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書通過對生態整體主義視角下自然資源之雙重“身份”與價值進行考察和分析,構建旨在保障實現自然資源可持續利用的權利(力)體系。在自然資源權體系構建的基礎上,對我國的礦業權、水權、排污權(環境容量使用權)、自然資源行政許可等理論進行了反思與重構。通過論述,本書指出在實現自然資源可持續利用的過程中,政府應起主導作用,市場應起補充作用、社會公眾應起監管作用。
總序
環境常被解釋為圍繞一定中心事物的周圍情況,它不是一個難以理解的詞匯。環境法是與環境有關的法,環境法學是關于環境和環境法的一門學問,環境法和環境法學中的“環境”似乎也很容易掌握。然而,作為客觀對象的環境卻不像詞書中所寫的環境一詞那樣簡單。以太陽為中心事物,把太陽的環境理解為水星圍繞太陽旋轉并不全面,因為在水星之外還有離太陽距離更遠的其他行星也在圍繞太陽轉。把太陽的環境解釋為“九大行星”以不同旋轉半徑圍繞太陽轉也不全面,因為“九大行星”與太陽不僅距離不同,而且它們的軌道傾角、軌道偏心律、傾斜度等也各不相同。那么,說太陽的環境由按照不同旋轉半徑、不同軌道傾角、不同軌道偏心率等圍繞太陽旋轉的“九大行星”組成是不是就準確無誤了呢?當然也不是。僅以我們最熟悉的星體為例。地球圍繞太陽轉,是太陽的環境的組成成分,而地球有月亮圍繞其旋轉,所以月亮也構成太陽的環境的一部分。那么,我們把太陽的環境解釋為由上述那樣的由各自的衛星圍繞其旋轉的行星組成是不是就不會犯錯誤了?也未必。因為太陽系是銀河系中的一個星系,銀河系中的其他星系也構成太陽系的環境。即使在做了這樣的擴展之后,我們仍然不敢說已經完全把握了太陽的環境,因為,很明顯,以上所談的環境還都只是表現為星體或星系這種物體形態的“情況”,而太陽的環境顯然不是僅僅由物體形態的“情況”組成。比如,光、磁等都是太陽的環境中的要素。
雖然環境法沒有力量照顧超出人類社會影響范圍的太陽環境、宇宙環境等,環境法學也沒有必要討論五百億光年外的星球是否需要保護的問題,但我們仍然可以根據前述例子得出這樣的結論:不了解人類的環境就難以制定有效處理人類與其環境之間關系的環境法,搞不清環境中的“距離”、“軌道傾角”、“軌道偏心律”、“傾斜度”、“行星的衛星”等“情況”,就很難創造出能夠指導人們正確處理環境與環境法的關系、環境與人類的關系、人類與環境法的關系等的環境法學。因此,為了環境法學的發展,我們必須努力發現人類環境中的“距離”、“軌道傾角”、“軌道偏心律”、“傾斜度”、“行星的衛星”等“情況”。
在太空飛翔的宇航員看到的地球是一個直觀的、晶瑩剔透的藍色球體。我們站在地球上無法飽這個眼福,即使登上三百層樓高的梯子也解決不了這個問題。要觀賞地球這個藍色球體就得乘坐航天飛機。航天飛機并不是自然地具備升入太空的能力,它要真正達到可以觀賞飄浮在宇宙中的藍色地球的高度需要借助于助推火箭的推動,需要一級助推火箭、二級助推火箭、三級助推火箭等的連續不斷的推動。環境法學者希望環境法學達到坐航天飛機看地球的高度,而要達到那樣的高度也需要啟動“助推火箭”,需要助推火箭一級一級連續不斷地往高處推動。
太陽和水星、金星等行星之間的關系是客觀存在的。對人類來說,要了解太陽的環境只需要發現這種客觀存在的關系。人類本來是無法看到地球的本來面目的,現在之所以可以看到了,是因為人類采取手段改變了宇航員與地球之間的距離關系。人類和大自然之間本來只有天然的關系,后來,由于人類采取手段,主要是開發自然、利用自然的手段,在人類和自然之間才形成了宇航員與地球之間的那種關系。不幸的是,這種關系現在已經不再是只向人類提供非天然的便利,就像航天飛機使人類便于欣賞地球美景那樣,而是在給人類帶來便利的同時也給人類帶來了麻煩,也就是今天人們常說的環境污染、資源枯竭、生態破壞、環境退化等人為的環境問題和環境法學界學人關注不多的開發空間耗竭這個具有“無法擴展的瓶頸”特征的問題,F在,人類試圖改變這種狀況。環境法就是用來實現這種改變的。改變人類與自然之間出現的問題的努力不僅無法脫離人類與自然的關系,而且必然地引起另一種關系,即在人與自然之間關系中的主體們相互之間的關系,一種與以往法律關系中的權利義務主體之間關系大不相同的人與人的關系。這也就是說,環境法實際上面對著三重關系:大自然內部的關系,就像太陽與水星之間的關系那樣;人類與自然之間的關系,就像從太空看地球的宇航員與地球之間的關系;人與人之間的關系,類似于在眾多的人中宇航員和不當宇航員的人之間的關系。如果說發現客觀存在的關系,不管是太陽與水星之間的關系,還是宇航員與地球之間的關系,相對比較容易,而改變一種全社會廣泛參與的關系,一種其內容久已被社會賦予了正當性的關系,即表現在人類開發、利用自然的活動中的人類與自然的關系,則比較難,那么,用處理一種關系,即人與人之間關系的辦法去改變人類與自然的關系,并通過這種改變使大自然內容的關系恢復正常,則是難上加難。環境法學就是這樣一門難上加難的學問。
為了發現人類環境中的“距離”、“軌道傾角”、“軌道偏心律”、“傾斜度”、“行星的衛星”等“情況”,制造推動環境法學一級一級提高的助推火箭,促進“深陷”多重關系扭結之中的難上加難的環境法學的發展,中國海洋大學和山東省新成環境法與可持續發展研究中心共同組織推出了這套不預定卷冊的環境法學文庫。
無論面對多么艱難的任務,人們總是傾向于用盡可能簡便的方法去應對。面對環境問題,環境法學者也是寄希望于環境法功能的充分發揮來化險為夷。即使在用環境法防治環境問題的努力屢屢受挫之后,學者們也傾向于把嘗試的失敗解釋為武器不完備。這樣的辯解難以回答以下的詰問,即環境法這個武器怎樣打造才算完備。盡管我們的研究者都可以提出完善環境法的種種方案,但似乎還沒有哪位大家敢于為他設計的環境法必將馬到成功打包票。我曾提出法律必將被“綠化”的猜想。我不認為這個猜想是因為我本人性格“軟弱”,或低估了環境法的功能,但我確實認為應對環境問題,一個人與自然之間關系已經達到或逼近不可調和程度的問題,不是一個環境法律部門所能勝任的。當時代已經發出了人類需要進入“生態文明”時代的要求的時候,由環境問題引發的應當不只是環境法這個部門的誕生與不斷成熟,而是整個法制的變革。我的猜想并不排除環境法依然是應對環境問題的主要法律武器,但是,無論是從法學學術的角度看問題,還是從法律實踐的角度看問題,結論都會是:環境問題的有效處理,環境危機的最終擺脫,僅靠環境法一個法律部門是無法實現的,即使我們在學理上對環境法這個法律部門做擴張的解釋。環境法學者的任務不應只是實現環境法學理論體系的完善,為獨立環境法律部門的建立與發展提供學理支持,更要回答怎樣才能利用法律武裝幫助人類渡過環境危機。因而,環境法學必須關注其他法律部門的建設,必須與其他法學學科保持呼應。也正是為了回答“怎樣才能利用法律武裝幫助人類渡過環境危機”這個命題,我們的這個文庫取名“生態文明與法制變革”。希望它能成為所有關心生態文明建設的法學家的論壇,成為所有法律部門展示其為應對環境危機而為的變革設計及理論說明的平臺,成為在環境危機大背景下探究法律秩序之變革的各種法律思想交鋒的陣地。
環境法學是“深陷”多重關系扭結之中的難上加難的一門學問。知其難不易,解其難自然會更加艱難。這是因為,環境法學面臨的環境危機實際上不是環境法學一個學科可以解決的難題,即使環境法學者勤勉地向其他法學學科“呼”,其他法學學科也積極地“應”。如果說“法制變革”在法律體系內部表現為環境法與環境法誕生之前就已十分發達的法律體系之間的關系,那么,這場注定要發生的變革的實現已被注定以與政治、經濟、社會、文化等的協同為條件。法制從來都不是一種孤立的社會制度,法學從來都不是一個封閉的學科體系。生態文明必然給法律制度注入新的原則、精神,必然給已經定型化的法學理論帶來沖擊。而生態文明對環境法和環境法學提出的變革要求的實現無疑需要政治學、經濟學、社會學、倫理學、歷史學、哲學等學科的新觀點、新思路的催化,也包括提供更寬厚的理論基礎的支持。為滿足生態文明時代的法制變革所提出的理論需求,“文庫”希望得到政治學、經濟學、社會學、倫理學、歷史學、哲學等學科的學者的支持,希望匯聚那些得益于政治學、經濟學、社會學、倫理學、歷史學、哲學等學科的滋養而創立的學說、提出的觀點。
中國海洋大學法政學院院長
山東省新成環境法與可持續發展研究中心主任徐祥民
2010年5月5日于青島海濱寓所
導論
一、選題背景及研究意義
二、國內外研究現狀
三、主要研究內容、研究方法及重點難點
第一章生態整體主義、可持續發展與自然資源
第一節生態整體主義環境法律觀
一、“人類中心主義”、“非人類中心主義”與“生態整體主義”
二、環境法的生態整體性轉向
三、生態整體主義環境法律觀
第二節生態整體主義與可持續發展觀念一脈相承
第三節生態整體主義視角下自然資源的本質屬性
一、自然資源的經濟屬性與非經濟屬性
二、自然資源的整體性與非財產性
第二章生態整體主義視角下的自然資源權體系
第一節國家主權管轄范圍外的自然資源權
一、公海自然資源權
二、南極洲自然資源權
三、外層空間自然資源權
四、進一步的思考
第二節國家主權管轄范圍內的自然資源權
一、自然資源國家主權的意蘊及體現
二、國家主權管轄范圍內自然資源權體系
第三章部分外國自然資源經濟價值權屬的變化
一、美國
二、德國
三、日本
四、英國
五、澳大利亞
六、加拿大
七、巴西
八、其他國家
九、啟示
第四章對我國礦業權的反思與重構
一、有關礦業權的爭論現狀
二、爭論的原因及現實危害
三、礦業權的重構
第五章對我國水權的反思與重構
一、我國水權研究的興起
二、爭執不定的理論水權
三、局限的實踐水權
四、水資源歸國家所有在法律上意味著什么?
五、對我國水權的重構
第六章對“排污權”的反思
一、找尋“排污權”
二、對“排污權”的法理質疑
三、對“交易”的反思
四、“排污權”交易機制的本質及其回歸
第七章自然資源行政許可的法律本質
一、針對自然資源經濟屬性之行政許可的法律本質
二、針對自然資源生態屬性之行政許可的法律本質
第八章自然資源權的實施機制
一、政府主導
二、公眾參與和監督
三、市場補充
參考文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