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八屆四中全會明確提出了“推進以審判為中心的訴訟制度改革”。如果說審判中心主義的**路徑,是推動我國刑事訴訟從偵查中心主義向審判中心主義過渡;那么審判中心主義的第二路徑,則是推動司法裁判權向程序法事項領域和審前階段這兩個方向的擴張和延伸。審判中心主義的**路徑,主要著眼于實體法事實的裁判和證明,審判中心主義的第二路徑,則主要著眼于程序法事實的裁判和證明。推進針對程序法事項的司法審查的開展,對程序法事實裁判要素,特別是程序法事實證明要素加以規范和設定,對審前階段的偵查行為(起訴行為)進行有效規制,確保職能部門依法而不是違法實施刑事訴訟行為,是審判中心主義第二路徑的主要內容。
馬可,男,黑龍江省哈爾濱市人,中國社會科學院法學研究所副研究員。國家資助博士后,美國哥倫比亞大學愛德華茲研究員,曾從事法官工作,主要研究領域為刑事訴訟法、證據法和國際人權法。主持和參加***、省部級課題十余項,出版專著3本,編著1本,發表論文40余篇。2014年獲全國博士后管理委員會和中國社會科學院**博士后學術成果獎,2015年獲中國刑事訴訟法學會第四屆中青年刑事訴訟法學**科研成果三等獎,同年獲法學研究所、國際法研究所**博士后研究報告獎。2016年獲中國社會科學院對策信息對策研究類三等獎,同年獲第四屆“董必武青年法學成果獎”提名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