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書從資產證券化運作原理出發,分析資產證券化運作中各個環節的法律問題,研究構建風險防范的法律模型,探討典型資產進行證券化應用的運作機制以及所適用的現行法律規范。
黃勇,法學博士,現任教于中南財經政法大學法學院經濟法系商法教研室,碩士研究生導師。主要教學與科研方向為商法學理論、公司法學、證券法學、信托法學、破產法學等;主要法律實務領域為企業并購與產權重整、公司投資與融資、公司法人治理結構設計、公司上市與債券發行、企業破產與解散等。主要社會兼職為中國證券法研究會理事、湖北省法學會商法研究會常務理事、湖北中和信律師事務所兼職二級律師。
導論
第一章資產證券化理論基礎法理分析
第一節資產證券化發展背景
第二節資產證券化運作機制法理研究
第二章資產證券化風險分布與法律防范研究
第一節 資產證券化法律風險分布與獨特性
第二節資產證券化運作過程中法律風險防范之探討
第三節資產證券化信息披露法律風險防范之探討
第三章資產證券化法律監管制度研究
第一節資產證券化市場法律監管探討
第二節資產證券化信息披露監管制度立法理論研究
第四章資產證券化市場民事法律責任研究
第一節資產證券化市場民事違法行為之研討
第二節資產證券化市場違法行為民事法律責任之研討
第三節資產證券化市場典型違法行為民事法律責任之研討
第四節資產證券化市場損害賠償救濟之探討
第五章資產證券化類型化運作法律機制研究
第一節交通路橋費收費權資產證券化法律機制探討
第二節排污權資產證券化法律機制探討
第三節知識產權信貸擔保資產證券化法律機制探討
第四節科技成果收益權資產證券化法律機制探討
第五節物流運輸應收款資產證券化法律機制探討
第六節專利權資產證券化法律機制探討
第六章我國資產證券化法規體系之研究
第一節我國資產證券化法律規范體系之分析
第二節我國資產證券化相關部門規章之詮釋
第七章資產支持證券發行與交易主要規則之詮釋
第一節資產支持證券掛牌轉讓規則詮釋
第二節信貸資產支持債券發行與交易規則詮釋
結束語
參考文獻
后記
著名的資產證券化專家Steven L.Schwarcz稱資產證券化是一種“煉金術”。
Claire A.Hill,Securitization:A Low-cost Sweetener for Lemons,74 Wash.U.L.Q. 1061,1084-1085(1996). 通過資產證券化的機制,一些破銅爛鐵會發生化學反應,產生出全新的價值連城的黃金來。彭冰:《資產證券化的法律解釋》,北京大學出版社2001年版,第46頁。 資產證券化是什么?它是在美國的法律環境下創造出來的一種獨特的以資產支撐發行證券的融資形式。資產證券化是指將缺乏一定的流動性但能夠產生可預見的、穩定的收益現金流的資產或者資產組合,通過創立以其為擔保的證券,在資本市場上出售變現的一種融資手段。
涂永紅、劉柏榮:《銀行信貸資產證券化》,中國金融出版社2000年版,第15頁。 資產支持證券是什么?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定義資產支持證券是指由一組不連續的應收款或其他資產組合產生的現金流支持的證券。資產證券化的實質是融資者將被證券化的金融資產的未來現金流收益權轉讓給投資者。資產證券化的最終目的是發行證券籌集資金。資產證券化的最顯著的特征是以所發行的證券能以未來可產生穩定現金流的特定的基礎資產為背景支撐。作為金融創新成果的資產證券化集中體現三個方面的創新——風險轉移創新、提高流動性創新和引致信用創新。
See lamina Obey,Financial Innovation in the Banking Industry:the Case of Asset Securitization,Gariland Publishing INC.New York @ Lodon,2000,p.31.有人說資產證券化是近30年來世界金融領域最重大金融創新和發展最迅速的金融工具。20世紀60年代后期住房抵押貸款支持的證券的雛形方才出現,現在資產證券化已擴展到私人資產抵押貸款、汽車銷售貸款、其他各種個人消費貸款、學生貸款,商業房地產抵押貸款、各種工商企業貸款,信用卡應收款、轉賬卡應收款,計算機租賃、辦公設備租賃、汽車租賃、飛機租賃,交易應收款(制造商和銷售商),人壽、健康保險單,航空公司的機票收入、公園門票收入、俱樂部會費收入、公用事業費收入,石油、天然氣儲備、礦藏儲備、林地、基礎設施(如電力、公路、鐵路、電信等)收入,貿易公司(如能源產品、貴金屬、有色金屬等)應收款,消費品分期付款,版權和專利收費等
沈沛主編:《資產證券化的國際運作》,中國金融出版社2000年版,第3頁。眾多領域。自90年代起資產證券化業務開始在亞歐迅速發展,1995年年底亞洲開發銀行和美國資本市場擔保公司共同發起組建亞洲第一個亞洲證券化和基礎設施擔保公司,致力于在亞洲推廣資產證券化并提供金融擔保。90年代中期資產證券化逐步在中國起步,1996年8月珠海市以交通工具注冊費和高速公路過橋費為支持進行資產證券化,公開發行2億美元證券;北京第一高速公路項目發行了2.88億元資產支持的證券;1990年海南省三亞以預售地產開發后的銷售權益,進行資產證券化性質的融資運作,共融得2億元地產開發資金;1997年中國遠洋運輸總公司(COSCO)以北美航運收入為資產進行離岸交易資產證券化,發行了3億美元的證券;同年12月中國遠洋運輸總公司又宣布了5億美金的第二期資產證券化交易;1997年亞洲擔保公司與豪升(中國)控股公司合作開始進入中國市場,首先與重慶市政府簽訂了中國第一個以城市為基礎的資產證券化(ABS)計劃合作協議,這對中國的融資方式創新具有著重大的意義。
參見成之德主編:《資產證券化理論與實務全書》,中國言實出版社2000年版,序第2頁。 進入21世紀后,資產證券化已成為國際資本市場上一股不可逆轉的大潮。 2004年國務院在《關于推進資本市場改革發展的若干意見》中明確提出要擴大直接融資的比例,積極探索并開發資產證券化品種。2005年3月正式啟動信貸資產證券化試點。2007年12月中央經濟工作會議指出要深化金融體制改革,構建現代金融體系,加強和改進金融監管以防范金融風險。由此可見,資產證券化在我國的不斷發展已經成為必然趨勢。
資產證券化是當今世界融資新技術,是金融創新的一種重要形式。資產證券化在中國開展將有利于盤活銀行不良資產和增強銀行資產的流動性。在我國規模巨大的銀行資產中,一些不良資產的存在已經隱含了銀行信用風險,構成了我國經濟穩定發展的潛在威脅。美國為維護金融體系的穩定和處理不良資產而專門成立了重建信托公司(RTC)。
涂永紅、劉柏榮:《銀行信貸資產證券化》,中國金融出版社2000年版,第169頁。 日本也正在嘗試利用資產證券化,組建具有權威性的金融資產管理公司,統一收購或接管國有商業銀行的不良資產,有利于銀行在資本市場變現抵押貸款資產和進行流動性管理,挽救壞賬累累的銀行資產。另外,資產證券化在中國開展將有利于推進我國住房按揭市場的發展,銀行將住房按揭抵押債權通過資產證券化,向社會發行住房按揭抵押債權資產證券,通過資本市場開展住房按揭資產證券化融資業務,不僅能夠使銀行提前收回貸款,轉移信貸風險,而且能克服住房抵押貸款期限長、流動性低的局限性。目前,我國住房按揭市場在全國各城市蓬勃開展,住房按揭抵押債權資產證券化將會成為資產證券化市場的熱門業務。
資產證券化不僅具有推動資本市場發展,增加投資者對金融產品的選擇,促進國內金融業由分頁經營向混業經營模式的轉化,推動國內金融市場與國際金融市場的接軌以及金融制度的現代化的重要作用,而且資產證券化在中國開展將有利于促進企業融資和資產重組、優良資產風險防范和企業規模發展。在國內不少企業存在部分具有巨大潛在效益的存量資產或者已經能夠預見在未來能產生穩定現金流收入的資產,蘊藏著巨大的潛在融資價值的經濟資源,這些經濟資源完全可以通過證券化的運作,進入資本市場進行融資,解決企業發展資金嚴重不足的問題。通過資產證券化的運作,不僅能夠將企業中部分能產生相對穩定收益的資產收益權從困難企業整體資產中分離出來,通過風險隔離和信用增級進行資產證券化融資,而且還可以保護這些分離出的優良資產不至于隨嚴重負債企業償債風險的影響,在嚴重負債企業與優良資產之間建立風險隔離帶,從而使優良資產收到保護。另外,我國許多企業受間接融資方式的限制,其資本結構以大量負債為主,企業在銀行的貸款占其外源融資的比重很高。通過資產證券化融資,企業不會增加資產負債表上的負債,從而可以改善自身的資本結構,有利于企業盤活資產,提高資產周轉率。
然而,資產證券化也是一個復雜的系統工程,涉及證券化發起人、發行人,信用增級機構,信用評級機構,資產管理人、服務人和投資者等。資產證券化也存在著較大的法律風險,資產證券化需要有一個完備規范的法律制度環境,這就要求我國現有相關法律制度與資產證券化在國內的發展相配套,我國現行的證券法、公司法、破產法、合同法等法律法規需要科學合理的改進與完善,使資產證券化市場可被明確法律法規所調整,以滿足我國資產證券化市場的規范化發展。從資產證券化較為成熟和規范的美國和西方發達國家的資產證券化實踐來看,我國正處在資產證券化蓬勃興起時期,資產證券化成長過程必將伴隨資產證券化法律制度的建立和不斷完善。因此,如何構建資產證券化的法律環境和法律運作機制,如何防范資產證券化的法律風險,如何建立對資產證券化市場的法律監管體系和如何完善資產證券化法律責任制度,這是目前法學理論界和實務界必須研究和探索的重大的“系統工程”。
資產證券化的核心問題實際上是一個法律問題,資產證券化法律規制的研究具有法學理論研究的價值和重要的社會實踐意義。研究資產證券化法律運作機制具有現實意義,資產證券化法律制度是保障資產證券化健康規范發展的核心基石。在我國資產證券化業務正在起步,許多資產證券化業務的開展還正處在探索的試點階段,與之配套的中國資產證券化法律制度也正在深入探索和不斷完善之中,資產證券化法律規制本土化研究具有重要的現實意義。研究資產證券化法律運作機制具有創新意義,構建資產證券化法律規制對現行證券法律制度的局限性的突破具有創新意義。資產證券化本身是一個新興的融資創新,由于資產證券化特殊的運作機制,傳統證券法律規制對調整資產證券化運作規制確有一定的局限性,適合資產證券化需要的新的法律法規制定尚處于研究階段,資產證券化法律運作規制的研究對我國證券法律制度的補充與完善具有重要的理論研究價值與應用創新研究的社會意義。不能否認資產證券化對中國新生的資本市場來說依然是一個比較陌生的新鮮事物,中國開展資產證券化必然需要與之配套的法律規制和一定的法律環境。
參見王開國:“關于中國推行資產證券化問題的思考”,載《經濟研究》1999年第6期。 本書作者在讀博期間把資產證券化法律制度研究作為學習方向,2006年在博士畢業論文的基礎上修改補充的《資產證券化信息披露法律制度》專著一書出版,之后至今一直繼續關注和跟蹤資產證券化領域的法學理論和法律實務的研究動態,先后發表了有關資產證券化法律問題的論文十幾篇,并參加了一些資產證券化項目的實際運作,理論與實踐的結合確實感到資產證券化涉及的諸多法律問題值得深入探討。為此,編著此書對資產證券化法律機制進行進一步探討并提出建設性對策,試圖能起到拋磚引玉之作用,能給關注資產證券化的專家、學者、律師和法律實務界的有識之士提供一點可供參考的觀點,同時期望能為我國資產證券化法律制度建設貢獻一點微薄之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