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趨勢洞見實踐:強制執行公證實務研究》以強制執行的公證業務研究為題,遵循從實踐中來到實踐中去的研究思路,以近年來全國公證強制執行案件為研究對象,采用實證研究、案例分析、歷史比較等方法,從類似案例中總結出法院對案件的裁判方法和法律思維的應用,嘗試提煉出具有普適性的裁判要旨或裁判規則,并結合公證制度原理和發展趨勢,提出對策建議,以期有助于指導實踐和完善制度、政策。
序一
強制執行公證有理有據,可以推行
近年來,隨著我國民法典編纂工作的扎實推進,涉及市場經濟體制建設和人民群眾權利保障的各種立法都得到了很快的發展,唯有公證法的發展稍顯冷僻。其中的原因在于我國社會對這個法律領域涉及問題了解不夠,同時因為社會轉型,原來涉及公證制度的一些立法以及支持這些立法的理論現在也越來越顯得不合時宜,一些地方的公證事務還引起了社會爭議?墒强纯词袌鼋洕w制發達國家的立法和法律實務,凡涉及民事性質的法律交易的、涉及普通民眾法律事務的,公證確實發揮著有力的保障和支持的作用。這種情況說明,我國建立和發展公證事業不但沒有錯,而且從公證方便民眾減輕訟累的角度來看,它還要大發展。應當改進的是我們現有的公證制度和支持這些制度的理論體系。正是因為這樣,王明亮等著的《趨勢·洞見·實踐——強制執行公證實務研究》一書的出版,可以說恰逢其時,其理論價值和實踐意義都非常好。
不熟悉相關法律業務的朋友也許不明白這本專業性書籍研究的問題所在,其實這個非常簡單。很多人會在市場活動或者一般民事活動中訂立合同,如簽訂購買以及借貸的合同等,這樣的交易之所以能夠得到法律的承認和保護,其中最主要的原因就是當事人寫在合同上的權利和義務,符合他們內心的真實意愿。根據我國2017年10月1日生效的《民法總則》第133條的規定,符合當事人內心真實意愿的權利義務關系,應該獲得法律的承認和保護。而公證在這些合同事務之中發揮的作用就在于,在當事人訂立這些合同的同時,證明了當事人在合同上簽名蓋章以及涉及權利義務的意思表示的真實性。當然,公證機關在制作公證文書時,也要對當事人意思表示的合法性進行審核,公證機關只是對合法的合同作出公證證明。因此,一旦當事人之間因為這些合同產生的債權債務關系發生爭議,那么,公證文書就可以立刻證明當事人意思表示的合法性與真實性。也就是說,當事人之間的是非曲直通過公證立刻就可以明確。也就是因為這樣,在國際上影響最大的拉丁公證聯盟各國法律都規定,經過公證證明的債權文書,其中主要就是合同債權債務的文書,可以不經過法院訴訟而直接執行。這種做法,既符合法律科學原理,也符合市場經濟體制要求,當然也符合人民權利保障的要求;同時,這種做法也減輕了法院和當事人的負擔。
本書作者所提的,就是這樣一個問題,而且作者從理論探討和實踐調查兩個方面,說明了公證債權債務直接進行執行程序在我國予以推行的合法性、可行性和先進性。我對這本書的學術價值和實踐價值予以充分肯定。債權債務發生爭議,是我們日常生活中經常會遇到的,從事市場活動的自然人和法人當然會更多地遇到。為了解決這些爭議,當事人會到法院起訴、應訴,然后經過一審、二審甚至再審程序。有時候當事人也會選擇仲裁,常常還要聘請律師。無論如何這樣都要花費很多的時間和金錢。但是如果當事人在訂立合同的時候做一個公證,這些在訴訟中花費的時間成本和金錢費用都可以大大地省去。這是一件何樂而不為的事情!所以本書作者的研究,對于維護我國市場經濟體制和人民群眾權利保障十分有益。
借此機會我還想對我國公證事業的整體發展說幾句話。如上分析,公證在維護我國市場經濟體制和人民群眾權利保障機制中實實在在地發揮著積極而且不可替代的作用,現在我國立法和整個社會事實上還是沒有充分認識到,這不能不說是一件遺憾的事情。我們大家都知道,法治國家原則下,自然人或者法人從事任何活動尤其是民事活動,都要以自己的權利為基礎?墒牵@些民事主體在主張自己權利的時候,必須要有法律根據。法律根據是個大范疇,而且總的來說,法律根據總是要有一定的形式來證明?谡f無憑的,當然不會取信于人。一旦當事人之間發生爭議,就更需要當事人自己舉證。尤其是像合同、遺囑、委托、權利證書轉移等,更需要一個有公信力的證明形式,把當事人自己內心的真實意愿表達清楚。比如說,張三將自己的房產證交給弟弟,這個簡單的行為在法律實務上可以作出多種解釋,但是張三自己的內心意愿到底是什么?這就需要證明,如果不證明,張三的弟弟拿著哥哥的房產證這個事實,就可能引發多種爭執。以此來看,當事人的意思表示非常重要,但是它卻需要一個形式的證明。在國際上,人們很早就發明了公證制度,以此來證明當事人之間各種法律上的意思表示,把當事人的內心意愿通過一種客觀的、嚴肅的法律文件固定和明確下來。所以,公證就是民事法律根據具有公信力的形式,因此,它是最佳形式,或者是最有效力的形式。不論是涉及訴訟還是仲裁,公證都在其中直接確定當事人之間權利義務和責任的作用。也正是因為如此,公證本質上是屬于特別的民事制度,公證法屬于民法的特別法。我領銜提出的民法總則議案,也把公證作為民事法律根據的有效形式和最佳形式寫了進去。雖然這個議案條文沒有被立法采納,但是我們應該明白,公證制度就是這樣和民法整體制度之間存在內在的聯系。如果我國立法者、公證管理機構能夠認識到這些道理,那么我國的公證制度就一定能夠極大地振興,能夠為保障市場經濟體制和人民群眾權利發揮更大的作用。
謹以此為序。
中國社會科學院法學研究所研究員、教授、博士生導師、
全國人大代表孫憲忠
2017年11月16日
序二
強制執行公證理論研究具有價值
當前,隨著經濟社會的發展,國際國內交往日益頻繁,各種類型的糾紛呈遞增態勢,糾紛解決的成本和效率也日益受到關注。通過公證被賦予強制執行效力的債權文書,可以不經訴訟直接進入人民法院的執行程序,具有快速實現債權、節省訴訟成本、提高司法效率等優勢,也因此受到越來越多的重視和運用。根據最高人民法院于2016年3月《人民法院執行工作報告》白皮書公布數據表明,2013年至2015年執結的案件中,公證債權文書執行案件數達到8.27萬件,同比上升60.89%。
為充分發揮強制執行公證的制度功能,推進糾紛解決機制的多元化,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最高人民法院曾通過出臺司法解釋、與司法部聯合發布通知等方式對公證債權文書的執行與不予執行予以規范。但隨著近些年強制執行公證業務的快速發展,既有規則已遠遠不能滿足司法實踐的需求,如哪些債權文書可以通過公證賦予強制執行效力、執行證書是否為執行依據、非公證債權文書的當事人能否申請不予執行、辦理強制執行公證是否一概排除當事人的訴權等問題均缺乏明確的規定,理論爭議較大,實踐莫衷一是,凸顯出完善相關規則的緊迫性和必要性。理論是實踐的先導,實踐是理論的檢驗,在規則完善過程中,強制執行公證的理論研究成果和實踐經驗,無疑值得特別關注。
本書的作者長期活躍在公證業務一線,辦理過數萬件債權文書強制執行效力公證,具有比較豐富的實務經驗,帶有強烈的問題意識,研究方法體現了濃厚的實證主義色彩。本書作者善于利用司法公開的成果,對案件數量、類型等數據進行實證分析,梳理出了當前法律框架下賦予債權文書強制執行效力公證活動中存在的問題,同時緊緊抓住典型案例,并結合實體法、程序法理論展開討論,展現出求真務實的嚴謹態度。
全書圍繞賦強公證債權文書執行實踐中的熱點、難點問題,對相關司法實踐進行了歸納、總結、抽象,基本反映了近年來作者在強制執行公證領域的探索,也向讀者呈現出強制執行公證實踐的真實樣態。相信本書的出版,不僅能為實務工作者提供指導,答疑解惑,也可以為強制執行公證理論研究的進一步深入和相關規則的制定完善提供重要參考。
是為序。
中國行為法學會執行行為研究會副會長兼秘書長趙晉山
2017年11月14日
序三
理性地看待賦予債權文書強制執行效力公證
公證是司法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F代社會是典型的風險社會,經濟交易交往頻繁,糾紛多發,加上公民權利、法治意識不斷增強,公證依托法律賦予的證據效力、債權文書強制執行效力、法律行為要件的構成效力“三大效力”,發揮作用的空間越來越大。公證不僅具有預防糾紛的功能,還能夠通過提供真實、合法的證據促進糾紛解決,甚至通過債權文書強制執行效力而直接解決糾紛,因而也是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的有機組成部分。
但是,正如2011年我在主編《司法》(第6輯)“公證的中國進路”專號時提到的,公證的重要性仍然遠未得到認可,尚未釋放出應有的動能。存在這種狀況除了有公證法律制度設計、公證管理體制、公證機構和公證人員隊伍建設方面的原因外,還有一個重要因素是公證的強制執行效力尚未得到應有的認識和運用。
強制執行效力是公證最具特色的效力,幾乎可以與法院的判決書相比。它是當事人放棄自身訴訟權利而自愿選擇的一種快捷、高效的糾紛解決方式,是意思自治原則在公證領域的體現。債務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債務時,債權人可以憑公證文書,不經訴訟,直接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糾紛解決機制是法治的核心環節之一,其合理配置對于維護社會秩序、促進社會和諧至關重要。近年來,強制執行公證這種新型的糾紛解決方式越來越受到重視;但從統計數據來看,遠未得到與其作用相匹配的運用。據報道,2016年,全國公證機構辦證量近1400萬件,其中辦理賦予債權文書強制執行效力公證不足85萬件,僅占6%,出具執行證書雖僅4.3萬件,卻幫助實現債權數以百億元,及時、有效地保障了債權人的合法權益,同時大大減少了訴訟案件的數量,減輕了法院的辦案壓力。強制執行公證業務大有可為。
對公證行業來說,強制執行效力也是行業轉型、發展的有力支撐,F代社會越來越注重公平正義和社會貢獻,特別是隨著信息技術的蓬勃興起和社會誠信體系的日益完善,信息存儲、核實、還原途徑越來越多,依靠傳統的信息不對稱、行政壟斷支撐行業發展的道路越來越窄,如近年來國家相繼取消了收養、房地產贈與、繼承等強制公證。公證發展要有可持續性,且不論其能否創造社會價值,至少必須要有滿足民眾、市場和社會需求的價值。綜觀公證的三大效力,證據效力關鍵在于保證證據的真實性和合法性,容易被其他手段和行業所替代;法律要件效力逐漸式微;而強制執行效力經濟、快捷、高效的糾紛解決優勢與現代社會的經濟、效率、風險防控要求不謀而合。可以說,法律賦予了公證機構一把“利器”,公證機構卻還沒有把它充分運用好。
當然,這其有各種復雜的原因,既有制度設計的先天不足,也有后天配套措施跟進不夠,還有理念、觀念方面的原因等。最關鍵的當然是制度問題,目前中國關于強制執行公證的法律規定相對較為原則,很多問題在當前體系下尚未獲得足夠妥善、完全的解決,如能否賦予強制執行效力的債權文書范圍,公證是否足以承擔起達到判決標準的嚴格審查,執行證書的法律定位,與法院執行機構乃至審判部門的銜接程序等。這些問題導致各地法院對債權文書的強制執行認識不一,甚至有的法院不敢適用。當下中國的強制執行公證制度建設,仍面臨諸多挑戰。
為回應挑戰,梳理經驗,提煉思考,促進公證強制執行效力的研究及其運用,北京市中信公證處依托近年來的探索實踐和豐富的案例資源,開展理論研究,精心編選,推出《趨勢·洞見·實踐:強制執行公證實務研究》一書。該書系該處近年來有關強制執行問題的研究成果的集中展示。全書由實證篇、理論篇、案例篇和附錄四個部分組成,其中有些觀點、思路等經過實踐檢驗并已在實踐中被廣泛運用,有些觀點尚待實踐檢驗或印證,有些觀點雖然不夠成熟但體現了對實踐的觀察和思考,有待今后進一步研究。全書具有一定的實踐價值和理論意義。
該書直面強制執行公證面臨的問題。例如,實證篇對公證強制執行案件的實證分析,認真梳理了法院裁定不予執行的理由,167件法院裁定不予執行的案件中,公證債權文書的內容與事實不符的為100件;嚴重違反法律規定的公證程序的為26件;屬于不得賦予強制執行效力的債權文書的為18件;公證債權文書的內容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16件;公證債權文書未載明被執行人不履行義務或者不完全履行義務時同意接受強制執行的為6件。這些分析表明強制執行公證質量需要提高,強制執行公證業務的空間有待拓展,并為提高強制執行公證業務能力指明了方向。
該書作者均為中信公證處的專業人員,多在公證行業深耕多年,熱愛公證職業,并對公證業務具有較為深刻的理解,具有強烈的職業直覺、行業敏感和相當豐富的從業經歷和實踐經驗。選取的文章是他們多年來有關強制執行公證乃至整個公證行業的思考和提煉。相信本書的出版對于強制執行公證乃至公證行業的發展具有啟發和借鑒意義。
北京理工大學法學院教授、博士生導師、司法研究所主任徐昕
2017年10月10日
目錄
實證篇
賦予債權文書強制執行效力公證執行問題研究
——基于近年來全國公證強制執行案件的實證分析北京市中信公證處課題組
理論篇
新常態下公證業務的路徑選擇北京市中信公證處主任 王明亮
金融公證業務的發展與創新北京市中信公證處主任 王明亮
淺議公證法律服務的平臺化發展路徑
——由司法部廢止《聯合通知》所想到的北京市中信公證處主任助理 唐騫
從公證時效問題透析公證制度的中立價值北京市中信公證處公證員 解慶利
論金融創新背景下強制執行公證的對象擴展北京市中信公證處公證員 胡貴雨
案例篇
賦予債權文書強制執行效力公證司法視點研究
——以全國首例最高人民檢察院啟動民事監督程序的公證強制
執行案件為中心北京市中信公證處主任王明亮
從14億元天價借款案透析公證權和審判權的邊界北京市中信公證處副主任閆雅強
民間借貸中的委托賣房“擔!闭娴目孔V嗎?北京市中信公證處薛高峰
賦予對賭協議強制執行效力的可行性分析北京市中信公證處蔣寧
當執行證書遇到執行和解協議北京市中信公證處公證員李冬梅
一起附擔保的融資租賃合同強制執行公證案件解讀北京市中信公證處公證員肖婷婷
一起案件,兩種裁決,三大焦點北京市中信公證處公證員王萌
一起未成年人名下房屋抵押貸款公證引發的思考北京市中信公證處劉瑩柴慧君
公證處簽發執行證書的審查職責北京市中信公證處公證員劉楊
債權人轉讓主債權,保證合同的執行證書能否出具北京市中信公證處聶莎莎
附錄一近年公證債權文書執行異議數據分析
附錄二典型裁定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