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書從歷史和比較的雙重視角,對債務不履行制度的歷史基礎、基本概念和結構進行深入分析,在此基礎上思考我國合同法債務不履行制度的爭議問題,并提出解決方案。具體內容包括債務不不履行形態(tài)的發(fā)展史、擔保責任和過錯責任的對立與融合、因債務不履行引起的法定解除權之條件及效果和我國債務不履行制度的相關問題(“不能履行”的含義、我國合同法上的違約形態(tài)、我國合同法應選擇的歸責原則以及我國學界的“直接效果說”與“效果折中說”之爭等)。
柯偉才 男,廣西合浦人,畢業(yè)于北京航空航天大學法學院民商法學專業(yè),獲博士學位,現為南京大學法學院助理研究員。研究方向:民法與羅馬法。
第一章緒論
一、引言
二、研究現狀及目標
三、研究方法及預期取得的效果
四、本書的論述計劃
第二章債務不履行之形態(tài)
一、積極違反合同
二、履行不能
三、義務違反
四、債務不履行之形態(tài)體系
五、小結
第三章債務不履行之歸責
一、羅馬法
二、從客觀過錯到主觀過錯
三、潘德克頓法學
四、過錯原則之發(fā)展
五、手段債務和結果債務
六、嚴格責任
七、小結
第四章因債務不履行引起之法定解除權
一、從羅馬法到早期潘德克頓法學
二、一般解除權在商法中的發(fā)展
三、1900年《德國民法典》
四、20世紀的發(fā)展
五、德國《債法現代化法》
六、法國債法改革
七、日本債法改革
八、小結
第五章我國債務不履行制度的相關問題
一、我國合同法上的“不能履行”
二、我國合同法上的違約形態(tài)
三、我國合同法的違約歸責原則
四、我國合同法上的解除權
五、我國合同法債務不履行制度的結構
六、改革的需要
結論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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