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十八堂國史課》是一部由多位歷史大家撰寫的通史。它上起先秦,下迄清末,既有宏觀歷史概述,也有微觀歷史事件解析。該書按照朝代來劃分章節,每一朝代都由該領域的學術權威人物來撰寫。比如王國維講述先秦的歷史,張蔭麟講述大漢的歷史,呂思勉講述魏晉南北朝的歷史……
9位殿堂級大師的傳世經典史作,道盡五千年曲折,是百年來中國最好的歷史書!
1.最富個性、最為精彩、最具觀點的歷史書。
王國維、呂思勉、梁啟超、魯迅、張蔭麟等多位史學大家合力打造,用他們的名篇佳作,組成一部別開生面的中國通史。對于中國歷史,他們有最深刻的見解,最犀利的洞見,最清晰的觀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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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國維(1877~1927),字靜安,又字伯隅,晚號觀堂,謚忠愨。浙江杭州府海寧人,國學大師。中國新學術的開拓者,連接中西美學的大家,在史學、文學、美學、哲學、金石學、甲骨文、考古學等領域成就卓著。陳寅恪認為王國維的學術成就“幾若無涯岸之可望、轍跡之可尋”。著述甚豐,有《人間詞話》、《古史新證》、《殷周制度論》、《流沙墜簡》等62種。
第一章 王國維、張蔭麟、呂思勉講先秦史
殷周制度論
古代的開化
夏商大事及以前之傳說
周朝的興起
春秋戰國的競爭和秦國的統一
古代對于異族的同化
古代社會的綜述
第二章 張蔭麟、魯迅講秦漢史
新帝國的經管、發展與民生
項羽與巨鹿之戰
楚漢相爭及其結局
秦漢之際中國與外族
武帝開拓事業的四時期
武帝時文術之盛
儒家的正統地位之確立
改制與革命
第三章 呂思勉、魯迅講魏晉南北朝史
后漢的分裂和三國
晉初的形勢
魏晉風度及文章與藥及酒之關系
五胡之亂
南北朝的始末
南北朝隋唐間塞外的形勢
第四章 呂思勉、繆鳳林、岑仲勛講隋唐五代史
隋朝和唐朝的盛世
唐朝的職官與選舉制度
府兵制的起源及其評價
唐朝的中衰
唐朝的衰亡和沙陀的侵入
五代十國的興亡和契丹的侵入
第五章 張蔭麟、呂思勉、金毓黻講宋史
宋朝的開國及開國規模
北宋的積弱
北宋的外患與變法
南宋中興之機運
南宋恢復的無成
第六章 呂思勉、魯迅講元史
蒙古大帝國的盛衰
漢族的光復事業
隨便翻翻
第七章 呂思勉、孟森講明史
明開國以后之制度
洪武年中諸大事
燕王朱棣靖難
明朝的盛衰
崇禎致亡之癥結
李自成、張獻忠及建州兵事
第八章 梁啟超、孟森、呂思勉講清史
明清之交中國思想界及其代表人物
圣祖撤藩取臺灣
盛明之缺失
嘉慶間兵事之海患
鴉片案始末
漢族的光復運動
清朝的衰亂及覆亡
殷周制度論
王國維
中國政治與文化之變革,莫劇于殷、周之際。
都邑者,政治與文化之標征也。自上古以來,帝王之都皆在東方:太皥之虛在陳;大庭氏之庫在魯;黃帝邑于涿鹿之阿;少皥與顓頊之虛皆在魯、衛;帝嚳居亳。惟史言堯都平陽,舜都蒲坂,禹都安邑,俱僻在西北,與古帝宅京之地不同。然堯號陶唐氏,而冢在定陶之成陽;舜號有虞氏,而子孫封于梁國之虞縣;《孟子》稱舜生卒之地皆在東夷。蓋洪水之災,兗州當其下游,一時或有遷都之事,非定居于西土也。禹時都邑雖無可考,然夏自太康以后以迄后桀,其都邑及他地名之見于經典者,率在東土,與商人錯處河、濟間蓋數百歲。商有天下,不常厥邑,而前后五遷,不出邦畿千里之內。故自五帝以來,政治文物所自出之都邑,皆在東方。惟周獨崛起西土。武王克紂之后,立武庚、置三監而去,未能撫有東土也。逮武庚之亂,始以兵力平定東方,克商踐奄,滅國五十,乃建康叔于衛、伯禽于魯、太公望于齊、召公之子于燕,其余蔡、郕、郜、雍、曹、滕、凡、蔣、邢、茅諸國,棋置于殷之畿內及其侯甸。而齊、魯、衛三國,以王室懿親,并有勛伐,居蒲姑、商、奄故地,為諸侯長。又做雒邑為東都,以臨東諸侯,而天子仍居豐鎬者凡十一世。自五帝以來,都邑之自東方而移于西方,蓋自周始。故以族類言之,則虞、夏皆顓頊后,殷、周皆帝嚳后,宜殷、周為親。以地理言之,則虞、夏、商皆居東土,周獨起于西方,故夏、商二代文化略同。“洪范九疇”,帝之所以錫禹者,而箕子傳之矣。夏之季世,若胤甲、若孔甲、若履癸,始以日為名,而殷人承之矣。文化既爾,政治亦然。周之克殷,滅國五十;又其遺民,或遷之洛邑,或分之魯、衛諸國。而殷人所伐,不過韋、顧、昆吾,且豕韋之后仍為商伯。昆吾雖亡,而己姓之國仍存于商、周之世。《書·多士》曰:“夏迪簡在王庭,有服在百僚。”當屬事實。故夏、殷間政治與文物之變革,不似殷、周間之劇烈矣。殷、周間之大變革,自其表言之,不過一姓一家之興亡與都邑之移轉;自其里言之,則舊制度廢而新制度興,舊文化廢而新文化興。又自其表言之,則古圣人之所以取天下及所以守之者,若無以異于后世之帝王;而自其里言之,則其制度文物與其立制之本意,乃出于萬世治安之大計,其心術與規摹,迥非后世帝王所能夢見也。
欲觀周之所以定天下,必自其制度始矣。周人制度之大異于商者,一曰立子立嫡之制,由是而生宗法及喪服之制,并由是而有封建子弟之制、君天子臣諸侯之制;二曰廟數之制;三曰同姓不婚之制。此數者,皆周之所以綱紀天下。其旨則在納上下于道德,而合天子、諸侯、卿、大夫、士、庶民以成一道德之團體。周公制作之本意,實在于此。此非穿鑿附會之言也,茲篇所論,皆有事實為之根據,試略述之。
殷以前無嫡庶之制。黃帝之崩,其二子昌意、玄囂之后,代有天下。顓頊者,昌意之子。帝嚳者,玄囂之子也。厥后虞、夏皆顓頊后,殷、周皆帝嚳后。有天下者,但為黃帝之子孫,不必為黃帝之嫡。世動言堯、舜禪讓,湯、武征誅,若其傳天下與受天下有大不同者。然以帝系言之,堯、舜之禪天下,以舜、禹之功,然舜、禹皆顓頊后,本可以有天下者也。湯、武之代夏、商,故以其功與德,然湯、武皆帝嚳后,亦本可以有天下者也。以顓頊以來諸朝相繼之次言之,故已無嫡庶之別矣。一朝之中,其嗣位者亦然。特如商之繼統法,以弟及為主而以子繼輔之,無弟然后傳子。自成湯至于帝辛三十帝中,以弟繼兄者凡十四帝;外丙、中壬、大庚、雍己、大戊、外壬、河亶甲、沃甲、南庚、盤庚、大辛、小乙、祖甲、庚丁。其以子繼父者,亦非兄之子,而多為弟之子。小甲、中丁、祖辛、武丁、祖庚、廩辛、武乙。惟沃甲崩,祖辛之子祖丁立;祖丁崩,沃甲之子南庚立;南庚崩,祖丁之子陽甲立。此三事,獨與商人繼統法不合。此蓋《史記·殷本紀》所謂中丁以后九世之亂,其間當有爭立之事而不可考矣。故商人祀其先王,兄弟同禮,即先王兄弟之未立者,其禮亦同,是未嘗有嫡庶之別也。此不獨王朝之制,諸侯以下亦然。近保定南鄉出句兵三,皆有銘,其一曰:“大祖日己,祖日丁,祖日乙,祖日庚,祖日丁,祖日己,祖日己。”其二曰:“祖日乙,大父日癸,大父日癸,中父日癸,父日癸,父日辛,父日己。”其三曰:“大兄日乙,兄日戊,兄日壬,兄日癸,兄日癸,兄日丙。”此當是殷時北方侯國勒祖父兄之名于兵器以紀功者。而三世兄弟之名先后駢列,無上下貴賤之別。是故大王之立王季也,文王之舍伯邑考而立武王也,周公之繼武王而攝政稱王也,自殷制言之,皆正也。殷自武乙以后四世傳子。又《孟子》謂:“以紂為兄之子,且以為君,而有微子啟、王子比干。”《呂氏春秋·當務》篇云:“紂之同母三人,其長子曰微子啟,其次曰仲衍,其次曰受德。受德乃紂也,甚少矣。紂母之生微子啟與仲衍也,尚為妾,已而為妻而生紂。紂之父、紂之母欲置微子啟以為太子。大史據法而爭之曰:有妻之子而不可置妾之子。紂故為后。”《史記·殷本紀》則云:“帝乙長子為微子啟,啟母賤,不得嗣。少子辛,辛母正后,故立辛為嗣。”此三說雖不同,似商末已有立嫡之制。然三說已自互異,恐即以周代之制擬之,未敢信為事實也。舍弟傳子之法,實自周始。當武王之崩,天下未定,國賴長君,周公既相武王克殷勝紂,勛勞最高,以德以長,以歷代之制,則繼武王而自立,故其所矣。而周公乃立成王而己攝之,后又反政焉。攝政者,所以濟變也。立成王者,所以居正也。自是以后,子繼之法遂為百王不易之制矣。
由傳子之制而嫡庶之制生焉。夫舍弟而傳子者,所以息爭也。兄弟之親本不如父子,而兄之尊又不如父,故兄弟間常不免有爭位之事。特如傳弟既盡之后,則嗣立者當為兄之子歟?弟之子歟?以理論言之,自當立兄之子;以事實言之,則所立者往往為弟之子。此商人所以有中丁以后九世之亂,而周人傳子之制正為救此弊而設也。然使于諸子之中可以任擇一人而立之,而此子又可任立其欲立者,則其爭益甚,反不如商之兄弟以長幼相及者猶有次第矣。故有傳子之法,而嫡庶之法亦與之俱生。其條例則《春秋左氏傳》之說曰:“太子死,有母弟則立之,無則立長。年鈞擇賢,義鈞則卜。”《公羊》家之說曰:“禮,嫡夫人無子立右媵,右媵無子立左媵,左媵無子立嫡侄娣,嫡侄娣無子立右媵侄娣,右媵侄娣無子立左媵侄娣。質家親親先立嫡,文家尊尊先立侄。嫡子有孫而死,質家親親先立弟,文家尊尊先立孫。其雙生也,質家據現在立先生,文家據本意立后生。”此二說中,后說尤為詳密,顧皆后儒充類之說,當立法之初,未必窮其變至此。然所謂“立子以貴不以長,立嫡以長不以賢”者,乃傳子法之精髓,當時雖未必有此語,固已用此意矣。蓋天下之大利莫如定,其大害莫如爭。任天者定,任人者爭。定之以天,爭乃不生。故天子諸侯之傳世也,繼統法之立子與立嫡也,后世用人之以資格也,皆任天而不參以人,所以求定而息爭也。古人非不知官天下之名美于家天下,立賢之利過于立嫡,人才之用優于資格,而終不以此易彼者,蓋懼夫名之可藉而爭之易生,其蔽將不可勝窮,而民將無時或息也。故衡利而取重,挈害而取輕,而定為立子立嫡之法,以利天下后世。而此制實自周公定之,是周人改制之最大者,可由殷制比較得之,有周一代禮制,大抵由是出也。
是故,由嫡庶之制而宗法與服術二者生焉。商人無嫡庶之制,故不能有宗法。藉曰有之,不過合一族之人奉其族貴且賢者而宗之。其所宗之人,固非一定而不可易,如周之大宗、小宗也。周人嫡庶之制,本為無子諸侯繼統法而設,復以此制通之大夫以下,則不為君統而為宗統,于是宗法生焉。周初宗法雖不可考,其見于七十子后學所述者,則《喪服小記》曰:“別子為祖,繼別為宗,繼禰者為小宗。有五世而遷之宗,其繼高祖者也。是故,祖遷于上,宗易于下,敬宗所以尊祖禰也。”《大傳》曰:“別子為祖,繼別為宗,繼禰者為小宗。有百世不遷之宗,有五世則遷之宗。百世不遷者,別子之后也。宗其繼別子者,百世不遷者也。宗其繼高祖者,五世則遷者也。尊祖故敬宗。敬宗,尊祖之義也。”是故,有繼別之大宗,有繼高祖之宗,有繼曾祖之宗,有繼祖之宗,有繼禰之宗,是為五宗。其所宗者皆嫡也,宗之者皆庶也。此制為大夫以下設,而不上及天子、諸侯。鄭康成于《喪服小記》注曰:“別子,諸侯之庶子,別為后世為始祖者也。謂之別子者,公子不得禰先君也。”又于《大傳》注曰:“公子不得宗君。”是天子、諸侯雖本世嫡,于事實當統無數之大宗,然以尊故,無宗名。其庶子不得禰先君,又不得宗今君,故自為別子,而其子乃為繼別之大宗。言禮者嫌別子之世近于無宗也,故《大傳》說之曰:“有大宗而無小宗者,有小宗而無大宗者,有無宗亦莫之宗者,公子是也。公子有宗道。公子之公,為其士大夫之庶者,宗其士大夫之嫡者。”注曰:“公子不得宗君,君命嫡昆弟為之宗,使之宗之。”此《傳》所謂“有大宗而無小宗”也。又若無嫡昆弟,則使庶昆弟一人為之宗,而諸庶兄弟事之如小宗,此《傳》所謂有“小宗而無大宗”也。《大傳》此說,頗與《小記》及其自說違異。蓋宗必有所繼,我之所以宗之者,以其繼別若繼高祖以下故也。君之嫡昆弟、庶昆弟皆不得繼先君,又何所據以為眾兄弟之宗乎?或云:立此宗子者,所以合族也。若然,則所合者一公之子耳。至此公之子與先公之子若孫間,仍無合之之道。是大夫、士以下皆有族,而天子、諸侯之子,于其族曾祖父母、從祖祖父母、世父母、叔父母以下服之所及者,乃無綴屬之法,是非先王教人親親之意也。故由尊之統言,則天子、諸侯絕宗,王子、公子無宗可也;由親之統言之,則天子、諸侯之子,身為別子而其后世為大宗者,無不奉天子、諸侯以為最大之大宗,特以尊卑既殊,不敢加以宗名,而其實則仍在也。故《大傳》曰:“君有合族之道。”其在《詩·小雅》之《常棣·序》曰:“燕兄弟也。”其詩曰:“儐爾籩豆,飲酒之飫。兄弟既具,和樂且孺。”《大雅》之《行葦·序》曰:“周家能內睦九族也。”其詩曰:“戚戚兄弟,莫遠具邇。或肆之筵,或授之幾。”是即《周禮·大宗伯》所謂“以飲食之禮親宗族兄弟”者,是天子之收族也。《文王世子》曰:“公與族人燕則以齒。”又曰:“公與族人燕則異姓為賓。”是諸侯之收族也。夫收族者,大宗之事也。又在《小雅》之《楚茨》曰:“諸父兄弟,備言燕私。”此言天子、諸侯祭畢而與族人燕也。《尚書·大傳》曰:“宗室有事,族人皆侍終日。大宗已侍于賓奠,然后燕私。燕私者何也?祭已而與族人飲也。”是祭畢而燕族人者,亦大宗之事也。是故天子、諸侯,雖無大宗之名,而有大宗之實。篤《公劉》之詩曰:“食之飲之,君之宗之。”傳曰:“為之君,為之大宗也。”《板》之詩曰:“大宗維翰。”傳曰:“王者,天下之大宗。”又曰:“宗子維城。”箋曰:“王者之嫡子,謂之宗子。”是禮家之大宗限于大夫以下者,詩人直以稱天子、諸侯。惟在天子、諸侯則宗統與君統合,故不必以宗名;大夫、士以下皆以賢才進,不必身是嫡子。故宗法乃成一獨立之統系。是以《喪服》有為宗子及其母、妻之服皆齊衰三月,與庶人為國君、曾孫為曾祖父母之服同。嫡子、庶子祗事宗子,宗婦雖貴富,不敢以貴富入于宗子之家,子弟猶歸器,祭則具二牲,獻其賢者于宗子,夫婦皆齊而宗敬焉,終事而敢私祭。是故大夫以下、君統之外復戴宗統,此由嫡庶之制自然而生者也。
其次為喪服之制。《喪服》之大綱四:曰親親,曰尊尊,曰長長,曰男女有別。無嫡庶,則有親而無尊,有恩而無義,而喪服之統紊矣。故殷以前之服制,就令成一統系,其不能如周禮服之完密,則可斷也。《喪服》中之自嫡庶之制出者,如父為長子三年,為眾子期;庶子不得為長子三年;母為長子三年,為眾子期;公為嫡子之長殤、中殤大功,為庶子之長殤、中殤無服;大夫為嫡子之長殤、中殤大功,為庶子之長殤小功,嫡婦大功,庶婦小功,嫡孫期,庶孫小功;大夫為嫡孫為士者期,庶孫小功;出妻之子為母期,為父后者則為出母無服,為父后者為其母緦;大夫之嫡子為妻期,庶子為妻小功;大夫之庶子為嫡昆弟期,為庶昆弟大功,為嫡昆弟之長殤、中殤大功,為庶昆弟之長殤小功,為嫡昆弟之下殤小功,為庶昆弟之之下殤無服;女子子適人者,為其昆弟之為父后者期,為眾昆弟大功。凡此,皆出于嫡庶之制,無嫡庶之世,其不適用此制明矣。又無嫡庶則無宗法,故為宗子與宗子之母、妻之服無所施。無嫡庶,無宗法,則無為人后者,故為人后者為其所后及為其父母昆弟之服亦無所用。故《喪服》一篇,其條理至精密纖悉者,乃出于嫡庶之制既行以后。自殷以前,決不能有此制度也。
為人后者為之子,此亦由嫡庶之制生者也。商之諸帝,以弟繼兄者,但后其父而不后其兄,故稱其所繼者仍曰兄甲、兄乙,既不為之子,斯亦不得云為之后矣。又商之諸帝,有專祭其所自出之帝而不及非所自出者。卜辭有一條曰:“大丁、大甲、大庚、大戊、中丁、祖乙、祖辛、祖丁牛一羊一。”《殷墟書契后編》卷上第五葉(頁)及拙撰《殷卜辭中所見先公先王續考》。其于大甲、大庚之間不數沃丁,是大庚但后其父大甲,而不為其兄沃丁后也;中丁、祖乙之間不數外壬、河亶甲,是祖乙但后其父中丁,而不為其兄外壬、河亶甲后也。又一條曰:“□祖乙小乙。祖丁武丁。祖甲、康祖丁庚丁。武乙衣。”《書契后編》卷上第二十葉(頁)并拙撰《殷卜辭中所見先公先王續考》。于祖甲前不數祖庚,康祖丁前不數廩辛,是亦祖甲本不后其兄祖庚,庚丁不后其兄廩辛。故后世之帝,于合祭之一種中乃廢其祀。其特祭仍不廢。是商無為人后者為之子之制也。周則兄弟之相繼者,非為其父后,而實為所繼之兄弟后。以春秋時之制言之,《春秋經》文二年書“八月丁卯,大事于大廟,躋僖公”,《公羊傳》曰:“譏。何譏爾?逆祀也。其逆祀奈何?先禰而后祖也。”夫僖本閔兄,而傳乃以閔為祖,僖為禰,是僖公以兄為弟閔公后,即為閔公子也。又《經》于成十五年書“三月乙巳,仲嬰齊卒”,《傳》曰:“仲嬰齊者,公孫嬰齊也。公孫嬰齊則曷為謂之仲嬰齊?為兄后也。為兄后則曷為謂之仲嬰齊?為人后者為之子也。為人后者為之子,則其稱仲何?孫以王父字為氏也。然則嬰齊孰后?后歸父也。”夫嬰齊為歸父弟,以為歸父后,故祖其父仲遂而以其字為氏。是春秋時為人后者無不即為其子。此事于周初雖無可考,然由嫡庶之制推之,固當如是也。
又與嫡庶之制相輔者,分封子弟之制是也。商人兄弟相及,凡一帝之子,無嫡庶長幼,皆為未來之儲貳。故自開國之初,已無封建之事,矧在后世?惟商末之微子、箕子,先儒以微、箕為二國名,然比干亦王子而無封,則微、箕之為國名,亦未可遽定也。是以殷之亡,僅有一微子以存商祀,而中原除宋以外,更無一子姓之國。以商人兄弟相及之制推之,其效固應如是也。周人既立嫡長,則天位素定,其余嫡子、庶子,皆視其貴賤賢否,疇以國邑。開國之初,建兄弟之國十五,姬姓之國四十,大抵在邦畿之外;后王之子弟,亦皆使食畿內之邑。故殷之諸侯皆異姓,而周則同姓、異姓各半。此與政治文物之施行甚有關系,而天子、諸侯君臣之分,亦由是而確定者也。
自殷以前,天子、諸侯君臣之分未定也。故當夏后之世,而殷之王亥、王恒,累葉稱王。湯未放桀之時,亦已稱王。當商之末,而周之文、武亦稱王。蓋諸侯之于天子,猶后世諸侯之于盟主,未有君臣之分也。周初亦然,于《牧誓》、《大誥》皆稱諸侯曰“友邦君”,是君臣之分亦未全定也。逮克殷踐奄,滅國數十,而新建之國皆其功臣、昆弟、甥舅,本周之臣子;而魯、衛、晉、齊四國,又以王室至親為東方大藩,夏、殷以來古國,方之蔑矣。由是天子之尊,非復諸侯之長而為諸侯之君;其在《喪服》,則諸侯為天子斬衰三年,與子為父、臣為君同。蓋天子、諸侯君臣之分始定于此。此周初大一統之規模,實與其大居正之制度相待而成者也。
嫡庶者,尊尊之統也,由是而有宗法,有服術。其效及于政治者,則為天位之前定、同姓諸侯之封建、天子之尊嚴。然周之制度,亦有用親親之統者,則祭法是已。商人祭法見于卜辭所紀者,至為繁復。自帝嚳以下,至于先公先王先妣,皆有專祭,祭各以其名之日,無親疏遠邇之殊也。先公先王之昆弟,在位者與不在位者祀典略同,無尊卑之差也。其合祭也,則或自上甲至于大甲九世,或自上甲至于武乙二十世,或自大丁至于祖丁八世,或自大庚至于中丁三世,或自帝甲至于祖丁二世,或自小乙至于武乙五世,或自武丁至于武乙四世。又數言“自上甲至于多后衣”,此于卜辭屢見,必非周人三年一袷、五年一禘之大祭,是無毀廟之制也。雖《呂覽》引《商書》言“五世之廟可以觀怪”,而卜辭所紀事實乃全不與之合,是殷人祭其先無定制也。周人祭法,《詩》、《書》、《禮經》皆無明文。據禮家言,乃有七廟、四廟之說。此雖不可視為宗周舊制,然禮家所言廟制,必已萌芽于周初,固無可疑也。古人言周制尚文者,蓋兼綜數義而不專主一義之謂。商人繼統之法不合尊尊之意,其祭法又無遠邇尊卑之分,則于親親、尊尊二義皆無當也。周人以尊尊之義經親親之義而立嫡庶之制,又以親親之義經尊尊之義而立廟制,此其所以為文也。說廟制者,有七廟、四廟之殊,然其實不異。《王制》、《禮器》、《祭法》、《春秋谷梁傳》皆言“天子七廟,諸侯五”。《曾子問》言:“當七廟,五廟無虛主”,《荀子·禮論》篇亦言“有天下者事七世,有一國者事五世”。惟《喪服小記》獨言“王者禘其祖之所自出,以其祖配之而立四廟。”鄭注:“高祖以下也,與始祖而五也。”如鄭說,是四廟實五廟也。《漢書·韋玄成傳》:“玄成等奏:《祭義》曰:‘王者禘其祖之所自出,以其祖配之而立四廟。’言始受命而王,祭天以其祖配,而不為立廟,親盡也。立親廟四,親親也。親盡而迭毀,親疏之殺,示有終。周之所以七廟者,以后稷始封,文王、武王受命而王,是以三廟不毀,與親廟四而七。”《公羊》宣六年傳何注云:“禮,天子、諸侯立五廟。周家祖有功,宗有德,立后稷、文、武廟,至于子孫,自高祖以下而七廟。”《王制》鄭注亦云:“七者,太祖及文、武之祧,與親廟四。”則周之七廟,仍不外四廟之制。劉歆獨引《王制》說之曰:“天子三昭、三穆,與太祖之廟而七。七者,其正法,不可常數者也,宗不在此數之中,宗變也。”是謂七廟之中,不數文、武,則有親廟六。以禮意言之,劉說非也。蓋禮有尊之統,有親之統。以尊之統言之,祖愈遠則愈尊,則如殷人之制,遍祀先公先王可也。廟之有制也,出于親之統。由親之統言之,則親親以三為五,以五為九,上殺、下殺、旁殺而親畢矣。親,上不過高祖,下不過玄孫,故宗法、服術皆以五為節。《喪服》有“曾祖父母服而無高祖父母服,曾祖父母之服不過齊衰三月”。若夫玄孫之生,殆未有及見高祖父母之死者;就令有之,其服亦不過袒免而止。此親親之界也,過是則親屬竭矣,故遂無服。服之所不及,祭亦不敢及,此禮服家所以有天子四廟之說也。劉歆又云:“天子七日而殯,七月而葬。諸侯五日而殯,五月而葬。”此喪事尊卑之序也,與廟數相應。《春秋左氏傳》曰:“名位不同,禮亦異數”,“自上而下,降殺以兩,禮也”。雖然,言豈一端而已。禮有以多為貴者,有以少為貴者,有無貴賤一者。車服之節,殯葬之期,此有等衰者也。至于親親之事,則貴賤無以異。以三為五,大夫以下用之;以五為九,雖天子不能過也。既有不毀之廟以存尊統,復有四親廟以存親統,此周禮之至文者也。宗周之初,雖無四廟明文,然祭之一種限于四世,則有據矣。《逸周書·世俘解》:“王克殷,格于廟。王烈祖自大王、大伯、王季、虞公、文王、邑考以列升。”此太伯、虞公、邑考與三王并升,猶用殷禮,然所祀者四世也。《中庸》言:“周公成文、武之德,追王大王、王季,上祀先公以天子之禮。”于先公之中追王二代,與文、武而四,則成王、周公時廟數雖不必限于四王,然追王者與不追王者之祭,固當有別矣。《書·顧命》所設幾筵,乃成王崩,召公攝成王冊命康王時依神之席,見拙撰《周書顧命考》及《顧命后考》。而其席則牖間、西序、東序與西夾凡四,此亦為大王、王季、文王、武王設。是周初所立,即令不止四廟,其于高祖以下,固與他先公不同。其后遂為四親廟之制,又加以后稷、文、武,遂為七廟。是故遍祀先公先王者,殷制也;七廟、四廟者,七十子后學之說也。周初制度,自當在此二者間。雖不敢以七十子后學之說上擬宗周制度,然其不如殷人之遍祀其先,固可由其他制度知之矣。
以上諸制,皆由尊尊、親親二義出。然尊尊、親親、賢賢,此三者治天下之通義也。周人以尊尊、親親二義,上治祖禰,下治子孫,旁治昆弟,而以賢賢之義治官。故天子、諸侯世,而天子、諸侯之卿、大夫、士皆不世。蓋天子、諸侯者,有土之君也。有土之君,不傳子、不立嫡,則無以弭天下之爭;卿、大夫、士者,圖事之臣也,不任賢,無以治天下之事。以事實證之,周初三公,惟周公為武王母弟,召公則疏遠之族兄弟,而太公又異姓也。成、康之際,其六卿為召公、芮伯、彤伯、畢公、衛侯、毛公,而召、畢、毛三公又以卿兼三公,周公、太公之子不與焉。王朝如是,侯國亦然,故《春秋》譏世卿。世卿者,后世之亂制也。禮有大夫為宗子之服,若如春秋以后世卿之制,則宗子世為大夫,而支子不得與,又何大夫為宗子服之有矣。此卿、大夫、士不世之制,當自殷已然,非屬周制,慮后人疑傳子立嫡之制通乎大夫以下,故附著之。
男女之別,周亦較前代為嚴。男子稱氏,女子稱姓,此周之通制也。上古女無稱姓者,有之,惟一姜嫄。姜嫄者,周之妣,而其名出于周人之口者也。傳言黃帝之子為十二姓,祝融之后為八姓。又言虞為姚姓,夏為姒姓,商為子姓。凡此紀錄,皆出周世。據殷人文字,則帝王之妣與母皆以日名,與先王同,諸侯以下之妣亦然。傳世商人彝器多有妣甲、妣乙諸文。雖不敢謂殷以前無女姓之制,然女子不以姓稱,固事實也。《晉語》:“殷辛伐有蘇氏,有蘇氏以妲己女焉。”案:蘇國己姓,其女稱妲己,似已為女子稱姓之始,然恐亦周人追名之。而周則大姜、大任、大姒、邑姜,皆以姓著。自是迄于春秋之末,無不稱姓之女子。《大傳》曰:“四世而緦,服之窮也。五世袒免,殺同姓也。六世親屬竭矣。其庶姓別于上而戚單于下,婚姻可以通乎?”又曰:“系之以姓而弗別,綴之以食而弗殊,雖百世而婚姻不通者,周道然也。”然則商人六世以后或可通婚;而同姓不婚之制,實自周始;女子稱姓,亦自周人始矣。
是故有立子之制而君位定,有封建子弟之制而異姓之勢弱、天子之位尊。有嫡庶之制,于是有宗法、有服術,而自國以至天下合為一家。有卿、大夫不世之制,而賢才得以進。有同姓不婚之制,而男女之別嚴。且異姓之國,非宗法之所能統者,以婚媾甥舅之誼通之。于是天下之國,大都王之兄弟甥舅,而諸國之間亦皆有兄弟甥舅之親,周人一統之策實存于是。此種制度,固亦由時勢之所趨,然手定此者,實惟周公。原周公所以能定此制者,以公于舊制本有可以為天子之道,其時又躬握天下之權,而顧不嗣位而居攝,又由居攝而致政,其無利天下之心?昭昭然為天下所共見。故其所設施,人人知為安國家、定民人之大計,一切制度遂推行而無阻矣。
由是制度,乃生典禮,則“經禮三百、曲禮三千”是也。凡制度、典禮所及者,除宗法、喪服數大端外,上自天子、諸侯,下至大夫、士止,民無與焉,所謂“禮不下庶人”是也。若然,則周之政治但為天子、諸侯、卿、大夫、士設,而不為民設乎?曰:非也。凡有天子、諸侯、卿、大夫、士者,以為民也。有制度、典禮以治,天子、諸侯、卿、大夫、士,使有恩以相洽,有義以相分,而國家之基定,爭奪之禍泯焉。民之所求者,莫先于此矣。且古之所謂國家者,非徒政治之樞機,亦道德之樞機也。使天子、諸侯、卿、大夫、士各奉其制度、典禮,以親親、尊尊、賢賢,明男女之別于上,而民風化于下,此之謂治。反是,則謂之亂。是故天子、諸侯、卿、大夫、士者,民之表也;制度、典禮者,道德之器也。周人為政之精髓,實存于此。此非無征之說也。以經證之,《禮經》言治之跡者,但言天子、諸侯、卿、大夫、士;而《尚書》言治之意者,則惟言庶民。《康誥》以下九篇,周之經綸天下之道胥在焉。其書皆以民為言,《召誥》一篇,言之尤為反覆詳盡,曰命、曰天、曰民、曰德,四者一以貫之。其言曰:“天亦哀于四方民,其眷命用懋,王其疾敬德。”又曰:“今天其命哲,命吉兇,命歷年。知今我初服,宅新邑,肆惟王其疾敬德。王其德之用,祈天永命。”又曰:“欲王以小民受天永命。”且其所謂德者,又非徒仁民之謂也,必天子自納于德而使民則之,故曰“其惟王勿以小民淫用非彝”,又曰“其惟王位在德元,小民乃惟刑用于天下,越王顯”。充此言以治天下,可云至治之極軌。自來言政治者,未能有高焉者也。古之圣人,亦豈無一姓福祚之念存于其心,然深知夫一姓之福祚與萬姓之福祚是一非二,又知一姓萬姓之福祚與其道德是一非二,故其所以祈天永命者,乃在“德”與“民”二字。此篇乃召公之言,而史佚書之以誥天下。《洛誥》云“作冊逸誥”,是史逸所作《召誥》與《洛誥》日月相承,乃一篇分為二者,故亦史佚作也。文、武、周公所以治天下之精義大法,胥在于此。
故知周之制度、典禮,實皆為道德而設。而制度、典禮之專及大夫、士以上者,亦未始不為民而設也。周之制度、典禮,乃道德之器械,而尊尊、親親、賢賢、男女有別四者之結體也,此之謂民彝;其有不由此者,謂之非彝。《康誥》曰:“勿用非謀非彝。”《召誥》曰:“其惟王勿以小民淫用非彝。”非彝者,禮之所去,刑之所加也。《康誥》曰:“凡民自得罪,寇攘奸宄,殺越人于貨,愍不畏死,罔不憝。”又曰:“元惡大憝,矧惟不孝不友。子弗祗服厥父事,大傷厥考心;于父不能字厥子,乃疾厥子。于弟弗念天顯,乃弗克恭厥兄,兄亦不念鞠子哀,大不友于弟。惟吊茲,不于我政人得罪,天惟與我民彝大泯亂。曰:乃其速由文王作罰,刑茲無赦。”此周公誥康叔治殷民之道。殷人之刑惟寇攘奸宄,而周人之刑則并及不孝不友,故曰“惟吊茲,不于我政人得罪”,又曰“乃其速由文王作罰”,其重民彝也如此。是周制刑之意,亦本于德治、禮治之大經。其所以致太平與刑措者,蓋可睹矣。
夫商之季世,紀綱之廢、道德之隳極矣。周人數商之罪,于《牧誓》曰:“今商王受,惟婦言是用,昏棄厥肆祀弗答,昏棄厥遺王文母弟弗迪,乃惟四方之多罪逋逃,是崇是長,是信是使,是以為大夫、卿、士,以暴虐于百姓,以奸宄于商邑。”于《多士》曰:“在今后嗣王,誕淫厥泆,罔顧于天顯民祗。”于《多方》曰:“乃惟爾辟,以爾多方,大淫圖天之命,屑有辭。”于《酒誥》曰:“在今后嗣王酣身,厥命罔顯于民祗,保越怨不易。誕惟厥縱酒淫泆于非彝,用燕喪威儀,民罔不衋傷心。惟荒腆于酒,不惟自息乃逸。厥心疾很,不克畏死,辜在商邑,越殷國民無罹。弗惟德馨香祀,登聞于天,誕惟民怨,庶群自酒,腥聞在上,故天降喪于殷。罔愛于殷,惟逸。天非虐,惟民自速辜。”由前三者之說,則失德在一人;由后之說,殷之臣民其漸于亡國之俗久矣。此非敵國誣謗之言也,殷人亦屢言之,《西伯戡黎》曰:“惟王淫戲用自絕。”《微子》曰:“我用沈酗于酒,用亂敗厥德于下。殷罔不小大,好草竊奸宄。卿士師師非度。凡有辜罪,乃罔恒獲。小民方興,相為敵讎。”又曰:“天毒降災荒殷邦,方興沈酗于酒,乃罔畏畏,咈其耇長,舊有位人。今殷民乃攘竊神祗之犧牷牲用,以容將食無災。”夫商道尚鬼,乃至竊神祗之犧牲,卿士濁亂于上,而法令隳廢于下,舉國上下,惟奸宄敵仇之是務,固不待孟津之會、牧野之誓,而其亡已決矣。而周自大王以后,世載其德,自西土邦君、御事小子,皆克用文王教。至于庶民,亦聰聽祖考之彝訓。是殷周之興亡,乃有德與無德之興亡,故克殷之后,尤兢兢以德治為務。《召誥》曰:“我不可不監于有夏,亦不可不監于有殷。我不敢知曰:有夏受天命,惟有歷年。我不敢知曰:不其延。惟不敬厥德,乃早墜厥命。我不敢知曰:有殷受天命,惟有歷年。我不敢知曰:不其延。惟不敬厥德,乃早墜厥命。今王嗣受厥命,我亦惟茲二國命,嗣若功。王乃初服。”周之君臣,于其嗣服之初反覆教戒也如是,則知所以驅草竊奸宄相為敵仇之民而躋之仁壽之域者,其經綸固大有在。欲知周公之圣與周之所以王,必于是乎觀之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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