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法學會在依法治國新形勢下承擔的重要歷史使命和艱巨任務,需要結合當前我國法學法律界的思想實際工作實際,團結引領廣大法學法律工作者堅定不移、積極投身全面推進依法治國的偉大實踐。本書通過通過深入學習和探討依法治國的地方實踐,將依法治國的精神落實到每一項具體工作上來。
抓住機遇,發揮優勢,在貫徹落實“四個全面”戰略任務中發揮更大作用(代序言)
本文為王樂泉會長在2015年9月18日全國法學會會長會暨地方法學會工作經驗交流會上的講話第二部分。
中國法學會會長
當前我國進入全面建成小康社會決定性階段,世情、國情、黨情繼續發生深刻變化,我們取得的成績有目共睹,面臨的發展機遇和風險挑戰也前所未有。黨的十八大以來,以習近平同志為總書記的黨中央高度重視社會主義法治建設,強調指出,要“堅持依法治國、依法執政、依法行政共同推進,堅持法治國家、法治政府、法治社會一體建設,不斷開創依法治國新局面。”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作出了全面深化改革的決定,提出了堅持和完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制度,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的總目標,對法治中國建設進行了專章部署,法治化成為國家治理現代化的應有之義。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作出了全面推進依法治國的決定,提出了建設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體系,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的總目標,對法治中國建設的各領域各環節進行了全面的部署,法治建設進入快車道。四中全會之后,習近平總書記明確提出,全面建成小康社會、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國、全面從嚴治黨的戰略布局,深入推進經濟建設、政治建設、文化建設、社會建設、生態文明建設和黨的建設。不久后,中央將召開十八屆五中全會,研究討論關于制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第十三個五年規劃的建議,在此基礎上,確保如期全面建成小康社會,為實現兩個百年奮斗目標、實現中華民族偉大復興的中國夢奠定更加堅實的基礎。“四個全面”戰略部署為新形勢下的法學會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特別是圍繞加快建設法治中國、充分發揮全面依法治國為建設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提供基本動力、堅強保障和重要支撐作用,各級法學會都面臨著艱巨任務。我們必須自覺把各項工作置于“四個全面”戰略布局中,切實抓住機遇,充分發揮優勢,努力有所作為。
牢固樹立大局意識。法學會工作只有服從服務于黨和國家工作大局,才能大有作為,才能彰顯價值。新形勢下,法學會工作要努力做到“頂天立地”。頂天,就是著眼黨和國家工作大局,在大局下思考,在大局下行動。立地,就是立足法學會職責定位、立足廣大法學、法律工作者,尋找工作結合點和著力點,為黨和國家工作大局提供支持。各地法學會要按照中央要求,強化大局意識、責任意識,堅持“立足當地、研究當地、服務當地”,在群眾所急、黨政所需、自己所能的領域找準著力點,揚長避短、形成特色、發揮作用。
大力加強人才隊伍建設。法學會要發揮囊括法學界法律界的群眾團體的優勢,積極參與高素質法治工作隊伍建設。要創新法治人才培養機制,完善相關制度,重點培養學科帶頭人和學術骨干,努力建設一支政治立場堅定、理論功底深厚、熟悉中國國情的高水平法學法律工作者隊伍。要暢通立法、執法、司法部門干部和人才相互之間以及與其他部門具備條件的干部和人才交流渠道,積極參與“雙千計劃”實施;繼續廣泛開展優秀人才培養評選活動,通過課題研究、交流培訓、專題研討、實際調研等形式發現、培養、使用人才;加大對優秀中青年法學法律人才的支持力度,支持有潛力的優秀年輕人才成長。
進一步加強會員隊伍建設。會員隊伍是法學會開展工作的基本力量,會員發展是落實群團組織群眾性的重要體現。如果法學會不能凝聚吸引廣大會員,那么法學會的群團作用就不能得到充分發揮。我們的工作對象是廣大法學法律工作者。目前我們的會員隊伍是二十三萬多人。我國政法隊伍主要包括公檢法司安等部門,人員大體上有三百多萬,如果加上立法機關、政府法制部門、法學教育研究領域、法律服務領域、企業法務等單位,數量還要大得多。會員發展的空間很大,我們要下大力氣壯大會員隊伍,爭取更多的法學、法律工作者加入到會員隊伍中來,特別是要注意從實務部門以及企業等吸收會員或團體會員。要努力創新活動方式,拓寬會員廣泛參與的渠道,吸引更多的法學、法律工作者參加法學會組織的各項活動。要抓好會員服務工作,強化服務意識,創新服務手段,提高服務能力,以更好的服務促進會員隊伍的不斷壯大。
積極拓展工作領域。群團組織有序承接政府轉移職能是深化行政體制改革的重要舉措。中央印發的《關于加強和改進黨的群團工作的意見》和中央黨的群團工作會議都明確提出:“各級黨委和政府要合理配置職能和資源,支持群團組織依法參與社會事務管理,把適合群團組織承擔的一些社會管理服務職能按照法定程序轉由群團組織行使”,“群團組織承接政府轉移職能要試點先行,承接職能后應該建立符合公共服務特點的運行機制,確保能負責、能問責”。根據這些要求,中國法學會結合自身實際,對法學會承接政府轉移職能提出了初步方案,一共有八項:一是承接法學、法治類社團監督管理職能;二是承接“普法”和法治宣傳方面的職能;三是承接更多立法以及法治評估方面的職能;四是統籌法學研究課題、成果評選、人物評選等方面的職能;五是承接在法學教育和法治人才培養方面的部分職能;六是承接政府重大決策法律風險評估方面的職能;七是承接全國統一司法考試的部分職能;八是承接部分民間外交的職能。中國法學會的方案只是一個初步的、正在具體化的方案。全國各級法學會也都要根據《意見》相關要求,進一步深化和拓展工作領域,積極主動承接一些政府職能,創造性地做好法學會工作。
第一編促進經濟發展的法治保障
我國水權轉讓規則的立法選擇
京津冀協同發展法治保障初探
協同發展視閾下京津冀區際生態補償機制構建論綱
京津冀協同發展與社會穩定關系探究
——基于產業轉移的視角
京津冀區域性碳排放權交易立法協調機制研究
福建自貿試驗區的法治創新及其實施路徑
中國企業境外投資的法律風險及其防范研究
——以“一帶一路”國家戰略為背景
絲綢之路經濟帶經貿爭端解決機制研究
數字時代版權經濟西部省區發展路徑研究
絲綢之路經濟帶建設的反恐對策分析
基于新疆主體功能區劃的生態補償法律制度研究
西部地區旅游業亂象的刑法規制
——以云南旅游中的強迫交易為視野
論長三角區域流域水污染物排放權統一交易機制的建構
第二編社會民生問題的法律對策
環境公益訴訟的發展與反思
環境行政公益訴訟:環境群體性事件司法應對的根本之道
——基于“多元共治”語境下的分析
堅持“人民主體地位法治原則”的南關實踐
吉林省離婚家庭兒童權益法律保障實證研究
關于推進公共法律服務體系建設的探索與思考
黑龍江省重大行政決策公眾參與制度建設存在的問題與對策研究
基層社會治理法治化問題研究
水污染防治的法治困局與思考
——以湖州市污水治理為例
江蘇水環境生態補償法律機制研究
論群團組織在法治社會建設中的作用
環保社會組織在環境法治建設中的地位研究
法律信仰的路徑探析
——以問卷調查和材料分析比較多種角度為視角
“官商勾結”現象中的法律權威與治理措施問題研究
——基于我國實證數據與域外法治經驗的綜合分析
大氣污染防治視野下區域產業結構優化的法律經濟分析
——以京津冀協同發展為契機
食品安全法制保障協同發展合作研究
我國城市環境網格化治理的法律機制探究
環渤海區域法治政府建設的共性和地方性問題研究
環境公益訴訟利益分配的路徑探索與制度構建
生態文明行政執法的疏漏與完善
——以貴州生態文明行政執法的問題表征為切入點
蒙古族“額耶”法律思想的現代闡述
維穩與維權:西部社會治理創新的思維向度
我國西部地區宗教極端化的法律治理研究
民族區域自治的共同體詮釋
NGO提起環境公益訴訟的困境與突破
——以云南鉻渣案為切入點
鄰避運動的生成原因與治理范式研究
——基于重慶數起鄰避運動的實證分析
第三編司法審判
預見未來:大數據時代刑事錯案預防機制構建
政府權力的“減法” :循法治文化中探法治政府建設
——基于行政訴訟審判實踐的反思
法官辦案質量終身負責制的冷思考
論法官獨立審判的現實困境和改革路徑
行政首長出庭應訴制度之檢討
——以浙江66個規范文本為基點的分析
流連于事實和法律之間
——論人民陪審員參審職權的變革
刑事速裁程序的改革與立法前瞻
立案登記制實施保障機制研究
——以基層法院職能定位為視角
還權于審理者:法官辦案負責制的理想圖景
解構與重構:基層法院律師辯護意見處理機制研究
——以S縣法院180件刑事案件為樣本
基層法院執行權分權運行現狀及分權制衡優化配置研究
——以搭建階段化分權執行流程模式為視角
超期羈押:法官責任擔當與法律制度設計
——審判階段繼續羈押必要性審查研究
關于審理污染環境犯罪案件情況的調查與思考
——以浙江省163份刑事裁判文書為樣本
超越“典型”
——對中國法官形象塑造的反思與展望
訴訟中維穩與維權的沖突及其化解
走向裁判理性:對司法效果的追問
——以30件典型案件為分析對象
在保守與激進之間:探尋審判權與執行權相分離的第五種模式
論刑事裁判推理的展開
——惠陽于德水盜竊案評析
基層法院網站功能的檢視與重構
——基于中東部10個基層法院網站的實證研究
法官員額制全面推行可能出現的“負效應”及其防止
——以中國特色司法規律和司法邏輯為背景
西部地區司法的公眾參與之人民陪審員實踐邏輯
——基于CD法院人民陪審員實踐調研
第四編司法改革
涉法涉訴信訪改革實證研究
——以南京市檢察機關的實踐為樣本
和諧關系情境下司法公開的雙向激勵機制研究
——兼論司法公開的多元價值目標體系
關于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地方立法設計的調研報告
違法強制拆除引發的賠償問題研究
論地方立法實施效果評估機制
論依法治國語境下的涉訴信訪
從討論到辯論:我國人大立法審議機制的完善
人民調解協議司法確認制度的運行偏差與本位回歸
——基于對H省Y市各基層法院司法確認制度運行狀態的考察分析
涉訴信訪終結機制的難題透視與構想創新
——以安徽省滁州市兩級法院涉訴信訪終結現狀為視角
如何維護和樹立司法權威
司法改革視野下的傳媒輿論與司法公正
芻議城鄉拆遷領域“公共權力”的非公共使用及存在的問題
——以行政糾紛和職務犯罪為樣本調查分析
“訴調對接”融入家事審判中的創新構想
——以我國臺灣地區家事調解的實踐為鑒
當前檢察改革視野下檢察長列席同級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制度運行困境與完善
——以H市11個基層檢察院為考察藍本
刑事律師庭外言論規范之探
如何遏制錯案發展
——以檢察官之相對獨立為中心的描述
法治與德治相結合的農村法治化進路探究
——基于新疆農牧民的解紛實踐
“訴前會議”改革及其法理基礎
西部地區社會穩定的法治路徑與對策探討
——以云南楚雄“大調解”機制為例
民事執行檢察監督實證研究
——以西部十二個省、自治區與直轄市為樣本
附錄2015年地方區域法治論壇一等獎論文名單
后記
《全面推進依法治國的地方實踐(2015年卷)》:
(二)國家間經貿法律政策協調中發生的爭端解決機制
絲綢之路經濟帶沿線國家在區域經濟合作過程中,經常會因其對外貿易法律政策、投資法律政策而與其他國家或者其他國私人之間產生爭端,因此,需要通過雙多邊條約對其經貿法律政策進行協調,并構建其爭端解決機制。
1.國家與他國私人之間的經貿爭端解決機制
解決國家與他國私人之間的經貿爭端的解決方法包括協商、調解、仲裁、訴訟。例如,哈薩克斯坦投資法規定,如果哈薩克斯坦參加的國際條約中規定了其他解決爭端的規則,則按照國際條約規定的爭端解決規則來辦理。如果哈薩克斯坦參加的國際條約中沒有作出規定,則爭端雙方應當通過談判來協商解決;若爭端雙方之間無法通過談判達成一致,則雙方可以協商把爭議提交哈根據薩克斯坦法律的授權專門審理這類爭議的審判機關,或者提交給根據聯合國貿易法委員會仲裁規則設立的仲裁機構、斯德哥爾摩商會仲裁院、解決投資爭議國際中心或中心的附屬機構以及哈薩克斯坦共和國下屬的仲裁委員會。
2.國家間區域經貿爭端解決機制
絲綢之路經濟帶國家與國家之間的經貿爭端解決通常通過簽訂雙多邊國際條約的方式來予以解決。
(1)雙邊條約中的區域經貿爭端解決機制。為了拓寬貿易領域,加快投資便利化,我國已經與絲綢之路經濟帶沿線各國達成了多個雙邊條約,包括自由貿易協定、雙邊投資保護協定、避免雙重征稅協定等,部分雙邊條約中對于爭端解決作出了約定。例如,在中國和卡塔爾國政府簽訂的《關于鼓勵和相互保護投資協定》第8條中規定,締約雙方的爭議應盡可能通過外交途徑解決。如果規定時間內締約雙方之間的爭議仍未能得到解決的,則可以將爭議提交給專設的仲裁庭解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