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境監測實驗教程》介紹了環境監測過程中各類常用的方法,內容從樣品采集到現代 分析儀器的使用,從常規環境監測到復雜環境樣品中微量污染物分析。全 書共選擇19個常規實驗和7個綜合型和研究設計型實驗,內容涵蓋水質監 測、大氣廢氣監測、土壤污染物監測、環境噪聲監測等,突出環境樣品的多樣 性和實驗方法的互補性,體現實驗科學的實用性、知識性和先進性,有利于 學生對環境監測全過程的掌握與運用,培養學生獨立思考及設計實驗、獨立 分析問題和解決問題的能力。
《環境監測實驗教程》:
3.2最高允許排放濃度指處理設施后排氣筒中污染物任何1小時濃度平均值不得超過的限值;或指無處理設施排氣筒中污染物任何1小時濃度平均值不得超過的限值。
3.3最高允許排放速率
指一定高度的排氣筒任何1小時排放污染物的質量不得超過的限值。
3.4無組織排放
指大氣污染物不經過排氣筒的無規則排放。低矮排氣筒的排放屬有組織排放,但在一定條件下也可造成與無組織排放相同的后果。因此,在執行“無組織排放監控濃度限值”指標時,由低矮排氣筒造成的監控點污染物濃度增加不予扣除。
3.5無組織排放監控點
依照本標準附錄C的規定,為判別無組織排放是否超過標準而設立的監測點。
3.6無組織排放監控濃度限值
指監控點的污染物濃度在任何1小時的平均值不得超過的限值。
3.7污染源
指排放大氣污染物的設施或指排放大氣污染物的建筑構造(如車間等)。
3.8單位周界
指單位與外界環境接界的邊界。通常應依據法定手續確定邊界;若無法定手續,則按目前的實際邊界確定。
3.9無組織排放源
指設置于露天環境中具有無組織排放的設施,或指具有無組織排放的建筑構造(如車間、工棚等)。
3.10排氣筒高度
指自排氣筒(或其主體建筑構造)所在的地平面至排氣筒出口計的高度,4指標體系
本標準設置下列三項指標:
4.1通過排氣筒排放廢氣的最高允許排放濃度。
4.2通過排氣筒排放的廢氣,按排氣筒高度規定的最高允許排放速率。
任何一個排氣筒必須同時遵守上述兩項指標,超過其中任何一項均為超標排放。
4.3以無組織方式排放的廢氣,規定無組織排放的監控點及相應的監控濃度限值。該指標按照本標準第9.2條的規定執行。5排放速率標準分級本標準規定的最高允許排放速率,現有污染源分一、二、三級,新污染源分為二、三級。按污染源所在的環境空氣質量功能區類別,執行相應級別的排放速率標準,即:
位于一類區的污染源執行一級標準(一類區禁止新、擴建污染源,一類區現有污染源改建執行現有污染源的一級標準);
位于二類區的污染源執行二級標準;
位于三類區的污染源執行三級標準。6標準值
6.11997年1月1日前設立的污染源(以下簡稱為現有污染源)執行表1所列標準值。
6.21997年1月1日起設立(包括新建、擴建、改建)的污染源(以下簡稱為新污染源)執行表2所列標準值。
6.3按下列規定判斷污染源的設立日期:
6.3.1
-般情況下應以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表)批準日期作為其設立日期。
6.3.2未經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審批設立的污染源,應按補做的環境影響報告書(表)批準日期作為其設立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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