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別人往道德的低處走時,我們要繼續向高處前行”,米歇爾高聲疾呼支持希拉里,托克維爾也曾說:在美國,幾乎所有政治問題遲早都要變成司法問題。這個國度的法學院、律師、法官、法院、審判、公民權利,用歷史的誠實、正直和遠見卓識,卑鄙、齷蹉和愚蠢無知詮釋著法律的進階。
美國是一個法律大國,美國不僅擁有世界上多的律師,而且這些律師當中的很多人,都在美國社會的各個領域具有顯赫的地位和重要的作用。美國人從出生開始,就開始了同法律的漫長糾葛。法律同政治、經濟、社會生活乃至娛樂交織在一起,通過現代社會的發達輿論傳達給社會公眾。對于法律及相關問題的闡釋、懷疑以及深入思考也成為各種形式的作品所討論的重要內容。本書選取了法律教育、律師、法官、法院、審判、公民權利、標志性案件闡述法律在美國的獨特影響。文筆輕松、內容精致,可作為了解美國法律的輕松讀物。
19世紀,法國思想家托克維爾在考察美國之時感嘆:“在美國,幾乎所有政治問題遲早都要變成司法問題。”一個外國人的觀察凸顯了法律在美國的重要性。美國是一個法律大國,美國不僅擁有世界上最多的律師,而且這些律師當中的很多人,都在美國社會的各個領域具有顯赫的地位和重要的作用。美國人從出生開始,就開始了同法律的漫長糾葛。法律同政治、經濟、社會生活乃至娛樂交織在一起,通過現代社會的發達輿論傳達給社會公眾。對于法律及相關問題的闡釋、懷疑以及深入思考也成為各種形式的作品所討論的重要內容。
對于美國人,特別是美國法律人來講,美國的法律制度有著很多讓他們引以為豪的地方。美國擁有世界上第一部現代意義上的成文憲法。各州之間通過合作、協調、辯論以及妥協形成了美國政治法律制度的最初框架,而憲法則自稱:“我們合眾國人民,為建立一個更完善的聯邦,樹立正義,保障國內安寧,規劃共同防務,促進公共福利,并使我們自己和后代得享自由之賜福,特為美利堅合眾國制定和確立本憲法。”這是對社會契約思想的完美體現,它的制定過程中融入了各種天才人物的智慧和卓越貢獻,這些人的思想共識、觀點碰撞還有利益沖突,構成了寶貴而動人的歷史財產和法律制度的源泉。憲法成為美國建國的政治法律基礎,它規定了美國的基本政治法律框架,代表了美國法律體系最為獨特和根本的特征因素。并且通過最高法院行使司法審查權的方式深入到生活的諸多方面。
根據美國憲法的規定,美國實行的是聯邦制。美國的聯邦制讓其面對著獨特的二元法律體制的問題:各州均有制定法律的權力,并且擁有自己的一套法院體系,因此,聯邦法律與州法律之間的平衡和統一便成為美國法律體系所要解決的重要事項。這也就是51個法律系統的平衡問題。
聯邦制建立之初其實是為了進一步集合州的權力,建立一個強大的聯邦政府,以為“合眾國人民”提供更多的福祉。然而,即使如此,聯邦制首先意味著州主權的存在。事實上,關于州權力和聯邦權力,早在憲法制定時就形成了兩派觀點,一派即以亞歷山大·漢密爾頓為代表的聯邦黨人,支持擴大聯邦權力;而另一派即以托馬斯·杰弗遜為代表的反聯邦黨人,支持州權力。從某種意義上講,美國憲法是這兩種思想和兩種利益團體妥協的產物。妥協是通過在憲法中加入一些含糊籠統的語言達成的,但這些相對抽象的語言卻成為此后聯邦黨人和反聯邦黨人爭論的焦點,他們各持己見,互相評論,在美國的政治法律制度發展的各個歷史過程中進行較量。
在法律的實際運作過程中,聯邦法律體系與州法律體系的緊張關系會不時地出現。這種緊張關系不僅表現為州立法機關與聯邦立法機關的沖突,還包括州法院與聯邦法院的沖突。把他們協調在一起的,是體現了“合眾國人民”意志的美國聯邦憲法。
然而憲法畢竟不會自己出來說話,聯邦最高法院的作用由此體現了出來。它宣稱自己是唯一有權力解釋憲法的機關,并擁有司法審查的權力。具體來講,它有權審查聯邦立法和州法是否抵牾憲法,有權對下級法院和州法院的判決之合憲性進行上訴管轄,還有權對行政權力之合憲性進行審查。在這個意義上,雖然有著自我擴權的嫌疑,雖然受到了諸多批評,但是美國最高法院通過其一代代睿智的大法官們的捍衛,通過遵循先例制度,終于在很大程度上承擔起了處理州同聯邦政府之間棘手而微妙的關系的任務。
可見,美國最高法院在美國政治法律生活中扮演了非常重要的角色。最高法院的這種角色,使得美國的法律執業者,以及美國的法律教育和法律學術有了共同的核心。最高法院及上訴法院長篇大作式的法庭意見成為美國法學院職業化教育的核心內容。
這種職業教育方法體現為案例教學法,由時任哈佛大學法學院院長蘭德爾在19世紀70年代首創。案例教學法的核心就是圍繞著具體的案件,特別是圍繞著上訴法院和最高法院的判決意見,讓學生們對相關的意見進行大量的閱讀,并在課堂上展開熱烈的討論。教師和學生之間通過蘇格拉底對話式詢問,一步一步將問題引向深入。案例教學法訓練了學生的思維和分析能力,學生們通過這種職業化訓練變得思維開放、敏銳而又盡顯理性。雖然因鋒芒張揚而受到了很多批評,但案例教學法經過自身的一些修整,仍然是美國職業化法律教育的主要模式。
當然,美國的法律制度并非憑空獨創。就其歷史淵源而言,美國法屬于普通法系,這是由英國人所發展出來的法律制度和傳統。美國法律直接源出于英國移民在17、18世紀帶到新大陸的英國法律,在美國革命后由聯邦各州正式采納,作為其本身法律的基礎。
作為普通法系國家,美國的法律體系中有著很多英國法的影子。判例法以及遵循先例制度,審判中的對抗制和當事人主義,以及陪審團在審判中的作用等,這些都是英美所共同分享的制度。還有美國早期的法學教育,基本上也是英國法律教育的翻版,即學徒式教育。美國的開國元勛中有很多都是學法律出身,他們的教育背景往往與英國的大學和律師會館有密切的聯系,早期美國法律界最為普及的法學論著就是英國法官布萊克斯通的《英國法釋義》。甚至美國法的基本架構、理念和概念都是從英國法當中發展而來的。
美國的法律制度亦是西方法律傳統的延續體,包括英國法在內的歐洲法律,其主要體制及理論基礎都建立在11世紀末及12世紀西方基督教社會中的修道院、大學、王室和教會家庭內部。當時的法學家借助羅馬法律、希臘哲學以及基督教義的啟發從事改革日耳曼和法蘭克民族的原始法律制度。最后,一些不同類型的法律制度建立在這些共同基礎上。正如英國政治家埃德蒙·伯克所說,“歐洲每一個國家的法律都來自相同的淵源”。
由英國哲學家約翰·洛克所主張的自然權利哲學(natural rights philosophy)顯然影響了美國建國者們,在1776年托馬斯·杰弗遜起草的《獨立宣言》中這么寫道:“我們持有這些不言而喻的真理,即人人生而平等,造物主賦予他們若干不可剝奪的權利,包括生命、自由和追求幸福的權利……”根據自然權利哲學家的看法,組織政府正是為了要保護個人的這些自然權利;換言之,政府的組建正是人民讓渡一部分權利給它,因此,政府的正當權力來源于人民的授予。如果政府損害人民的利益的話,它就不再是合理的政府,并且應當被推翻。這些觀點無疑論證了北美殖民地獨立的正當性。而后來的聯邦憲法以及權利法案均是這種思想的體現。比如聯邦憲法規定憲法的制定者是“合眾國人民”而不是各州,憲法第九修正案規定:“本憲法對某些權利的列舉,不得被解釋為否定或忽視由人民保留的其他權利。”第十四修正案指出,“……未經正當程序,不得剝奪任何人的生命、自由和財產……”
此外,羅馬共和國的古典共和主義對建國者構建共和國產生了影響,文藝復興和宗教改革所推動的個人權利理念和倫理推動了資本主義的發展。按照馬克斯·韋伯的觀點,新教倫理是推動西方社會資本主義發展的精神力量,美國這個由新教徒開創的國家深受影響。事實上,從整個文化傳統和歷史發展軌跡上講,美利堅合眾國是西方文化的延續體。
毋庸諱言,美國的法律制度和法律文化中也存在各種各樣的問題。
我們看到,1787年美國憲法當中所稱的“我們合眾國人民”并未包含黑人以及其他有色人種。在憲法制定后的半個多世紀,南部的黑人奴隸并沒有改變他們的身份、獲得自由。即使是在1868年美國憲法第十四修正案關于廢除奴隸制及相關事項的規定頒布之后,美國國內仍然存在著廣泛的種族隔離問題,雖然20世紀中期最高法院通過判例宣布種族隔離違憲,但直到今天,種族問題仍然是一個敏感的話題。
我們還看到,即使是讓美國人所尊敬的聯邦最高法院及其大法官們,也有一些很不光彩的歷史。在1857年的一個案件中,大法官們通過行使司法審查的權力認定國會制定的“密蘇里妥協案”違憲,因為它規定了可以蓄奴和禁止蓄奴的州的界限,這樣黑奴到了禁止蓄奴的州就成為了自由人。聯邦最高法院認為,這侵犯了合眾國公民的財產權利,是違反正當程序的。根據大法官們對憲法的解釋,黑奴只是財產而已。甚至有人認為,這一判例導致了南部和北方之間矛盾的激化,為美國內戰的爆發埋下了伏筆。
美國法律制度在如今仍然有很多爭議性的問題。比如墮胎問題,比如司法能動和司法自制問題,比如聯邦權力與州權力的問題,比如個人自由和公共安全問題,比如壟斷和自由競爭問題;等等。這么廣泛的議題和爭論,當然表明美國社會之多元化以及公民言論自由權之切實性;但同時也說明,這些問題都未成定論,至少沒有完全確定無疑,因此絕不是一句話就能說清楚的。
也許很多人還聽到過美國法律中些許啼笑皆非的故事。它有稀奇古怪的法律規定,讓人看了莫名其妙,甚至連他們的法官都會目瞪口呆。比如肯塔基州的路易斯維爾的一項法律規定:嚴禁捕魚;誰想吃,只能使用弓箭射魚;違者坐牢。
還有形形色色的律師笑話,描述或嘲笑律師的貪婪和狡詐:
一個名叫“奇怪”的律師給自己買了一塊墓碑,石匠問:“墓碑上刻什么呢?”
律師說:“一個誠實的人和一個律師長眠于此。”
石匠說:“對不起,本州法律禁止雙人合墓,我們可以改為‘一位誠實的律師長眠于此’。”
“但是,誰知道這是誰呢?”律師說。
“沒關系,”石匠說,“當人們念到這句碑銘的時候,一定會異口同聲地叫喊:‘奇怪!!’”
那么,到底美國法是怎樣的呢?
美國法律制度有其自身的歷史譜系和發展邏輯,各種因素的碰撞、互相作用、此消彼長,成就了美國法律制度的發展過程。它的發展,有著天才人物令人欽佩的智慧,也有著不同利益群體和持不同意見的人的互相對抗、論辯乃至斗爭;有誠實、正直和遠見卓識,也有卑鄙、齷齪和愚蠢無知;有很多偶然的創舉,也有一些不得已的妥協。這才是制度的真正的歷史軌道。
我們未必能抓住歷史的真相;但我們何妨用這個視角來探尋一下法律在美國的足跡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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畢競悅,北京大學法學碩士,北京航空航天大學管理學博士。有多年智庫工作經歷。現為神華研究院戰略研究人員。騰訊思享會專欄作者。曾任《改革內參》執行主編、華中科技大學普通法研究所研究員。出版譯著《聯邦黨人與反聯邦黨人文集》《大憲章》《權利的成本——為什么自由依賴于稅》等十本著作。
趙瑋瑋,北京大學法學碩士。曾擔任圖書編輯、大學教師,現就職于廣西區委黨校科研處。
第一章·法學院
學徒制和早期的法學院 / 03
哈佛法學院與案例教學法 / 10
法律教育的百花齊放 / 17
律師協會對法律教育的促進 / 21
當代美國法律教育 / 25
如何申請美國法學院 / 27
教學方法 / 29
法律診所教育 / 32
附錄 法官助理制度面臨改革 / 37
第二章·律 師
早期律師業的榮辱沉浮 / 43
法律黃金時代的律師 / 47
美國律師協會的建立 / 56
律師業的飛速發展 / 61
當代律師界 / 67
美國的司法考試 / 73
附錄 美國律師統計數據 / 77
第三章·法·官
美國憲法與聯邦法官 / 89
約翰·馬歇爾時代 / 92
內戰前后的蔡斯法院 / 100
洛克納時代 / 104
羅斯福新政與洛克納時代的終結 / 110
沃倫大法官的法律改革 / 115
今天的美國法官 / 119
最高法院的大法官們 / 124
第四章·法·院
雙重法院制度 / 130
聯邦法院體系 / 135
州法院體系 / 142
聯邦最高法院 / 145
法院的人事組成 / 149
法院的行政管理 / 151
附錄 美國的“法院之友”制度 / 153
最高法院的建筑 / 156
第五章·審·判
法庭 / 166
刑事案件和民事案件 / 169
回避訴訟:ADR與辯訴交易 / 172
審判之前 / 175
對抗的訴訟 / 181
獨特的陪審團制度 / 187
事實審與法律審 / 194
第六章·公民權利
權利法案 / 203
表達自由 / 207
選舉權 / 215
公民自由和正當法律程序 / 218
財產權 / 224
隱私權 / 226
刑事被告人的權利 / 229
法律的平等保護 / 232
第七章·標志性案件
1.馬伯里訴麥迪遜案/ 238
2.達特茅斯學院董事會訴伍德沃德案/ 245
3.麥克洛訴馬里蘭州案/ 249
4.北方證券公司訴美國案/ 254
5.申克寄發反征兵郵件案 / 258
6.布朗訴教育委員會案/ 262
7.貝克訴卡爾案/ 268
8.紐約時報訴蘇利文案/ 273
9.米蘭達訴亞利桑那州案/ 278
10.羅伊訴韋德案/ 2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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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律 師
在影視作品中,律師的角色也常常成為其探討的主題,在正義和利益面前,在當事人和法律面前,律師到底該做何取舍?也許,這是一個永恒的矛盾。正如人們對律師的雙重看法一樣。
美國是全球律師業最發達的國家。在全球律師事務所的百強當中,美國占據多半。美國的律師地位顯赫。歷任美國總統有半數以上是律師出身,美國國會參眾兩院三分之一以上的議員都曾從事過律師工作。美國的律師數量也是世界上最多的,美國律師協會2016年的數據表明,全美的律師大約有131.6萬多人,平均每250個美國人中就有1名律師。當然,這些律師指的是各州獲得律師執照的人數總和,而不僅僅是正在執業的律師。即使如此,這仍然是一個龐大的數字。有人開玩笑說,按照美國法學院現在的增長速度,50年之后美國的律師比美國人還要多。
美國的法律職業也是最招惹是非的職業。無疑,律師在美國是一個聲名顯赫的職業和身份,律師們往往聰明、理智、能言善辯,在政治、經濟、社會以及文化等領域內都大放光彩,因而博得人們的尊重和景仰。然而另一方面,在美國歷史的任何一個時期中,對法律職業和法律人也不乏敵對、厭惡的情感和反應,律師被形容為貪婪、狡詐的惡棍,鉆法律空子,愚弄他人。法律職業正是在這種厭惡和依賴、攻擊和追捧中逐步發展起來的。
從美國建國之初到現在,律師業已經發生了巨大的變化。執業狀態從早期的單獨執業和法庭訴訟代理,發展成為各種各樣的執業形式。許多律師的工作越來越專業化和事務性,其工作的核心已經不是什么權利、自由或正義,而是大公司的商業運作及其利益、風險等。現在實力最強大的、收入最豐厚的律師事務所都是人數上百乃至上千的商業性律師事務所。
早期律師業的榮辱沉浮
在美國革命之前的殖民地時期,律師不僅在數量上很少,而且也并非如后來那樣顯赫。1620年“五月花號”載著受迫害的英國清教徒漂洋過海來到北美大陸時,船上并沒有一個人是律師。在殖民地開拓時期,似乎不太需要律師。在馬薩諸塞和賓夕法尼亞,審判都是由神職人員根據圣經主持進行的。殖民者鼓勵人們自己代理自己的案件,而排除律師的介入;他們甚至還禁止對法律服務收費。1685年弗吉尼亞的一部制定法就規定,“律師不得為了獲取任何種類的報酬或利益,在本殖民地內的任何法院進行辯護;無論如何也不得在任何案件或辯論中提供咨詢”。這些都是對英國法律制度的一種否定。在北美大陸,新的法律和習慣需要創設,人們希望能夠超越英國本土的法律、制度和習慣。人們不太信任律師,甚至敵視律師;律師行業和生涯也極為艱難,很多律師都不得不從事第二職業來滿足自己生活的需要。
隨著殖民地的發展,人們開始需要穩定的制度基礎。他們發現自己的生活中,比如財產的取得和轉移、債務糾紛等,需要法律職業的存在加以協調和保護。隱藏其中的不列顛法律文化開始煥發生命力,人們越來越多地需要律師來處理各種各樣的法律問題。越來越多的人開始研習法律,法律和律師的影響力在一步步地擴展。到美國革命前夕,法律職業實際上已經成為很普遍的職業,所有殖民地都擁有自己的律師隊伍。
法律職業是在良莠不齊的發展過程中繁榮起來的。一方面,社會發展所積累的法律問題讓很多人看到了其中的利益,他們開始學習相關的法律實用書籍,進而參與到法律糾紛的代理和解決中來。這些人未必是真正意義上的律師,他們可能是政府職員,或者就是訟棍而已。而另一方面,有一些人開始去英國本土接受正規的法律教育,或者按照正規學徒制進入律師職業學習,成長為真正的執業律師。越來越多的律師開始在政府機關中擔任重要的職位。很多殖民地都涌現出不少法律精英,比如馬薩諸塞的約翰·亞當斯、弗吉尼亞的帕特里克·亨利(Patrick Henry)、馬里蘭的塞繆爾·蔡斯(Samuel Chase)、紐約的亞歷山大·漢密爾頓和詹姆斯·肯特等。這些人基本都在后來的美國革命和建國時期做出卓越貢獻。
事實上,美國革命成就了一大批的律師精英。正是律師領導了美國的革命。1776年56名《獨立宣言》的簽字人當中,25人是律師;1787年在費城起草美國憲法的55位先賢里面,30位是律師;在美國憲法最后起草的文本上簽字的39人中有24位是律師;在第一屆國會上,29名參議員中有10人是律師,56名眾議員中有17人是律師。法院無疑是由律師出身的人所組成的。律師成為這個國家最顯赫的政治和社會精英。
吊詭的是,美國革命的勝利使得一大批律師出身的政治家聲名顯赫,但同時又對律師業造成了很大的沖擊。人們對于律師業的質疑態度死灰復燃。這一點似乎可以理解。革命使得人們對于英國抱有強烈的敵對狀態,包括英國的法律體系——普通法。而當時美國的律師,他們的法律背景完全是普通法的東西,他們接受的是普通法教育,閱讀的是英國普通法大師的著作,精通的是英國普通法的規則、技術和理論。于是,在人們眼里,律師以及律師業都是英國普通法的工具載體,他們顯然對此頗為不滿。很多人開始認同殖民地初期的論調,認為律師不過是在玩弄法律的技巧,阻礙著正義的實現。在現實中,許多律師在革命期間的曖昧態度也引起了人們的反感。1779年的一部紐約州制定法就指出:“迄今為止,許多得到授權或特許作為辯護律師、法務官、法律顧問進行辯護或開業的人……有的投靠了英王,把自己置于英國武裝的保護之下……而其他人那種中立的、曖昧態度使人們完全有理由懷疑他們對這個州的自由和獨立心懷不滿。”
不過,事實證明,普通法對美國社會深入骨髓的影響使得美國社會無法在此之外另建一種法律傳統。然而,這種敵視普通法的態度的確給了美國法一個獨立發展的機會。此后正是美國法律的黃金時代。
法律黃金時代的律師
19世紀的上半葉,伴隨著領土的擴張和經濟的發展,美國的法律制度形成了其自己的基本框架。聯邦最高法院在第四任首席大法官約翰·馬歇爾的帶領下,通過其對憲法的解釋而完善和發展了憲法制度,從此奠定了美國憲法大廈最牢固的根基。而各州的法官也在把英國普通法、羅馬法與美國的實際條件相結合的過程中發展出了適合美國自己的法律制度。法官們創造性地改造了普通法。這是一個美國法迅速發展的歷史時期。
這個時期不缺乏優秀的律師。比如丹尼爾·韋伯斯特(Daniel Webster, 1782~1852年)。韋伯斯特出生于新罕布什爾州,1805年取得律師執照,開始律師生涯。韋伯斯特是當時最負盛名的憲法律師之一,曾多次在最高法院出庭辯論。1819年,在達特茅斯案件(Dartmouth Case)中,韋伯斯特作為母校達特茅斯學院董事會的代理律師,援引《憲法》第1條第10款的契約義務條款,指出新罕布什爾州政府無權通過立法改變達特茅斯學院的董事會構成,將其變為公立大學,因為當年英王的特許令就是一種契約,州政府無權改變。韋伯斯特在此案中的辯論聲情并茂,極為精彩。最后,案件以達特茅斯學院董事會的勝訴而告終。同年,韋伯斯特還在美國銀行案(McCulloch v. Maryland)中擔任合眾國銀行的代理律師在最高法院應訴,替合眾國銀行的合憲性進行論爭。在另一個著名的案件吉本斯訴奧格登案(Gibbons v. Ogden)中,韋伯斯特又援引憲法的州際貿易條款,對紐約州政府授予私人的航運壟斷權利提出挑戰。這些案件都是美國憲法史上著名的先例案件,是研究美國憲法所不能回避的資料。從中我們可以看到,作為聯邦權力的擁護者,韋伯斯特一直致力于強化聯邦權力和維護憲法權威。除了是一名出色的律師,韋伯斯特還是美國歷史上著名的演說家,他的很多演講都是膾炙人口的名篇。當然,他還是一位政治家,曾長期擔任過國會議員,并在1841年被哈里森總統任命為國務卿。
與韋伯斯特同時代的著名律師還有威廉·平克尼(William Pinkney, 1764~1822年),他曾擔任過美國的總檢察長,后來成為著名的憲法律師,曾在美國銀行案中擔任合眾國銀行的顧問。還有杰里邁亞·梅森(Jeremiah Mason, 1768~1848年),曾擔任過新罕布什爾州的總檢察長和國會議員,在達特茅斯案件中是韋伯斯特的有力幫手。
正是由于諸多優秀律師的積極表現以及法官們的偉大工作,“律師政治家”(lawyer statesman)這個口號和理念被美國法律人所推崇和實踐。法國人托克維爾曾說道:“如果有人問我美國的貴族都是哪些人,我會毫不猶豫地回答,他們……是法官和律師。”
在這個時期,成為律師的主要途徑仍然是學徒制。法律學徒要想從事律師業必須通過一定的測試,這種測試往往是由他所跟隨的律師實施的。實際上,早在殖民地時期,各個殖民地就已經授權執業律師確定律師業的準入標準。在美國建國后,各州同樣把確定律師準入的數量和標準的權利賦予了執業律師。這個時期,律師們發展出了一套嚴格的律師準入標準,要求未來律師必須具有一個大學的學歷,并且要在一位律師手下擔任一定時間的學徒。普遍認為,這種由成熟律師控制的職業準入標準是精英化的模式。
在這種精英化模式下,典型的律師形象是這樣的:白人(甚至主要是盎格魯—撒克遜血統),成年男性,中產階級以上。窮人很難進入法律職業,因為他們沒有足夠的財力和精力應對一套嚴格的律師準入制度,比如對學歷的要求,等等。而女性和有色人種更難進入法律界。事實上,在19世紀70年代以前,基本看不到女性律師和有色人種律師的身影。最高法院在1869年的一個判例中認為,女性因其柔弱的個性并不適合從事法律工作。由此最高法院支持了伊利諾伊州律師協會拒絕一位叫做麥拉·布拉德維爾(Myra Bradwell)的女性從事法律職業,盡管她因為在《芝加哥法律新聞》的編輯生涯在法律界小有名氣。
這種精英化的模式19世紀30年代遇到了沖擊。1828年,安德魯·杰克遜總統上臺。這是一位崇尚大眾民主和民粹主義的總統。全美盛行起一股反精英浪潮,律師準入制度也受到了影響,成為眾矢之的。在民粹主義者看來,法律職業的大門應該向所有人打開,而不應該成為某些人的特權。在這種觀念的影響下,許多州的立法機構紛紛重新制定更為寬松的律師準入標準,甚至取消律師準入標準,不再要求律師必須有法律教育的背景,擔任律師不再需要經過一定時間的見習期,獲得律師資格的考試也變得簡單而草率。有的州甚至只要求繳納一定的申請費即可從事律師業。到19世紀中期,大多數州對從事律師職業的要求,僅僅是“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質”。
寬松的準入標準使得法律職業內部變得混雜起來。對法律一知半解、沒有法律實踐經驗的人都可以在法律職業內部分一杯羹,而所謂“良好的道德品質”的要求,根本無法限制那些缺乏這種品質的人進入律師業,況且法律職業道德與一般的道德也并不相同。在經歷過或崇尚精英律師時代的人看來,這種準入制度,使得許多人能夠打著法律的大旗招搖撞騙,敗壞法律職業的名聲,法律職業再也沒有了曾經的輝煌。事實似乎也正是如此,法律界多是平庸之輩,欺騙和腐化時有發生。杰克遜主義者看不起法律職業,而崇尚法律精英主義的人也對當時法律職業的狀態頗為失望。
但是法律職業遠沒有沒落。在批評和譏諷聲中,法律職業仍然在美國社會占據著顯赫的位置。這個國家的政府組成人員當中,很多人都是律師出身。而事實上,在這個時期,法律界也并非沒有出現優秀的律師,后來成為美國總統的亞伯拉罕·林肯就是其中之一。
林肯也許是寬松的律師準入制度的受益者。由于出身普通,林肯所受到的教育并不多,作為律師的林肯主要是自學成才。但林肯無疑是優秀而成功的律師,他勤奮好學、閱歷豐富并且能言善辯。在伊利諾伊州長達二十多年的法律執業中,林肯幾乎每天都有案件接手,他的身影也常常出現在伊利諾伊州最高法院的法庭上。一位審理過林肯擔任律師的案件的法官曾這樣評價林肯:
他能把握住每一案件中一切站得住腳的論據,并以非常簡潔明了的語言表達出來。他的思路富有條理,談問題直截了當,從不脫離本題或節外生枝。他最不喜歡泛泛的空論和陳詞濫調。他措詞幽默、妙趣橫生,即便是最單調乏味的訴訟案,他在庭上辯護時也總能恰當地援引一些有趣的事例,吸引住整個法庭和審判員的注意力。
林肯曾長期擔任鐵路業的代理律師,為鐵路公司的發展作出了很大貢獻。不過,在林肯所代理的案件中,最富有傳奇色彩的應該是1858年的阿姆斯特朗案了。該案的被告人叫做小阿姆斯特朗,是林肯故友的兒子。1857年8月29日晚上,小阿姆斯特朗和他的同伴與一個叫作Metzger的人發生爭執乃至身體沖突,當時雙方都喝過酒。之后,Metzger騎馬回家(其間從馬上落下幾次),兩天后因為頭部重傷而亡。小阿姆斯特朗被控謀殺,林肯義務擔任了他的辯護律師。在法庭上,一位重要的控方證人稱自己親眼看到小阿姆斯特朗用一種簡易槍擊中被害人頭部。對此,林肯拿出了一份1857年的年鑒,年鑒上指出,1857年8月29日是下弦月,月亮很低,月光不夠充分,因此,在證人與犯罪現場尚有一段距離的情況下,他根本無法看清罪犯的面貌。所以,證人的證言是有問題的。在這里,林肯利用司法認知(judicial notice),也就是眾所周知的事實,使陪審團對其內心的確信產生了懷疑,最后,小阿姆斯特朗被無罪釋放。阿姆斯特朗案的傳奇廣為流傳,人們稱贊林肯的機智、正義感和同情心。不過,也有人指出,小阿姆斯特朗未必沒有罪,林肯也許為了情誼而犧牲了他內心的道德準則。雖然這種看法有些嘩眾取寵,但似乎也在某種程度上還原了林肯作為一個人、一個律師所可能面臨的困境和問題。
在林肯時期,律師的執業形態主要是私人執業,提供咨詢和代理訴訟。律師的大部分工作就是在法庭上替自己的代理人說話。因此,機敏、雄辯被認為是律師最應當具備的才能。在這個意義上,戴維·D. 菲爾德(David Dudley Field)也許有點特殊。他當然是一個比較不錯的出庭律師,甚至還曾在最高法院出庭代理憲法案件;然而,菲爾德最著名的事跡則是他在19世紀中期美國法典化運動中的核心作用。當時法典化運動的中心在紐約,菲爾德在紐約州立法機構的任命下參與了特別委員會所進行的法典起草工作,對紐約州的法律進行系統化的整理和編纂。首先出臺的是1848年的《民事訴訟法典》,該法典簡化了復雜繁瑣的普通法訴訟程序,以統一、簡潔的訴訟程序對法院的民事訴訟活動進行重構,并在實質上促成了紐約州憲法所確認的普通法程序和衡平法程序的合二為一。菲爾德的《民事訴訟法典》成為后來全美各州進行民事訴訟程序改革的基礎;經過這種改革,到現在,美聯邦和大多數州都在法院設置和法庭訴訟程序上不再有普通法和衡平法的區分。菲爾德后來又起草了一系列的實體法典,但均未在紐約州獲得通過。從總體而言,菲爾德為之奮斗二十余年的法典化運動是不成功的,將所有法律編纂整理并未成為美國法律的特點,法官的判決和著述繼續在美國法律的發展中發揮著重大的作用。
當代律師界
經過了200多年的歷史過程,美國現代的律師業與以往已經大有不同。從事非訟業務的商業律師事務所大量涌現,并且規模越來越大,其所代表的商業理念和運作模式在很大程度上改變了傳統律師業的成功模式——法庭訴訟。由于法律事務的細化,各種類型的專門律師事務所紛紛出現,以專營某一類型的案件見長。政府事務的復雜化催生了一大批政府律師。隨著法律援助事業的興起和發展,公益律師也開始嶄露頭角。律師業的這種復雜化使得律師界很難再保有曾經的法律理念。
現在,為企業發展服務的商業律師事務所,其規模已經越來越大,人數最多地達到成千上萬人。其業務已經基本上與訴訟不再相干,而主要是為商業委托人的商業及相關行為提供咨詢、起草法律文件、出具法律意見書等等。律師們所要做的,只是一些瑣碎細致的文案工作。有時候,他們會通過幾十人乃至上百人的合作分工完成一項工作。他們不再與委托人直接接觸,而成為律師事務所大型工作項目運作中的一個環節或因素。其工作性質已經完全不同于私人執業的律師了,而是類似于一個公司。
以這種上百人模式運作的大型商業律師事務所在當代的美國得到了飛速的發展,這似乎形成了一種趨勢。商業利益、規模化運作、事務性工作、瑣碎繁雜的細節,不需要精英,沒有勇士,跟正義、自由或者為民請命等價值和追求搭不上太大的關系,“律師政治家”的理念在此灰飛煙滅。這也讓不少懷揣“律師政治家”理想或對這種理想抱有同情心的人感慨甚至失落。
隨著大型公司的發展,它們開始聘請律師擔任公司的常年法律顧問,或者在公司內部專門設置一個法務部,招募律師擔任法律專員,代理公司執行法律事務。法律專員的工作具體包括法律咨詢、組織策劃、草擬法律文件以及代理公司進行訴訟等。其工作主要還是咨詢性的。公司法律顧問的工作相對于律師事務所來講比較輕松,而待遇卻頗為優厚。然而要想坐上這個職位,很多人還必須在律師事務所中奮力拼搏,獲得相關的豐富經驗。
私人執業也變得更加豐富。一些小型律師事務所無所不攬,其生意涉及日常生活的許多方面;而另一些律師事務所則更加趨于專門化,專營某一類的官司,最為常見的是代理家庭法、刑事辯護和侵權法案件的小型律師事務所。
在20世紀60年代,隨著現代社會法律援助事業的發展,公益律師逐漸增多起來。在刑事案件中,根據美國《憲法》第六修正案的規定,被告在刑事訴訟中有權取得律師的幫助為其辯護。美國最高法院通過判例認定,被告獲得辯護律師的權利應當有充分的保障,如果被告沒有能力雇請律師,政府應當為他無償提供一名辯護律師。這項規定同樣適用于各州。在這種情況下,公設辯護人制度得以建立和發展起來,很多州都擁有全職的公設辯護律師。在民事案件領域,有很多提供法律援助和免費法律服務的私人團體,1974年美國國會建立的法律服務公司(Legal Services Corporation)為大量的私人法律服務計劃提供了資金支持和保障。
在政府律師當中,除了檢察官之外,在其他政府部門也有大量的律師處理相關的法律事務,比如,在聯邦政府中,環保署(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Agency)、聯邦貿易委員會(Federal Trade Commission)、國稅局(Internal Revenue Service)等都擁有龐大的律師群。各州郡政府內也有為政府代理某方面法律事務的律師,在較小的城市,由于經濟原因和實際需要,這種法律工作可能會由律師事務所的律師兼職擔任。此外,在檢察官系統中,1970年的水門事件催生了獨立檢察官制度。在水門事件中,尼克松總統因為對調查其行為的檢察官乃至司法部長、副部長不滿,將司法部長、副部長以及有關人員一概撤職,致使檢察官的工作受到了嚴重的阻礙,也暴露出檢察官在調查行政機關內部高級官員不軌行為上的軟肋。根據1978年的《獨立檢察官法案》,獨立檢察官(independent counsel)是司法部長根據需要提出請求,由獨立的司法委員會任命,主要負責查處高級官員的犯罪行為的臨時性特別案件負責人,司法部長解除其職務須經國會同意。獨立檢察官享有獨立的人事權、訴訟權、調查權和傳訊權等,他可以運用一切財力和物力,對包括總統在內的最高級官員的犯罪行為一查到底。在克林頓總統的白水事件、檔案門事件以及萊溫斯基事件中,獨立檢察官肯尼斯·斯塔爾(Kenneth Starr)的堅持不懈,讓克林頓總統在其任期內寢食難安。1999年《獨立檢察官法案》因未獲延期而失效,但司法部長仍然可以任命特別檢察官處理相關案件。
在現在的美國,各種各樣的私人執業律師、大型商業律師事務所中的合伙人和助理律師、大型公司里的法律專員、公益律師、政府律師等共同構成了龐大的律師界,其間的工作差別已經有目共睹,幾乎喪失了先前律師界所具有的單一性和共通性。
不僅如此,美國律師的形象也變得多元化起來,少數族群、女性等都參加到律師群體中來。雖然在美國律師界,占主體地位的仍然是受到過良好教育的白人男性,大型律師事務所的主體仍然是具有英國血統的白人男性,但女性、有色種族等弱勢群體已經越來越多地加入到律師群體中來了。黑人、西班牙人以及猶太人等少數族群律師則往往單獨執業或者在政府機關任職。雖然他們所占據的比例仍然不是很大,特別是黑人,根據2010年的統計數據,其人數僅占全體律師的4.8%。不過,未來的發展趨勢仍然可能是有變數的。20世紀70年代以來,大量女性進入法學院,法學院的男女比例差距在縮小,有的法學院女生人數已經超過男生。這勢必會對以后律師職業的格局產生影響。
律師業的復雜化還表現在律師業內部的分層和分化。律師事務所之間千差萬別,既有身處都市繁華地段、裝修豪華精致的大型律師事務所,也有在窮街陋巷掛上一個牌子的窮酸律師事務所。雖然律師在美國屬于高收入階層,位列美國收入最高職業的第二名,但律師之間的收入有著巨大的差距。私人執業律師的收入可能僅是大型商業律師事務所合伙律師的一半或者更少,那些起薪能達到12萬美元的法學院畢業生,往往是頂級法學院的優秀畢業生,其他法學院學生仍然不敢做此奢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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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序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