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不確定性之痛》一書中,作者霍耐特將黑格爾法哲學重構為一種規范正義理論,在確證黑格爾法哲學與時代診斷的關聯之后,又把它視為現代性理論的規范倫理學說。從表面上看,霍耐特對黑格爾法哲學的重構似乎游離于主題之外,但正是對黑格爾規范正義理論的反思,促使他進一步走向承認與正義關系的思考。因而,本書的重要性不言而喻。
霍耐特是德國當代著名的哲學家、社會理論家,法蘭克福學派第三代核心人物。他的承認理論及其多元正義構想,最終完成了批判理論的“政治倫理轉向”。本書是霍耐特的重要著作之一。
作者 阿克塞爾·霍耐特(Axel Honneth),德國著名的社會理論家。1949年7月生于愛森,曾在波恩和波鴻學習哲學、社會學和日爾曼語言文學。2000年初被任命為法蘭克福大學社會研究所所長,是法蘭克福學派第三代的主要代表人物。先后出版過《社會行動與人的自然》(1980)、《權力的批判》(1985)、《分裂的社會世界》(1989)、《為承認而斗爭》(1992)等著作。
譯者 王曉升,1966年生,江蘇射陽人,先后在廈門大學和中國人民大學學習哲學,現為華中科技大學哲學系教授。先后出版《語言與認識》(1994)、《走出語言的迷宮》(1999)、《哈貝馬斯的現代性社會理論》(2006)、《為個性自由而斗爭》(2009)、《商談道德與商議民主》(2009)、《分裂的社會世界》(譯著)(2011)等。
譯序 /1
1作為正義理論的黑格爾法哲學 /1
個人自由的觀念:自律的互主體條件 /13
《法哲學》中的法:自我實現的必然領域 /32
2正義理論與時弊診斷的結合 /41
不確定性之痛:個人自由的病理學 /48
從痛苦中“解放”出來——倫理的治療意義 /69
3作為現代規范理論的倫理學 /77
自我實現和承認:倫理的條件 /80
倫理的過度制度化:黑格爾視角的難題 /103
后記 /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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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當代哲學中,盡管黑格爾哲學突然得以復興,而且這種復興似乎可以開辟一條克服分析哲學和大陸哲學傳統之間分裂的道路,然而,直到目前,他的《法哲學》對當前政治哲學領域的紛爭卻沒有產生任何影響。馬克思主義曾經把現代法僅僅看作是上層建筑,并祛除了附加其上的魅力,而這個思想歷程近年來卻突然中斷。于是,在這里,人們廣泛地回歸到了康德傳統中的理性法綱領上。在從羅爾斯到哈貝馬斯的討論中,這個理性法傳統在所有的根本點上都占據了主導地位。這兩位也努力把他們那種從根本上來說具有康德色彩的正義概念放在現實主義乃至社會科學的框架中,以至于黑格爾法哲學的理論范本在這里似乎沒有發揮任何切實的作用。盡管查爾斯?泰勒、邁克爾?沃爾澤(Michael Walzer)或麥金太爾(Alasdair MacIntyre)等不同的理論家進行了一種相反的政治哲學運動,但是這些被人為地歸納在“社群主義”稱謂下的人們也未能改變此種狀況。把倫理置于形式主義的道德原則之上,把共同價值的束縛置于個人的意志自由之上,始終是這些理論視角的強烈趨勢。盡管如此,他們的這些努力并沒有真正地使黑格爾的法哲學對于這些政治哲學討論產生有益的效果。其中具有象征性意義的恰恰是,當前,沃爾澤、麥金太爾和約瑟夫?拉茲(Joseph Raz)等人卻盡可能與黑格爾的政治哲學保持最大的距離。
初看起來,黑格爾的作品所具有的一系列特征似乎特別適合于我們當前的討論,然而,讓人難以理解的是,人們對黑格爾法哲學卻普遍置之不理。由于人們已經廣泛地意識到,必須把那些形式上獲得的正義原則在社會環境中具體化,在這個情況下,黑格爾為抽象的現代道德和法律原則提供制度框架所進行的努力,從根本上來說,必定特別具有吸引力。此外,人們越來越不能確定,形式法在我們的日常道德實踐中究竟占有什么樣的位置,對此,黑格爾為闡明一種關于法的元倫理理論所進行的努力似乎也特別誘人;最后,黑格爾把他的法律理論與他對于時代問題的診斷密切結合在一起,危險的個體化是這個時代問題的中心,而當前政治哲學也關注這些問題,因此它也是有吸引力的。盡管有如此明顯的優點——至少表面上是如此,但是它們卻沒有為黑格爾的法哲學在當前的政治哲學領域內重新贏得任何合法的位置。甚至在與羅爾斯、哈貝馬斯所進行的理論論爭中,人們在理論上不得不依賴于他的著作時,他們也顯然沒有在對黑格爾理論系統地現實化方面進行過任何努力。為此,我們今天處于這樣一種兩難的境地:一方面,人們對黑格爾產生了新的興趣,對他的法哲學進行研究的學術文獻也開始不斷地增加;而另一方面,黑格爾法哲學的系統性內容對于我們從政治和哲學上理解當前狀況似乎仍然沒有產生任何作用。《法哲學原理》這本書(也就是縮寫的《法哲學》)曾經使整整一代人中最聰明的腦袋發生分裂,并且直到20世紀中期,人們在接受這本書的過程中還經歷了左派黑格爾和右派黑格爾的分裂,如今它顯然已經失去了走向兩極的力量。當康德的正義理論和約翰?斯圖亞特?密爾的關于自由的文獻最近重新獲得現實性的時候,黑格爾的這本書只扮演了一個不幸的角色,它只是一本雖然被許多人閱讀但又是沉寂的經典文獻。
當我們努力搞清黑格爾法哲學明顯地喪失現實性的原因的時候,對這本書的兩種保留意見進入了我們的眼簾。這兩種保留意見在政治哲學的討論中也同樣是不言自明的。這兩種老生常談的想法糾結在一起就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解釋,為什么對黑格爾政治哲學的懷疑今天會仍然如此突出,以至于它明顯具有的吸引力也未能引起人們的注意。對《法哲學》所形成的第一個先入之見根源于這樣一個觀點,這本書有意無意地得出某種反民主的結論,因為它把個人的自由權利置于國家的倫理權威之下。盡管該書的各部分或者它的各種思路可以被用來證明這一主張,但是受到質疑的中心內容恰恰是黑格爾的這樣一個顯而易見的傾向,即他沒有在康德意義上把公民的個人自主理解為人民主權的原則。因此,該書的非民主性質便被凸顯出來,就此而言,這部作品還顯然不足以被理解為關于民主法治國家的元理論。第二種保留意見今天仍然阻礙著人們對《法哲學》的現實依賴,更確切地說,它具有方法論的性質,并且與該書文本上的總體論證結構有關。這種意見認為,只有當黑格爾在這里所提出的論證步驟重新與《邏輯學》的對應部分聯系起來的時候,它們才能得到恰當的理解和判斷。而《邏輯學》是關于精神的本體論概念的,對我們來說,往往完全是令人費解的。恰當的辦法似乎是這樣的:最好還是把這個文本當作有許多孤立的閃光思想的采石場來處理,而不是徒勞無益地把這個理論作為整體重構起來。
從本質上來說,最近數十年來,從政治上和方法論上反對《法哲學》的就是上述的兩種保留意見。它們使《法哲學》越來越失去意義。然而,黑格爾為自己的“倫理”概念所提供的認識論和規范上的理由都被隱藏在這些值得懷疑的方法論和國家概念的要素之中。如果這些初略的說明大致地描述了這部著作被人們接受的歷史境遇,那么今天為使它重新現實化而進行的任何一種努力從一開始都面臨這樣的兩種選擇:要么對那兩種反對意見采取直接批評的方法,即以重新解釋《法哲學》文本的形式,把它們看作是純粹的誤解;要么采取間接而必要的批評方法,即說明,對于切實地、富有成效地重新把握這本著作來說,這兩種反對意見都無關緊要。如果說第一個策略,也就是這里所說的直接的策略要達到這樣一個目標,即根據《法哲學》自身的方法論標準來使它現實化,并同時使黑格爾的國家概念重現生機,那么第二種形式,也就是間接的現實化形式則建立在另一種更加謹慎的目標之上:就是要證明,如今,我們可以不借助實質性的國家概念或者邏輯學的推演過程而富有成效地解釋這本書的目的和結構。這兩種現實化的形式總是會面臨著被反對的危險,無論這兩個危險看上去多輕微:從闡釋的角度提出的第一個建議包含了這樣的風險,即以降低我們的后形而上學的理性標準為代價來拯救黑格爾法哲學的實質內容(Substanz);而第二個即間接的現實化形式總是包含了這樣的風險,即為了達到廣泛地清除文本中的垃圾,而犧牲了這部著作的實質性內容。
盡管這些說明過于簡單,然而卻足以清楚地表明,在當前的理論和規范條件下,我認為這兩種策略中的哪一個更有前途。在我看來,無論是黑格爾的國家概念還是他關于精神的本體論概念都不可能以某種方式得以復活。因此,我將滿足于用第二種形式來復活他的《法哲學》。我在下面要進行的研究是這樣的,逐步勾勒出一個方案以說明,應該如何理解整個文本的構造和它的基本目的。由此,我們既不需要利用《邏輯學》的方法論上的指導,也不需要利用起支撐作用的國家觀念。這種策略的目標應該是這樣的,即用如下論據來證明黑格爾《法哲學》的現實性:它必須被看作是要勾勒出一個相互承認的規范理論領域,維護這樣一個領域對于現代社會的道德同一性具有建構性的意義。
當然,我也完全意識到這樣一個解釋方案之中存在著這樣一個危險,即這部著作的實質性內容會從我們的視野中消失;而且最糟糕的是,似乎即使不對黑格爾的文本進行咬文嚼字式的闡釋也能夠把《法哲學》中充滿規范內容的社會理論展示出來。為了避免這些令人難堪的窘境,我預先列出兩個方面的理論要素,并在恰當、公正地重構他的著作時我會無條件地考慮這兩個要素,盡管這里會出現巨大的解釋困難:第一要素涉及黑格爾的那些與“客觀精神”的概念聯系在一起的廣泛直覺;另一個涉及那些促使他引入“倫理”概念的眾多原因。如果撇開它們與黑格爾整個體系的緊密聯系,那么在我看來,“客觀精神”概念包含了這樣一個命題:一切社會現實都擁有一個理性的結構,一旦某些錯誤的或者不恰當的概念被成功地用于社會生活的實踐中,那么它們就會與這個結構相抵觸,并必然會在社會生活內部產生副作用。簡略地說,黑格爾試圖把社會設想為“客觀精神”,并借此提出如下主張:我們的社會實踐在一定的時間點上總是與理性的根據聯系在一起,違背這種理性的根據就會在社會生活中產生損害或傷害。另一方面,在我看來,第二個中心概念,即“倫理”的概念,包含了這樣的命題:在社會現實中,至少在現代社會現實中,諸多行動領域已經出現,在這些領域中,偏好與道德規范、利益與價值早以制度化互動的形式相互交融在一起。
就這些行動領域屬于“倫理”的范圍來說,黑格爾只不過是一直主張,它們應受到規范上的贊揚,而不是要在抽象的道德概念的框架下探索那些調節主體規范性趨向的概念媒介。雖然在這里只是粗略地提及這兩個命題,但是隨后我將表明,在間接地使黑格爾的法哲學重新現實化的過程中,這兩個命題必定處于核心地位。如果有人放棄了對于“客觀精神”和“倫理”概念的理性重構,那么這種主張就意味著,為了文本表面上的可信性而犧牲了實體性內容。
在把黑格爾的法哲學重新現實化的努力中,我將用如下方式來詳細說明。首先以某種形式復述黑格爾法哲學的基本目的,這也表明這個文本在當前政治哲學討論的理論前提下是非常有意義的。這涉及到對黑格爾思想現實化的闡釋,即他以晦澀的敘述方式所表達的如下思想:“普遍的自由意志”的“觀念”規定了我們所說的“法”的全部范圍。我把這個規定解釋為正義理論的核心。這個理論以普遍地滿足個人自我現實的互主體條件為目標(第一部分)。然后,第二步進一步說明,黑格爾在何種程度上把它的正義理論的構想與他對社會問題的診斷內在地聯系起來。于是,我把這樣一個提法,即“抽象法”和“道德”是個人自由的兩個不完整的規定,理解為《法哲學》本質上的獨特內核。在生活世界的范圍內,這些不完整的規定反映在“不確定性之痛”中。由此,我在這一范圍內必須進一步闡明,黑格爾在何種程度上還賦予他的正義理論以某種診療意義,即把人從痛苦的現象中解放出來的診療意義(第二部分)。最后一步闡釋黑格爾的“倫理”概念,并介紹他所提出的一些復合性條件。黑格爾確信,在現代,使個人自由得以實現的一切社會領域都必須滿足這些條件。當然,在這里,我也要說明黑格爾視角的局限性。我是從他對個人自由抱有過分制度主義的設想中看出這些局限性的(第三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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