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眾傳媒與民主政治》從政治傳播學的角度認識民主政治,將視野定位在“國家與社會關系”這個大背景之下,傳媒既是社會的一部分也是政治的一部分。當我們對民主的社會起源了然于心的時候,傳媒與民主的關聯性也就顯山露水了。
謝岳 1998—2001年,復旦大學國際關系與公共事務學院攻讀博士學位,2001年獲政治學博士學位:2001—2003年,復旦大學新聞傳播學博士后流動站從事政治傳播研究,現任職于上海交通大學國際與公共事務學院副教授,主要研究方向是中國政治、政治傳播與民主理論。近5年來,在美國、香港和大陸的權威期刊上發表專業論文30余篇,多篇被《新華文摘》和中國人民大學書報資料中心全文轉載,出版專著3部、譯著2部,主持國家和省部級課題3項。
第一章 大眾傳媒的憲政地位 1
一、新聞自由的哲學維度 1
二、從歷史看新聞自由 4
三、新聞自由的保護性權利 11
四、新聞自由的限制性權利 17
五、新聞自由:民主的邏輯起點 20
第二章 公共輿論:民主的社會基礎 25
一、公共輿論及其源起 25
二、公共輿論的結構與分布 29
三、如何了解民意 50
四、公共輿論支撐民治社會 56
第三章 意見領袖:在輿論與政府之間 63
一、媒體影響輿論的可能性 63
二、媒介帝國的側面 68
三、媒體影響輿論的方式 73
四、媒體讓民主運轉起來 77
第四章 "第四權力":社會主導國家 81
一、權利至上的政治結構 81
二、傳媒的政治立場 87
三、政治事件的報道形式 89
四、以社會制約權力 93
第五章 政治社會化:民主價值的代際傳承 97
一、政治社會化的理論和模式 97
二、政治社會化機制 101
三、媒介與政治社會化的相關性 107
四、電視傳播政治符號 111
五、政治文化:民主的精神基石 119
第六章 政治說服(一):政治候選人對選民 123
一、新聞報道 124
二、政治廣告 127
三、電視辯論 132
四、政治口號 137
第七章 政治說服(二):總統對公眾 139
一、政治說服的技巧 139
二、總統新聞發布會 143
三、總統的政治演說 148
四、媒介說服的多向度意義 150
第八章 公共通道:媒介"制造"政治產品 156
一、多中心決策過程 157
二、媒介的公共通道功能 164
三、影響"守門人"信息取舍的相關變量 175
四、公共通道的民主本質 184
結束語 191
參考文獻 195
后記 200
第一章大眾傳媒的憲政地位
民意是我們政府的基礎。所以我們先于一切的目標是維護這一權利。如果由我來決定,我們是要一個沒有報紙的政府還是沒有政府的報紙,我會毫不遲疑地選擇后者。
——托馬斯·杰弗遜
1791年,美國憲法第一修正案正式生效,這一法律條款奠定了新聞自由的憲政地位。200多年來,美國的政治家、學者和公民都把它看作是美國民主的重要保證和政治象征,新聞自由因此被認為是民主不可分割的一部分,神圣不可侵犯。在政治家、學者和公民們看來,新聞自由一定程度上是民主的同義語,對新聞自由的破壞就是對人權的侵犯,對民主原則的破壞,對民主制度的破壞。但是,美國的第一修正案由憲法條文變成現實的政治準則卻經歷了一個漫長的歷史過程,當第一修正案正式生效的時候,美國的有色人種和大多數婦女還不能享受自由表達權,新聞自由并未得到充分的體現和發展,第一修正案只不過是為后來的新聞自由奠定了憲法基礎。如果希望對美國的新聞自由作深入地了解,新聞自由所賴以成立的理論根據就必須予以說明。
另外,新聞自由權利只是一個籠統的說法,它還包含具體的內容,這些具體的權利究竟是什么?在這一部分,我們還將分析,什么是美國式的新聞自由?新聞自由對于民主而言意味著什么?
一、新聞自由的哲學維度
民主社會中關于新聞自由一般包括兩個基本的方面:言論自由、批評現實世界的自由,媒體活動免于政府干預的自由。1947年,哈欽斯委員會(Hutchins Commission)認同了新聞自由這兩個方面的特質。委員會在當年所作的報告中指出,“新聞自由意味著免于干預和自由行事的權利。媒體必須能夠免于外部強制力的干涉,必須能夠成為一個獨立部門和調查機構,自由地傳遞不同的思想和觀點①。新聞自由的這兩個方面的特質與傳統自由主義者關于傳媒的作用和政府之間的關系,是密切相關的。但是,哈欽斯委員會比起傳統自由主義者更進了一步。它認為,傳媒不僅應該享有上述自由權利,而且它們還要①對社會負責,必須為民眾的利益盡心盡職;②為各種各樣的意見和觀點提供表達的機會,并且為公開辯論創造機會。哈欽斯委員會關于新聞自由的定義,實際上涵蓋了兩種自由主義理念:一種是洛克式的,另一種是盧梭式的。
自由的理論和學術思潮,是近代以來西方政治哲學發展的一根主線,也是西方民主國家賴以立國的意識形態,自由主義經歷了數百年的演變,其核心思想仍然沒有改變。
英國哲學家霍布斯和洛克是古典自由主義闡述“免于干預的自由思想”的主要代表人物。在他們那里,人的權利是天賦的,任何個人和組織都無權剝奪,權利高于一切,政府的權力不過是人民轉讓的,是他們為了保全自己的生命、自由和財產權而讓渡給他們信任的人和機構執掌,因此,當政府濫用權力的時候,人民有權收回自己讓渡出去的權利,推翻腐敗的政府,重新選舉新的政府。在古典自由主義者看來,個人是社會的中心,政府不過是為這個中心服務的工具。
盧梭關于自由和民主的解釋顯然有別于洛克等人。他在《社會契約論》的開篇就指出“人生而自由,但卻無往不在枷鎖之中”,為了擺脫這種“枷鎖式的自由”,人們有權打碎自己身上的桎梏,來恢復自己的自由。這種“打碎”有一個前提,即人們必須訂立契約。契約的原則是,每個人必須將自己的權利全部讓渡出來,委托給“集體”行使。在盧梭看來,當人們將權利全部轉讓給集體的時候,每個人作為集體的一員,又可以獲得他所放棄的同樣的權利,以及更大的力量來保全自己的所有。盧梭的契約論可以簡化為以下的內容:每個人都以其自身及其全部的力量共同置于“公意”的最高指導之下,并且在共同體中接納每一個成員作為全體之下不可分割的一部分,由這樣的結合行為就產生了一個道德的與集體的共同體。為了使社會契約不致成為一紙空文,盧梭又規定:任何人必須服從公意,拒不服從者,全體就要迫使他服從。這等于迫使他自由。沒有這一條件,社會契約便是荒謬的、暴政的,并會遭到最嚴重的濫用。
20世紀50年代,著名的政治哲學家以賽亞·伯林開始研究洛克和盧梭哲學之間的區別。1958年,發表了著名的論文《兩種自由概念》,提出了“積極自由”和“消極自由”的概念。在伯林看來,所謂積極自由是指:“甚么東西或甚么人有權控制或干預,從而決定某人應該去做這件事、成為這種人,而不應該去做另一件事、成為另一種人”;而消極自由是指:“在甚么樣的限度以內,某一主體(一個人或一群人)可以、或應當被允許,做他所能做的事,或成為他所能成為的角色,而不受到別人的干涉。”①簡而言之,積極自由是指“去做……的目的”,而消極自由是指“免于他人干涉而強制的自由”。從政治自由史的角度來看,伯林的兩種自由并不是什么創造,他只不過是對自由的譜系進行了富有思辨的梳理而已。實際上,他的兩種自由分別對應著自由的兩大派系和主要代表人物。積極自由對應著盧梭的政治哲學,而消極自由則對應著洛克的政治哲學。
傳統自由主義者認為,國家不僅保護個人權利免遭其他社會成員和社會組織的侵害,而且國家也應該保持不干涉個人自由。按照埃德加·弗里德伊伯格(Edgar Friendenberg)解釋:這是因為,國家必須執行積極自由和消極自由的功能,“保護”屬于積極功能,而“自律”則屬于消極功能②。
受伯林的啟發,岡塞·內林(Gunther Nenning)將兩種自由觀應用到傳播學領域,提出了“積極新聞自由”和“消極新聞自由”。內林認為,積極新聞自由和消極新聞自由本質上并沒有多大的區別,兩者并不是互不相容的。傳統的消極自由觀主張,在新聞自由方面,國家不應該做什么,而積極自由觀持相反的觀點,認為應該做什么來促進新聞自由的發展。“過去的新聞自由定義已經過時了,而新的界定在不斷出現,它們認為在社會的方方面面都應該有國家的身影,國家不應該是消極的,而應該采取積極的行動來培養公民的自由習慣。”③
內林將新聞自由區分為積極的和消極的兩種,來對應西方民主國家和民主社會主義國家,這一點似乎大多能為學者們接受,但是,他的關于兩種新聞自由的觀點卻從未為美國傳播理論家所認同,這可能與美國的意識形態格格不入有關④。在美國社會,人們普遍認為,新聞自由對于民主制度是必不可少的。一位西方學者指出:“不管民主的定義是什么,沒有新聞自由,民主本身就無法存在。”⑤媒介之所以在民主體制中發揮了有效的維護作用,這是因為民主制度是建立在新聞自由的法律保障基礎之上的。在美國人看來,所謂新聞自由,是一種消極的防范措施,用以保障新聞媒介免受政府控制的獨立性。P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