虛假訴訟罪是刑法修正案九新增的罪名。《虛假訴訟罪研究》從比較法研究、犯罪構成要件要素、虛假訴訟的類型、罪名與罪數、民事程序與刑事程序的銜接等方面作了論述。
虛假訴訟罪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九)》新增設罪名之一,具體條款是《刑法》第307條之一。該條規定結束了長期以來理論界與實務界關于是否將虛假訴訟行為入罪以及如何入罪的爭論,對虛假訴訟行為的規制,開始從研究領域轉入實操領域,從民事法部門傳遞到刑事法部門,從立法環節進入司法環節。《刑法》第307條之一的規定,不僅增設了一個新罪名,而且在立法技術、罪狀表述、犯罪客體、犯罪行為、罪數形態、追責之難等方面,都有其新特點,賦予了刑法理論研究以新內容,對司法實務機關將這一新罪名落到實處提出了新課題。
本書共有五章,依次為“比較法研究”、“犯罪客體論”、“犯罪行為論”、“犯罪形態論”、“追責機制論”。
在第一章“比較法研究”中,筆者歸納整理了多數國家和地區對虛假訴訟人罪問題的刑事做法,發現有兩大模式:一種是制定專門的罪名,這種國家和地區很少,目前有新加坡、意大利和我國;另一種是將該行為納入其他已有罪名之中,這是絕大多數大陸法國家和英美法國家的做法。在后一種模式中,基本做法是根據虛假訴訟行為在犯罪方式、目的、社會危害等方面的不同,將其歸入兩類犯罪:一類是詐騙類犯罪,另一類是偽造類犯罪。
根據比較法上的結論,對照《刑法》第307條之一的規定,筆者在第一章里提出:1.本罪的客體要件是“妨害司法秩序或者嚴重侵害他人合法權益”,這是我國刑法用罕見的方式,明文規定了一個罪名的復雜客體。且兩個客體之間用了“或者”這一連接詞,這就意味著本罪的直接客體可以是一個、兩個或者三個,甚至個別情況下會有三個以上。這種客體要件的復雜性,決定了犯罪構成要件的多樣態化。2.本罪的客觀行為方面是“以捏造的事實提起民事訴訟”,決定了本罪是一種全新的“出民入刑”式犯罪。我國刑法中的“出民人刑”犯罪,多是超出民事實體法的規制范疇,從而需要
動用刑事手段予以定罪和處罰的犯罪,如“侵占罪”。本罪是“出民事程序法而人刑”,其中既會牽涉到民事程序法上的判斷,也可能會牽涉到民事實體法上的判斷,因此關涉到更為廣泛而深刻的民刑銜接與交叉問題,游走于民事與刑事兩個法域,涵攝實體與程序雙重視野。3.本條的第三、四款規定了一定條件下如果同時觸犯其他罪名則按照較重之罪從重處罰的情形,實為罪數形態上的“法條競合犯”,結合本罪存在牽連犯、連續犯等“處斷的一罪”罪數形態,所以本罪在停止形態和罪數形態方面均有著豐富的研究內容。4.鑒于民事訴訟與刑事訴訟的證明標準不同,如何將一個民事訴訟法意義上的“虛假訴訟”過渡給刑事訴訟,得以構成刑法上的“虛假訴訟”,不再是一個理論設想,而成了一個實踐難題。‘后面幾章,重點圍繞這些問題展開。
在第二章“犯罪客體論”中,筆者認為,本罪客體的復雜性之一在于:在侵犯司法秩序這一主要客體時,次要客體可能被同時侵犯,也有可能沒有次要客體從而本罪只有單一客體,這完全取決于行為人“捏造事實”提起虛假訴訟的手段。比如,僅僅是自己偽造了一份合同,章印是真的,則可能只是妨害司法秩序;如果偽造合同時也偽造和使用了印章,則就侵犯了次要客體“印章管理秩序”。可見,此處的次要客體有時也是“選擇客體”。本罪客體的復雜性之二在于:當某一個具體的虛假訴訟犯罪行為妨害了司法秩序這一主要客體時,也有可能“嚴重侵害他人合法權益”,即同時侵犯主要客體和選擇客體。綜上兩點,本罪客體的復雜性在于:本罪的具體犯罪可能只侵犯一個客體,即司法秩序;也可能同時侵犯主要客體和一個次要客體;還可能同時侵犯主要客體和選擇客體,此時本罪表現為有選擇客體的“復雜客體”之罪;甚至有可能同時侵犯主要客體、次要客體、選擇客體,此時本罪表現為既有次要客體又有選擇客體的“復雜客體”之罪。
本罪犯罪客體上的復雜性,體現了立法者對虛假訴訟“全面規制”的立法取向,通過對直接客體進行復雜和多元化的設計,擴大了打擊“虛假訴訟”的刑事法網。虛假訴訟犯罪,可變的是犯罪目的、犯罪手段、侵犯的客體,不變的是行為人捏造事實提起虛假訴訟從而妨害司法秩序的犯罪本質。
……
劉仁海,漢族,山東平邑人。山東中醫藥大學理學學士,華東政法大學法學博士。現在江蘇省鹽城開發區法院任四級高級法官。發表法學論文三十余篇,參加最高人民法院重大調研課題多項,多篇學術論文獲最高人民法院表彰。系華東政法大學兼職碩士生導師,鹽城市人大常委會立法咨詢專家。
總序
前言
第一章 比較法研究
第一節 虛假訴訟的入罪模式
一、獨立罪名
一、有明文規定的納入他罪
三、無明文規定的納入他罪
第二節 大陸法系國家的主要做法
一、德國
二、日本
第三節 英美法系國家的主要做法
一、英國
一、美國
第四節 我國的嶄新立法及其意義
一、平息了是否入罪的爭論
二、厘清了眾說紛紜的稱謂
三、統一了刑法規范的適用
四、創設了嶄新的犯罪樣態
第二章 犯罪客體論
第一節 本罪犯罪客體的復雜性
一、本罪的犯罪客體是復雜客體,
二、本罪的復雜客體又有其復雜構成
三、犯罪客體的復雜性帶來的問題
第二節 關于“妨害司法秩序”
一、虛假訴訟罪侵犯的直接客體和主要客體
二、虛假訴訟罪妨害司法秩序的本質
三、設虛假訴訟罪完善了妨害司法類罪體系
四、“妨害司法秩序”的情節問題
第三節 關于“嚴重侵害他人合法權益”
一、“合法權益”的內涵
二、“合法權益”的外延
三、關于“嚴重侵害”的界定
第四節 虛假訴訟罪的入罪標準
一、犯罪的“定量因素”
二、立法與司法實踐中入罪標準的模式
三、虛假訴訟罪入罪標準的設計
第三章 l犯罪行為論
第一節 關于行為的一般理論
一、刑法學上的“行為”
二、民法學上的“行為”
三、“民轉刑”犯罪考量民法原理的必要性
第二節 關于“捏造事實”
一、“捏造”的含義
二、“事實”的民法學解讀
三、“偽造、變造、隱瞞”證據與“捏造事實”
四、“捏造事實”的法律性質
第三節 關于“提起民事訴訟”
一、虛假訴訟罪視角下的民事訴訟
二、關于民事訴訟的“提起”
……
第四章 犯罪形態論
第五章 追責機制論
重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行為,這種以明文規定的方式確定復雜客體的犯罪,在我國刑法中極為罕見。
一、本罪的復雜客體又有其復雜構成
虛假訴訟罪侵犯的復雜客體,與多數復雜客體僅包括主要客體與次要客體顯著不同。虛假訴訟罪的復雜客體,可謂包含了理論上對復雜客體進一步分類的全部內容,不僅有主要客體和次要客體,還有選擇客體。
根據我國刑法通說,主要客體是刑法予以重點保護的客體,而刑法予以附帶保護或相對而言不是著重保護的客體,稱為次要客體。顯然,客體的主要與次要之分,主要是價值上的判斷,是一個相對的概念。不能簡單認為,刑法“予以重點保護”的主要客體就一定要比“附帶保護”的次要客體更重要,在具體的犯罪中,次要客體的價值也未必小于主要客體。
某一直接客體是作為主要客體還是次要客體,取決于它在具體犯罪中的地位,而具體犯罪的歸類又取決于刑法分則體系的章節設置。在某一類犯罪中,主要客體與該類型犯罪的同類客體相匹配,與同類客體具有一定的共通性,是同類客體在個罪中的直接表達,是同類客體的具體表現形式。次要客體也許在其他犯罪中具有很高的價值和地位,但因為它的內容在具體個罪中與同類客體之間缺乏互相匹配和共通的關系,所以就只得退居其次。主要客體與次要客體在刑法分則體系中處于何種位次,是多種因素綜合發力的結果,具體的犯罪行為所具有的行為特點、立法者的價值取向、一國的立法傳統、某一時期的刑事政策等,都會對主要、次要客體的位次產生影響。搶劫罪所侵犯的人身權利,相較于財產權利而言,就是次要客體。①主要客體和次要客體有著緊密的聯系,當犯罪侵犯主要客體時,也必然同時侵犯次要客體,即主、次要客體“雖主次有別、但結伴而生”。所以,次要客體是特定犯罪構成的不可缺少的要件,盡管沒有明文規定,但也存在于犯罪的基本構成之中。
虛假訴訟罪的復雜客體的復雜性之一在于:在侵犯司法秩序這一主要客體時,次要客體可能被同時侵犯,也有可能沒有次要客體從而該罪只有單一客體,這完全取決于行為人“捏造事實”提起虛假訴訟的手段。比如,僅僅是自己偽造了一份合同,章印是真的,則可能只是妨害司法秩序;如果偽造合同時也偽造和使用了印章,則就侵犯了次要客體“印章管理秩序”。可見,此處的次要客體有時也是“選擇客體”。虛假訴訟罪的復雜客體的復雜性之二在于:當某一個具體的虛假訴訟犯罪行為妨害了司法秩序這一主要客體時,也有可能“嚴重侵害他人合法權益”,即同時侵犯主要客體和選擇客體。
綜上可見,虛假訴訟罪的犯罪客體的復雜性在于:本罪的具體犯罪可能只侵犯一個客體,即司法秩序,此時本罪表現為“簡單客體”之罪;也可能同時侵犯主要客體和一個次要客體,此時本罪表現為“復雜客體”之罪;也可能同時侵犯主要客體和選擇客體,此時本罪表現為有選擇客體的“復雜客體”之罪;還有可能同時侵犯主要客體、次要客體、選擇客體,此時本罪表現為既有次要客體又有選擇客體的“復雜客體”之罪。所以,本罪在犯罪客一體上是復雜多變的。本罪犯罪客體上的復雜性,體現了立法者的“全面性”導向,即通過對本罪的直接客體進行復雜和多元化的設計,擴大了打擊“虛假訴訟”的刑事法網,盡量將形形色色、撲朔迷離的虛假訴訟行為網羅其中。虛假訴訟犯罪,可變的是犯罪目的、犯罪手段、侵犯的客體,不變的是行為人捏造事實提起虛假訴訟、從而妨害司法秩序的犯罪本質,因此,其罪質特征仍要通過妨害“司法秩序”這一犯罪客體來把握。
三、犯罪客體的復雜性帶來的問題
通說認為,犯罪與犯罪構成是兩個既密切聯系又互相區別的概念。其中,犯罪概念是犯罪構成的前提和基礎,犯罪構成是犯罪概念的解構和具化。犯罪概念回答什么是犯罪,以及犯罪有哪些基本屬性;犯罪構成則進一步回答應當如何處理犯罪,以及犯罪的成立需要具備哪些法定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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