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的形成,人民群眾對司法的要求和期待也越來越高,對人民法院的關注也空前強烈,這必然要求人民法院更加注重依法辦案,正確履行憲法和法律賦予的審判職責,真正做到有法必依,執法必嚴,并積極完善司法工作機制,全面發揮司法功能,確保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得到貫徹落實。
徒善不足以為政,徒法不足以自行。法律的生命在于實施,而法律實施的核心在于法律的統一適用,同等情況同等對待不僅是我國法制統一的題中之意,也是法治的重要原則。案例指導制度在統一法律適用標準、指導下級法院審判工作等方面具有重要的作用,然而應當充分認識到我國案例指導制度與西方國家判例法存在著本質的區別。在英美法系國家,判例以法源的地位而存在,被稱之為判例法,具有創制、借鑒以及遵循判例等一整套法律制度或者法律體系,其根本原則是遵循先例。絕大多數大陸法系國家,判例不是正式的法律淵源,只是被推定具有約束力或具有事實上的約束力。遵循先例或受先例拘束與指導,不是西方國家所特有的法律現象,而是實現法制統一的一般要求和基本路徑。我國的案例指導制度在兩大法系中均不存在,是我國司法實踐特定歷史階段的產物。我國案例指導制度的構建,不僅符合我國的基本政治制度,而且適合我國的司法現狀。案例指導制度無論在稱謂(案例而非判例)、制度定位、法律依據,還是效力設定、機制構建等方面都與我國的政治語境相適應。指導性案例作為動態法典,既將抽象的、一般的靜態法典的條文規范通過具體案件的法律適用演變成活法;又通過總結提煉法官審判經驗、思維方法和價值追求,形成蘊涵著豐富的法律精神和法學理念的裁判規則,從而發揮規范類似案件裁判的作用,進而實現法律調整機制的靜態與動態的相洽、剛性與柔性的協調、法律體系與社會變遷的相互融合。這是我國司法機關在既有的制度框架下和現行的司法體制基礎上所進行的一項體現中國特色并順應世界兩大法系相互融合發展大趨勢的法律適用上的機制創新。
當下,隨著社會主義法治實踐不斷深入,社會主義法治理念牢固樹立,人們對司法公正越來越關心和渴望。心理學關于公平理論早已證實,公正是社會比較的結果,人們關注的不是其所得到結果的絕對值,而是與他人對比的相對值。同案同判的要求是緣于同樣的事情同樣對待,相似的事情相似對待的自然法思想,它是人們最直觀、最樸素的正義觀在司法領域的直接反映。相反,如果同案不同判,當事人往往就會覺得自己受到了不公正的待遇,就會懷疑、動搖對司法和法律的信任和信仰。指導性案例既可以為相同或類似案件提供統一的司法標準,約束和規范法官自由裁量權的行使,又可基于案例的公開性、可預測性和可比性,阻斷暗箱操作違法斷案。因此,案例指導制度具有實現公平正義的特殊功能。
第一,具有對法律規范內涵明確化的宣示功能。成文法典抽象性法言法語容易產生多種理解和解釋,指導性案例是人民法院將抽象的法律適用于具體案件的產物,是將具體案件融于法律條款的智慧結晶。實行指導性案例制度,有利于人們通過案件理解法律,通過法律評價案件,從而架起法律與案件之間的橋梁,使法律規范更加明確化、具體化,為實現法律條文的可操作性提供范例。
第二,具有對制定法漏洞的補充功能。社會發展已經證明,包羅萬象、有求必應、盡善盡美的法律只能是人們純真而完美的夢想。成文法不可能詳盡無遺地囊括社會生活的全部現象,其條文式的表述不可避免地在實現法律的普遍性、穩定性和確定性的同時,
又在很大程度上犧牲必要的特殊性、適應性和靈活性,存在模糊性、僵化性、時滯性等缺陷,甚至不少領域存在空白或法律漏洞,難以適應實踐中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指導性案例結合具體案例演繹法律條文,在法律許可的范圍內,充分發揮司法的能動性、靈活性而有針對性地及時彌補成文法的漏洞,從而確保法網疏而不漏。
第三,具有對法官自由裁量權運用的約束功能。實行指導性案例制度,引導法官認同并借鑒案例中歸納出的法律原則或裁判規則,為法官辦案提供明確、具體的指引,有效克服法官的主觀臆斷和任意擅斷,規范法官的自由裁量權,能使相同或相似案件得到基本相同的裁判,更好地維護司法的公平公正,增強司法裁判的權威性。
第四,具有提升案件裁判質量和效率的促進功能。實行指導性案例制度,有利于充分挖掘法官群體的司法智慧和裁判經驗,為法官辦案提供裁判理念、思維方式、辦案思路、解決問題的法律方法和價值衡量等方面的指引。既可以減少法官不必要的重復勞動,節省時間和精力,縮短審判周期,又可以建立起解決同類或相似問題的正確思維模式,保證裁判的精準度,統一司法適用,提高司法效率。
第五,具有排除不當干擾的防御功能。由于影響司法公正信賴和司法裁判權威的因素很多,
實行指導性案例制度,遵循先例進行裁判,以機會公正、待遇公正、尊嚴公正、結果公正等體現出法律可預期性的要求,以及同樣情況同樣對待的公平原則,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彌補法律公正在逼近自然公正中遭遇的困窘和無奈;在一定程度上可以杜絕、避免和減少除法官能力、學識和認識等原因之外的徇私枉法現象,
從而限制一些企圖通過枉法裁判牟取私利法官的玩法空間;在一定程度上可以發揮上級人民法院對下級人民法院的審判監督作用,抵制和排除法院外部的干擾和法院內部的不規范行為,遏制司法腐敗,實現司法公正。
第六,具有對社會主體的教育功能。指導性案例的公布,使得司法裁判效力的影響得以延伸,一個個生動的指導性案例無疑是一個個鮮明的標準,既可以讓當事人直觀、生動、具體地了解指導性案例的裁判思路,更好地預測訴訟風險,采取更加理性的訴訟行為,從而減少司法資源的浪費,也可以增強社會公眾近距離接觸法律的機會,通過每個鮮活的案例,感受司法的公正與客觀,有效地引導社會主體的行為。
第七,具有促進法學研究和推動立法完善的輔助功能。理論必須源于實踐,法學作為一門應用學科更應如此。社會變化的必然性是以特殊性、偶然性為基礎的,只注重對抽象的法律規范的研究,就難以把握法律運行的多樣性和復雜性。研究法律離不開指導性案例,它既是定性研究的重要對象,又為量化分析提供了豐富的素材。作為聯結實踐與理論、問題與規則的橋梁,指導性案例本身所蘊含的法治信息,所提出的前沿命題,往往成為法學研究創新和理論發展的重要源泉。同時,司法審判活動作為法律發展的重要原動力之一,法律出臺的實證基礎往往來源于具體的案件,指導性案例涵蓋了社會現實中存在的主要熱點和難點問題,案例的積累為立法建議和司法解釋的制定提供了有針對性和代表性的素材,增強了說服力和可信度,促使法律發展更能契合社會現實需要。
雖然指導性案例具有宣示、補充、約束、促進、防御、教育、輔助等多種功能,但要充分發揮好這些功能,在適用指導性案例時要采取類比類推的方法,有條件地適用經過審查后適用,充分運用歸納推理,使法官依據法律的精神和固有價值進行合理的取舍,使歸納結論符合法律的正義要求并具有可接受性。具體適用指導性案例應當注意以下一些問題:
第一,指導性案例不應具有普遍性的約束力。在我國立法體制下,建立案例指導制度的目的,不是要創制新的法律規則,而是要建立一個有利于準確適用法律的司法工作機制,為案件的審理提供具體、規范的參照。按照《關于案例指導工作的規定》明確要求,最高人民法院發布的指導性案例,各級人民法院在審判類似案件時應當參照。以規范性文件的形式賦予了指導性案例一定的效力,這種參照的效力是一種事實上的拘束力,這種拘束力表現為指導性案例不具有正式的法律效力,不屬于正式的法律淵源,而主要體現為指導性、說服性、參考性,應當參照指導性案例所運用的裁判方法、裁判規則和法律思維。
第二,建立和完善適用指導性案例的識別和引用規則以及保障機制。識別規則就是做好指導性案例裁判規則的總結工作,進一步明確類似案件的判斷標準,方便法官盡快尋找到最佳合適的指導性案例。引用規則與指導性案例的效力有著密切的聯系。指導性案例不具有普遍性的約束力,不能被裁判文書直接援引,但并不能排除裁判文書的合理引證。保障機制就是要建立起指導性案例遵循的審級監督和社會監督制度、責任追究制度、培訓考核機制以及適用的服務體系。
第三,準確把握指導性案例的適用條件。一是現行法律沒有明文規定、規定不明確或存在漏洞,司法實踐中主要包括擬裁判的民商事、行政案件沒有明確的法律依據或法律存在漏洞,以及法律雖然有規定,但比較原則,易產生歧義等情形;二是存在可以比照的指導性案例規則;三是存在相似的案件事實。
第四,正確運用指導性案例的適用程序。一是案情對比,重點是案件的事實,選擇事實組合最相類似的指導性案例;二是情勢權衡,主要包括政策權衡、價值權衡、利益權衡和功能權衡,保障案件裁判的形式公正與實質公正、程序公正與實體公正、個案公正與社會公正的統一;三是案例遴選,以主要問題為中心展開,分析案件事實,明確訴爭焦點,列出問題要點,搜索最佳指導性案例;四是規則適用,重點是在法庭審判和法院判決中的適用,既可以作為律師或檢察官在法庭辯論時的理由,也可以作為法官闡釋裁判的理由,還可以吸收到司法裁判的推理中,以增強裁判的說理性和權威性;五是案例排除適用原則,當指導性案例與擬裁判案件之間存在案件事實差別,以及指導性案例所確定的裁判規則存在與法律原則相沖突,或含混、模糊、寬泛等缺陷時,可以排除指導性案例規則的適用。
指導性案例是法律與實踐結合的產物,是司法經驗和智慧的結晶。它既包含著對立法精神的理解和闡發,又包含著司法智慧的創造與探索;既包含了實體性規則,又包含了程序性規范;既包括字面上的法律,又包括案例中當事人及司法人員心目中所理解的法律;既包括法官所適用的法條,又包括法律適用活動本身對法律的生動解釋。理論界和實務界對指導性案例應當具有指導效力已形成共識。為了更好地提高案例的指導性,增強指導性案例的適用價值,充分發揮其功能,讓紙上的法律真正變成社會中活的法律,雖然有賴于諸多因素,但其中行之有效的方法之一就是從法學方法論的立場去闡釋蘊涵于個案的裁判規則。這正是我們組織編寫出版這套《最高人民法院指導性案例裁判規則理解與適用》叢書的目的和出發點所在。叢書中所選案例是以最高人民法院指導性案例、公報案例為主,同時,還精選了部分最高人民法院直接裁判的具有指導性的案例。《最高人民法院公報》是國家最高審判機關公開介紹我國審判工作和司法制度的重要官方文獻,是最高人民法院對外公布司法解釋、司法文件、裁判文書、典型案件及其他有關司法信息資料的法定刊物。《最高人民法院公報》案例的最大的特點就是以《公報》為載體,公開、客觀地記錄和反映具體案件正確適用具體法律的裁判過程,是唯一以最高人民法院官方名義發布的案例,無論案例是哪一級法院審結的案件,但所涉及的法律適用和理解、司法價值取向等都得到了最高人民法院的正式確認,直接體現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觀點,具有極強的權威性、指導性和典型性。本叢書分民商事、行政、刑事和綜合(年卷)四大類,每大類中按不同案件類型編排成卷,如民商事類可分為擔保卷、公司卷、合同卷、婚姻家庭卷、房地產卷等。通過對指導性案例、公報案例等進行梳理,然后編定成卷每年定期出版,奉獻給大家。
本叢書突破了傳統法律案例類圖書的要點提示、案情、法院審判、裁判要旨、評析等寫作模式;在編寫體例上,采取了【裁判規則】、【規則理解】、【拓展適用】、【典型案例】的體例。以裁判規則為主線,在內容和體例上都具有一定的獨創性,突出強調不僅要關注公報案例等指導性案例本身,而且要關注指導性案例所形成規則的理解與適用,側重于彌補法律漏洞以及闡釋實務中如何正確理解與適用法律,致力于為讀者迅速查找指導性案例和把握裁判規則提供最為便捷有效的途徑。
所有的【裁判規則】都是通過對案件爭議焦點所涉及的法律問題進行評析后形成的并為裁判結論所確立的法律性質規則,屬于法律規則或者原則范疇,是案例的核心內容、靈魂所在。指導性案例裁判規則一般是非特定的、非個體的,對法官在同類案件中認定事實、適用法律具有啟發、引導、規范和參考作用。從一定意義上講,指導性案例的指導作用更多地體現為,從案件事實認定和法律適用中提煉出來的裁判規則或者裁判要旨的指導。針對部分公報案例裁判摘要中存在法條構成要件重述、內容不明確等問題,我們對該部分案例的裁判規則進行了重新歸納和提煉。其目的正如美國大法官卡多佐在《司法過程的性質》中所言,在判決案件時,所做的第一件事就是將他眼前的案件同一些先例加以比較,無論這些先例是貯藏在他心中還是貯藏在書本中……先例的背后是一些基本的司法審判概念,他們是司法推理的一些先決條件;而其后面的是生活習慣、社會制度,那些概念正是在它們之中才得以生成。通過一個互動過程,這些概念反過來修改著這些習慣與制度……如果先例清楚明了并且契合案件,那么法官就無需做更多的事了。揭示了指導性案例裁判規則的意義所在。
裁判規則不是書面寫就的,而是解讀而成的。正如德國法學家拉倫茨在《法學方法論》中所言,制作司法先例的法官首先考慮的是他所裁判的事件,這些要旨不過是裁判理由中蒸餾出來的結晶,與案件事實密切相關,在很大程度上本身也需要解釋。如何將寫在紙上的裁判規則,適用于此后千變萬化的類案,詮釋規則所蘊含的公平與正義精神,是我們法官的重要任務。然而,由于各級法院、各地法院的法官們,在年齡、知識結構、社會閱歷、審判經驗等方面存在差異,對于裁判規則的理解、運用等都會有不同的結果。因此,我們認為有必要也堅持將指導性案例中所提煉裁判規則的【規則理解】作為本叢書核心內容,突出對所提煉裁判規則解讀的指導意義,以超越個案審判的視野,對法律適用進行理性思考,研究案例所體現的法律規則、法律原理、法律精神以及裁判方法、裁判理念等核心價值。雖然指導性案例裁判規則源于個案,但不僅僅局限于個案,而是通過對規則的理解以及適用規則中應當注意問題的把握,達到將裁判規則適用于類案的效果,從而使所提煉的裁判規則中蘊涵的內在價值能夠在更廣的范圍內、更深的層次上得以被發現、被接受、被適用。雖然目前還沒有明確規定指導性案例的裁判規則可以在類案的裁判文書中直接援引,但不容置疑的是它的基本精神完全可以滲透于裁判文書的說理部分,可以作為法官裁判的理由、檢察官或律師法庭辯論的理由。對于全國各級法院法官及其他法律工作者來說,準確理解和掌握指導性案例裁判規則,有助于統一司法理念、統一法律適用和統一裁判尺度,促進人們對法律的尊重與信仰。
為了防止因裁判規則的抽象性以及所固有的僵化、不周延等成文規范的弊端而導致理解不準,削弱指導性案例的價值和作用,我們對指導性案例的裁判規則進行了【拓展適用】,目的是對與裁判規則相關聯的理論問題進行系統梳理和深入探討,以期能夠較為全面地闡釋裁判規則的精髓,從而推動相關法學研究向縱深發展,拓寬人民法院、法官發現問題、解決問題的渠道,又能夠為立法和司法解釋提供新的思路和視角,從而形成實踐豐富理論、理論指導實踐、實踐發展與理論發展互為條件、司法實踐與理論研究良性互動的局面,提升司法應對現實的能力。
通過對《最高人民法院公報》【典型案例】等指導性案例進行分類梳理,一方面是對指導性案例進行連續性和系統性的匯編,方便各地各級法院的法官以及檢察官、律師和其他法律界人士檢索和援引。另一方面是更全面、更客觀、更系統、更立體地展現了指導性案例所依附的案件事實、證據以及裁判說理等的真實風貌,更直觀、更清晰、更準確地理解裁判規則的涵義,指導同類案件的法律適用,特別是裁判論證和說理過程,使抽象的審判指導概念更具明確性、更具形象化、更具可操作性。
對指導性案例裁判規則進行全面、系統的解讀和闡釋,是作者的一次嘗試。我們深知,本套叢書所涉及的法學理論博大精深,各種研究文獻浩如煙海,有許多未知的領域仍需作深入細致的研究。我們深知法學理論對審判實踐有著巨大的指導作用,特別是在法律規定不明確的情況下,具有扎實深厚的理論功底,及時掌握理論界研究的最新成果就顯得更為重要。正基于此,我們不敢懈怠,時刻關注理論發展的最新動態,時刻關注理論研究的最新成果,時刻關注審判實踐中的典型案例和實踐經驗,結合我們的實際工作,深入思考,產生自己的一些想法和結論,但其中不乏對一些法律或司法解釋已有明確規定,或審判實踐中已形成了一定處理規則的問題,從研究的角度提出了一些不同的看法和意見,只能算作是個人的學術見解,并不代表任何組織和機構,甚至與我們個人的身份都無關聯。當然,這些觀點和意見的正確與否,不僅要接受理論界的評判,而且要接受實踐的檢驗。希望借此叢書的出版,使我們能夠與理論界的學者、實務界的同仁進行深入交流探討,以期共同推動我國案例指導制度的完善和案例研究的深化、細化和體系化。
是為序。
第一章 預約合同
規則1雙方當事人在協議中明確約定在具備商品房預售條件時還需重新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的,該協議應認定為預約合同 / 1
第二章 點擊合同
規則2網站運營者履行變更告知義務后,單方縮減免費信箱容量的行為是合法行使合同變更權,不構成違約 / 23
第三章 買賣合同
規則3買賣合同中,出賣方少交貨及與合同約定質量不符部分貨物的價值不高,并未因此實質剝奪買受方再次轉售從而獲取利潤的機會,不影響買受方合同目的的實現,其不適當履行合同的行為構成一般違約,不構成根本違約
/ 40
第四章 拍賣合同
規則4競買人在競得拍賣品后以空頭支票支付成交定金并不付款提貨的,構成違約 / 62
規則5拍賣行業的傳統報價方式作為行業慣例,在具體的民事活動中被各方當事人所認同,即具有法律上的約束力 / 77
規則6買受人與拍賣行惡意串通致使拍賣標的物相關權利人的權利受損,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宣布拍賣無效或撤銷拍賣 / 101
第五章 承攬合同
規則7承攬人僅以定作人陸續支付設備款的行為,來證明設備已調試合格的理由缺乏證明力 / 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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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電信服務合同
規則8用戶固定電話因被盜打所造成的話費損失在案件偵破之前,應由服務提供方負擔 / 134
規則9入網費和通話費是為不同的交易目的而設,用戶欠費的,移動電話公司有權對用戶做停機處理,但無權將用戶號碼無償收購并轉讓 / 148
規則10電信服務企業在訂立合同時未向消費者告知某項服務設定使用期限限制,合同履行中以超期為由限制或停止對消費者服務的,屬于違約行為 / 161
第七章 醫療服務合同
規則11醫療服務機構在非緊急情況下,未履行告知說明義務并征得患者同意,擅自改變約定的醫療方案導致治療失敗,應承擔相應的責任 / 177
第八章 儲蓄存款合同
規則12銀行接受客戶的存款,但存款被他人以偽造的印章冒領,銀行應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 194
規則13金融機構對儲戶未盡到保證支付、取款自由、為儲戶保密等義務的,應當承擔相應違約責任 / 207
規則14銀行對于關乎儲戶切身利益的內部業務規定,負有告知儲戶的義務,如雙方對于儲蓄合同內容的理解產生分歧時,不能僅依照銀行內部業務規定解釋合同 /
219
規則15銀行未能識別出偽造印鑒而錯誤付款,給儲戶造成損失的,應承擔民事責任 / 235
規則16犯罪分子利用銀行疏漏,支取儲戶借記卡賬戶錢款,應當認定銀行沒有提供必要的安全、保密條件,應向儲戶承擔支付責任 / 249
第九章 銀行卡
規則17儲戶的銀行卡信息和密碼被泄露導致損失,銀行未盡到信息安全保障義務的,銀行應承擔賠償責任 / 265
規則18持有人所持信用卡被搶后,雖口頭掛失但未按有關規定書面掛失的,仍應承擔信用卡被透支的風險 / 284
規則19銀聯卡特約商戶在受理有預留簽名的銀聯信用卡消費時,未核對簽名造成持卡人損失的,應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 297
第十章 存單
規則20銀行沒有證據證明與存單持有人的存款關系不真實,僅以內部底單記載來主張存折上的存款余額為誤寫的理由不能成立 / 312
規則21存單所體現的原債權債務關系無效,并不影響第三人善意取得該存單所體現的債權 / 326
第十一章 租賃合同
規則22出租人不能以格式合同中有雙方再無經濟關系的約定為由,拒絕退還押金 / 343
規則23出租房屋所占用的土地性質為國有劃撥用地,出租人未依法繳納土地收益的,不影響合同效力 / 360
規則24出租人出賣非租賃房屋,承租人不享有優先購買權 / 377
第十二章 贈與合同
規則25募捐人只將募捐款中的部分付給受益人,其余部分挪作他用,其行為有違誠實信用 / 392
規則26受贈人在接受捐款,享有捐款受益權的同時,不得違反捐款人為捐款所設定的合理條件或義務 / 404
第十三章 代理合同
規則27當事人有關律師費、差旅費及其他實現債權費用負擔的約定為有效 / 418
規則28律師在服務合同中約定限制委托人接受調解、和解的條款無效 / 434
第十四章 存款扣劃
規則29銀行將應付款劃入開戶單位賬戶后,又根據人民法院的裁定和通知,凍結和扣劃該款項的,應認定銀行已履行了付款義務 / 452
第十五章賬戶管理
規則30外資金融機構向小額儲戶收取賬戶管理費的行為,不違反法律、法規禁止性規定的,不構成違法 / 465
目錄
Contents
第一章 預約合同
規則1雙方當事人在協議中明確約定在具備商品房預售條件時還需重新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的,該協議應認定為預約合同 /
【規則理解】
一、預約的內涵及特征 /
(一)預約的內涵 /
(二)預約的特征 /
二、預約的成立及生效 /
(一)預約內容的確定性 /
(二)預約的形式要件 /
三、預約與本約的區分標準 /
(一)是否須另外訂立買賣合同 /
(二)是否直接發生交貨付款義務 /
(三)一方違約時對方可作何請求 /
四、實踐中適用預約與本約應注意的問題 /
(一)預約不是本約的從合同 /
(二)區分買賣預約與附條件、附期限買賣合同 /
(三)不能僅從協議名稱等形式方面區分預約與本約 /
(四)應結合合同具體內容等其他方面區分預約與本約 /
(五)當事人意思表示不明的處理 /
【拓展適用】
一、預約的效力 /
(一)必須磋商說 /
(二)必須締約說 /
(三)區分說 /
二、違反預約的法律責任 /
(一)實際履行 /
(二)損害賠償 /
(三)定金罰則 /
【典型案例】張勵與徐州市同力創展房地產有限公司商品房預售合同糾紛案 /
第二章 點擊合同
規則2網站運營者履行變更告知義務后,單方縮減免費信箱容量的行為是
合法行使合同變更權,不構成違約 /
【規則理解】
一、信息網絡時代格式合同的新形式點擊合同 /
(一)點擊合同的概念 /
(二)點擊合同的特點 /
二、點擊合同的成立與生效 /
(一)點擊合同的成立 /
(二)意思表示的撤銷與撤回 /
(三)點擊合同的生效 /
三、點擊合同的效力的判定 /
(一)點擊合同條款中免除或者限制責任的內容是否醒目展示 /
(二)協議訂立前是否提供了用戶對條款預先審查的機會 /
(三)點擊合同內容是否違反法律的強制性或禁止性規定 /
四、點擊合同中約定的單方變更權條款 /
【拓展適用】
一、網絡免費服務合同 /
(一)網絡免費服務合同的概念 /
(二)網絡免費服務合同的類型 /
(三)網絡免費服務合同的特征 /
(四)實踐中要注意的問題 /
二、未成年人的電子合同締約能力 /
(一)未成年人締結電子合同的效力 /
(二)未成年人存在欺詐情形下所訂電子合同的效力 /
【典型案例】
來云鵬訴北京四通利方信息技術有限公司服務合同
糾紛案 /
第三章 買賣合同
規則3買賣合同中,出賣方少交貨及與合同約定質量不符部分貨物的價值不高,并未因此實質剝奪買受方再次轉售從而獲取利潤的機會,不影響買受方合同目的的實現,其不適當履行合同的行為構成一般違約,不構成根本違約
/
【規則理解】
一、買賣合同解除的內涵與類型 /
(一)買賣合同解除的內涵 /
(二)合同解除的類型 /
二、合同解除與根本違約 /
三、根本違約的構成 /
四、可預見性規則 /
(一)可預見性規則的內涵 /
(二)可預見性規則的適用要件 /
【拓展適用】
一、協議解除、約定解除與法定解除的關聯 /
二、合同目的與合同動機 /
三、合同解除權的行使 /
四、合同違約解除后的損害賠償范圍 /
【典型案例】
新疆亞坤商貿有限公司與新疆精河縣康瑞棉花加工有限公司買賣合同糾紛案 /
第四章 拍賣合同
規則4競買人在競得拍賣品后以空頭支票支付成交定金并不付款提貨的,構成違約 /
【規則理解】
一、拍賣的定義概述 /
二、拍賣合同中的要約與承諾 /
(一)拍賣表示 /
(二)競價者應價 /
(三)拍定 /
三、拍賣成交確認書的性質 /
四、拍賣合同成立后當事人的權利義務 /
(一)拍賣人的權利義務 /
(二)買受人的權利義務 /
【拓展適用】
一、拍賣法律關系分析 /
(一)拍賣人與委托人之間的法律關系 /
(二)委托人與買受人之間成立買賣合同關系 /
(三)拍賣人基于代理與買受人成立代理行為關系 /
二、拍賣法律關系中拍賣人的瑕疵擔保責任 /
(一)物的瑕疵擔保 /
(二)權利瑕疵擔保 /
三、拍賣瑕疵擔保責任的免除 /
(一)拍賣人無過錯 /
(二)買受人自己的過錯 /
(三)拍賣人對拍品瑕疵予以免責聲明 /
四、實踐中適用瑕疵擔保責任應當注意的問題 /
(一)如何防止聲明不保證條款的濫用 /
(二)執行拍賣中買受人是否享有瑕疵擔保請求權 /
(三)司法拍賣不承擔物的瑕疵擔保責任的理由 /
【典型案例】
廣東省廣州和平藝術品拍賣有限公司訴李進拍賣糾紛案 /
規則5拍賣行業的傳統報價方式作為行業慣例,在具體的民事活動中被各方當事人所認同,即具有法律上的約束力 /
【規則理解】
一、慣例及其特征 /
(一)慣例的內涵 /
(二)慣例的法律特征 /
二、習慣與習慣法的關系 /
(一)習慣與習慣法的相同點 /
(二)習慣與習慣法的不同點 /
三、慣例(習慣)作為司法裁判的要件 /
四、三聲報價法作為拍賣行業慣例可以作為裁判依據 /
【拓展適用】
一、拍賣合同的生效 /
二、拍賣合同生效的一般要件 /
(一)當事人的主體資格 /
(二)當事人意思表示真實 /
(三)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不違背公序良俗 /
三、拍賣合同生效的特殊要件 /
(一)保留價原則 /
(二)價高者得原則 /
四、網絡司法拍賣中起拍價與保留價的關系 /
五、司法實踐中價高者得原則與優先購買權沖突的處理 /
(一)我國有關優先購買權的規定 /
(二)價高者得原則與優先購買權之間的沖突 /
(三)拍賣實踐中適用優先購買權應注意的問題 /
【典型案例】
曾意龍與江西金馬拍賣有限公司、中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上饒市分行、徐聲炬拍賣糾紛案 /
規則6買受人與拍賣行惡意串通致使拍賣標的物相關權利人的權利受損,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宣布拍賣無效或撤銷拍賣 /
【規則理解】
一、惡意串通概述 /
(一)惡意的內涵 /
(二)串通的內涵 /
二、惡意串通行為的構成要件 /
(一)行為人在主觀上具有通謀 /
(二)行為人要有惡意串通損害他人合法權益的行為表現 /
三、拍賣中惡意串通的類型 /
(一)競買人之間的惡意串通 /
(二)拍賣人與競買人之間的惡意串通 /
(三)委托人、拍賣人和競買人三方共同串通 /
四、拍賣中惡意串通行為的法律后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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