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良性互動:法學留學生與近代城市生活(清末-1937年)》以歸國法學留學生群體在近代上海的職業活動為線索,從近代上海城市社會的法律思潮、教育、社會構成以及城市運作模式層面展開研究。通過法學留學生在近代上海的一系列活動,從不同面向展現了城市社會生活的近代化變遷。這個變遷的過程揭示出近代化并不是單純的吸收和引進外來文化,而是一個外來文化本土化、本土文化轉型與外來文化融合的過程,在這個融合的過程中,近代化的實踐和近代化目標的設定實際上是一個同步的過程。
《良性互動:法學留學生與近代城市生活(清末-1937年)》包括正文的四章和前言、結語。第一章,以法學知識在近代中國從被動傳入到主動輸入為主線,論述法學留學生對法學知識傳播的貢獻。第二章,以上海法學教育從興起到興盛為線索,論述法學留學生在上海法學教育發展中的作用。第三章,以律師公會在上海的成立、發展及解散為線索,論述上海法學留學生借助律師公會,向社會傳播法學知識,為改變社會大眾的法律觀念所做的努力。第四章,以分析法學留學生面向律師界、大學法學院,編輯出版的兩本法學期刊為線索,探討法學留學生兼顧西方法律文化和中國傳統法律思想的研究理念。結語部分總結、評價法學留學生與近代上海城市社會生活變遷的互動關系。
前言1
第一章法學留學生與法學知識傳播1
第一節近代中國法學留學的啟動2
第二節法學留學生學成歸國33
第二章法學留學生與上海法律教育71
第一節上海近代法律教育的起源與發展72
第二節法學留學生與上海法律院校的創建90
第三節法學留學生與上海法律教學115
第三章法學留學生與上海律師群體129
第一節法學留學生與律師團體131
第二節法學留學生與律師管理164
第三節法學留學生與律師形象188
第四章法學留學生與上海法學研究214
第一節法學留學生與法學研究215
第二節法學留學生與法學期刊227
結語262
征引文獻要目266
后記278
袁哲,女,1980年生人,祖籍上海,歷史學博士。本科就讀于中國政法大學,畢業后從事律師工作。2005年考入東華大學攻讀歷史學碩士學位。2008年考入復旦大學歷史學系攻讀歷史學博士學位,師從戴鞍鋼教授。現任教于東華大學歷史研究所。以法制史、上海史為主要研究方向。從事法學與歷史學交叉學科的探索研究已有十年之久,發表相關論文十余篇。
《良性互動:法學留學生與近代城市生活(清末-1937年)》:
大陸法系國家是世界法學教育的中心。大陸法系的法律教育是在探索高級學問的大學中展開的。法律系課程注重實體法,程序法相對次要,此外還涉及人文和社會科學的科目。法學課程的教學是通過講授方式實現的。
法國法學留學生的學習內容,可從馬建忠的《上李伯相出洋工課書》中看出一二:“五月下旬,乃政治學院考期。其對策八條:第一問為萬國公法。都凡一千八百頁,歷來各國交涉興兵疑案存焉。第二問為各類條約,論各國通商、譯信、電報、鐵路、權量、錢幣、佃漁、監犯及領事、交涉各事。第三問為各國商例。第四問為各國外史,專論公使、外部密札要函。第五問為英、美、法三國政術治化之異同,上下相維之道,利弊何如?第六問為普、比、瑞、奧四國政術治化。第七問為各國吏治異同。第八問為賦稅之科則,國債之多少。”①李鴻章在《奏出洋肄業在事各員請獎折》中,提及德國法學留學學習“律例、政治等事”。②
二戰前,日本法律先以法國法典為模式,后轉以德國為藍本,所以日本是一個大陸法系國家。近代日本的法學教育,包括法律、政治、經濟三科。日本法學留學生第一年多是法、政、經的基礎課程,第二學年法學類專業課程增加。大致的課程,可以看日本法學留學生黃尊三在日記中列舉的課程安排。日本明治大學法學專業第二學年的課程包括:民法物權、民法債權、商法總則、商行為、會社、刑法各論、行政法、法理學、英法、平時國際法、戰時國際法、英語等共計14門課。①
日本法政速成科學制為一年半,3個學期共開設17科。具體是:法學通論、民法、國法學、刑法、經濟學、西洋史、政治地理、行政法、國際公法、裁判所構成法、民事訴訟法、政治學、商法、國際私法、民刑訴訟法、財政學、警察監獄學。②法政速成科教學方式較特殊,教授先用日語講課,然后由通譯將講授內容翻譯成漢語。范源濂、曹汝霖、江庸等都曾擔任過法政速成科的通譯。教授的講義,被編譯成漢語匯集成《法政速成科講義錄》。
六、法學留學的特點
1870年代前后,中國法學留學開始萌芽。甲午戰爭后,法學留學迅速發展成為留學的主要科目。雖然在整個近代,中國政府沒有積極鼓勵法學留學,甚至在某些時期,還采取限制法學留學的措施,但在實際的留學科目選擇中,法學卻成為主流的留學科目。近代法學留學具有兩個較顯著的特點:
第一個特點,法學留學是政策限制下的留學主流。在近代,政府不僅沒有對法學留學給予政策上的支持和鼓勵,反而采取限制的態度,如限定法學留學的名額,禁止法學留學生成為官費生。此外對東、西洋的法學留學持略有不同的態度。對西洋法學留學基本上采取較成熟和穩定的態度,而東洋法學留學則受到中日兩國關系的影響,東洋法學留學政策也是搖擺不定。對歐美法學留學,從開始就采取有限制的鼓勵政策,始終限制法學留學名額。而對赴日法學留學,在1895年之后極力支持,到1906年則開始實行限制政策。又如,政府較注重維護西洋留學生的穩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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