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來,反不正當競爭問題引人矚目。騰訊與366公司網絡環境下的不正當競爭案、王老吉與加多寶包裝裝潢等不正當競爭系列案,更是賺足了眼球。這些熱點案件使反不正當競爭法更加引人關注,也使其不斷煥發新活力!斗床徽敻偁幏ǖ膭撔滦赃m用》結合前沿司法實踐,針對反不正當競爭的最新、疑難、重點問題進行了理論分析和適用指導,旨在闡明反不正當競爭法如何應對新情況,實現創新性適用。
孔祥俊,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委員,知識產權審判庭(民事審判第三庭)庭長。先后兼任華東政法大學、西南政法大學教授、博士生導師、博士后合作導師,兼任北京大學競爭法研究中心、中國人民大學知識產權學院等高級研究員、教授。兼任中國知識產權法研究會副會長。曾被評為首屆全國法院審判業務專家,2009年、2011年和2013年三度入選英國《知識產權管理》雜志評選的“全球最具影響力50位知識產權人物”。
出版獨著專著20余本,包括《法律方法論》(三卷本)、《司法理念與裁判方法》、《司法哲學與裁判方法》、《知識產權法律適用的基本問題》、《商標與反不正當競爭法原理與判例》、《商標法適用的基本問題》、《知識產權保護的新思維》、《中國知識產權保護的創新與升級》、《Trips協定及其國內適用》、《反不正當競爭法的適用與完善》、《反不正當競爭法新論》、《反不正當競爭法原理》、《商業秘密保護法原理》、《反壟斷法原理》、《民商法新問題與判解研究》等。
第1章 正當競爭與不正當競爭
一、從競爭機制上界定正當性
二、不正當競爭的認定標準
第2章 自由競爭與公平競爭
一、自由以公平為前提和條件
一、模仿自由與不正當競爭
三、一般知識技能的利用自由和擇業自由
四、3Q大戰案對于公平與自由關系的闡釋
第3章 日常道德與商業倫理
一、商業倫理標準
一、公認的商業道德
一、效率取向的“正當性”判斷標準
第4章 經營者保護與消費者保護
一、經營者保護、消費者保護與不受扭曲的競爭
一、經營者的行為標準
三、消費者福利
第5章 一般條款與特別規定
一、定義性規范與一般條款
一、一般條款的可單獨適用性
二、一般條款限制性適用的取向
四、一般條款與類型化行為規定
五、一般條款的適用條件
六、適用一般條款的司法實踐
第6章 狹義與廣義的競爭關系
一、競爭關系的廣義化發展
二、競爭關系原則上是經營者之間的關系
二、競爭關系不限于同業經營者之間的關系
四、民事救濟必須以受到損害為前提
五、可考慮放棄競爭關系的要求
第7章 遏制行為與保護法益
第8章 條文性適用與精神性適用
第9章 專門保護與補充保護
附錄1 反不正當競爭法司法解釋解讀
附錄2 商業標識權利沖突司法解釋解讀
后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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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理論上說,反不正當競爭法的根本目的是要建立和維護一種自愿、公平、誠實信用和遵守公認的商業道德的競爭秩序(該法第2條第1款),其對競爭秩序的維護可以分為以下兩個層面:一是維護具有直接競爭關系的經營者之間的正當競爭,即禁止具有狹義的競爭關系的經營者之間以不正當方式獲取競爭優勢或者破壞他人競爭優勢的行為,在具有狹義的競爭關系的經營者之間形成正當的競爭關系和健康的競爭秩序。二是維護整個市場而不是相關市場的競爭秩序,即禁止經營者通過不正當手段獲取顧客的“惠顧”(購買力),而不正當地爭取了比其他誠實正當的經營者更多的交易機會。換言之,競爭本質上是對顧客即交易對象的爭奪,從更廣的范圍看,無論經營者之間是否具有狹義的競爭關系,在最終意義上都是在爭奪同一群體的消費者公眾,沒有直接競爭關系的經營者之間同樣也會存在著對顧客或者交易機會的爭奪。因為,顧客擁有的金錢資源是稀缺的,也即口袋里的金錢是有限的,以有限的金錢面對眾多的購買需求,只能作出“顧此失彼”的有限選擇,買了這種東西就可能買不了那種東西,買了此經營者的商品就無力買彼經營者的商品。如果經營者以不正當方式爭取了本來爭取不到的顧客,無異于減少了該顧客對其他經營者“惠顧”的購買力和購買機會,從而也可以排擠沒有競爭關系的其他經營者的正當競爭。與狹義的競爭關系中的直接競爭相對比,經營者與沒有直接競爭關系的其他經營者之間的競爭是一種間接的競爭,該競爭關系往往是以消費者為中介而連接起來的,此種不正當競爭行為直接侵害的往往是消費者的利益,最終損害到市場競爭的正常機制。
例如,以虛假宣傳方式誤導消費者購買其商品,即使沒有競爭對手或者沒有損害競爭對手,也是一種謀取了競爭優勢的行為,即其虛假宣傳行為增強了其自身的競爭力,抓住了消費者,影響了消費者的消費決策,消費者因被誤導而沒有用稀缺的金錢購買其他誠實經營者的不同商品,同樣也可以對沒有競爭關系的其他經營者造成損害。沒有狹義的競爭對手并不意味著不會損害競爭秩序和不會產生不正當競爭行為。再如,電腦經銷商和酒類經銷商之間并無直接的競爭關系,電腦經營者如果不是為了增強自己的競爭優勢或者破壞酒類經銷商的競爭優勢,而對酒類經銷商進行純粹的詆毀,如純粹為發泄經營目的以外的個人私怨而進行詆毀,自然不會發生不正當競爭,當然應當按照侵犯其他民事權利如名譽權、名稱權等侵權行為處理,不能適用反不正當競爭法處理。倘若在特定的條件下是為了增強自己的競爭優勢或者破壞酒類經銷商的競爭優勢而對酒類經銷商進行詆毀,該詆毀實質上就有了經營目的,或者說為了擴大自己的市場份額或者減少對方的市場份額(兩者又常常是相關的)而詆毀,那么同樣可以構成競爭關系。例如,北京某電腦商場擬于5月份開業,開業前在途經中關村的公共汽車上做車身廣告,廣告詞為“現在買電腦絕對后悔,5月份在我商場買電腦給你驚喜價”。中關村幾家電腦銷售商店以該廣告詆毀其商譽、構成不正當競爭為由,起訴到法院。某電腦商場則辯稱,其本身并不出售電腦,只是出租柜臺供承租柜臺的廠商銷售電腦,因而與中關村的電腦銷售商店之間不是同業經營者,沒有競爭關系,不構成不正當競爭行為。法院認定原被告之間具有競爭關系,不正當競爭行為成立。
上述兩個層面的競爭秩序是表層與里層、淺層與深層、直接與間接、小范圍與大范圍的關系,都是競爭秩序整體中的有機組成部分,是相輔相成、缺一不可的,反不正當競爭法對任何一個層面偏廢,都稱不上一部完整的反不正當競爭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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