術著作與科普讀物,本書正是其系列著作中的一部,系由復旦大學、華東政法大學、上海市捷華律師事務所等知名學府、實務部門的青年學者、律師共同完成。本書的編寫旨在通過學術探討對氣候變化與能源、資源利用的關系進行法律層面的分析與研究,從能源法角度提出應對氣候變化的可行性建議,供法律實務與理論界專業人士參考,以法律人的名義為氣候變化問題的解決稍盡微薄之力。
上海市法學會會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