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書介紹了北京市第四中級人民法院作為按照中央部署設立的全國首批跨行政區劃法院,自2014年12月30日掛牌成立以來,認真落實中央改革部署,扎實推進跨區法院改革試點工作的探索與實踐。履職兩年來,北京四中院緊緊圍繞跨區法院職能定位,發揮跨區法院獨特優勢,在“跨”字上做文章,在“特”字上下功夫,以創新發展為根本,堅持司法為民公正司法,各項工作取得新進展。不斷創新審判機制方式,以公眾需求為導向,著力解決“立案難”“訴訟難”“執行難”,提升跨區法院審判工作質效,提高司法公信力,努力讓人民群眾有更多的獲得感。完善審判權運行機制改革,健全完善責權利一體機制,確保審判權依法獨立行使。以自治管理為中心突出強化法官主體地位,以職責管理為突破完善三類人員分類管理體系,以四大平臺建設為保障探索人民法院扁平化管理新模式,推進司法改革取得新成效。
堅守與前行:
跨行政區劃法院履職兩周年
(代序)
寒來暑往,轉瞬又一年,中央作出跨行政區劃改革的重大決策部署已有兩個年頭,北京四中院作為全國首批跨行政區劃法院也迎來了她兩周歲的生日。建院兩年來,四中院全院干警始終堅持以司法體制改革為己任,一體化落實中央各項改革部署,實行全新的人員管理和機構設置模式;堅持以公正司法為落腳點,牢牢堅守司法為民的“生命線”,以改革思維破除影響司法公信力的障礙;堅持以改革創新為核心發展動力,全面探索審判權運行機制改革,創新審判機制方式,取得了愈加豐碩的成果,也得到群眾更加廣泛的認可。
履職第二年,北京四中院進一步鞏固和延伸改革實踐,對新情況新問題展開新一輪的探索和創新,逐漸形成了自己的獨特優勢和品牌效應,跨區法院改革的效果凸顯。四中院在恪守履職的同時更加注重將司法實務經驗轉化為調研成果,并促進實現理論研究成果的再轉化再應用,努力為跨行政區劃改革提供可復制可推廣的經驗,為首善之區經濟社會發展提供更加強有力的司法保障。
一、以實現“跨”與“特”為目標,明確跨區法院改革定位
建立跨行政區劃法院,是黨的十八大、十八屆三中、四中全會確定的重大改革部署。習近平總書記在關于十八屆四中全會決定的說明中明確指出:探索設立跨行政區劃人民法院,有利于排除對審判工作的干擾、保障法院依法獨立公正行使審判權,有利于構建普通案件在行政區劃法院審理、特殊案件在跨行政區劃法院審理的訴訟格局。經過對跨區法院理論的反復思考,結合兩年來的改革工作實際,我們認為跨區法院建設應當把握三個定位,即消除對司法的地方干擾和行政干預,解決訴訟“主客場”問題,公正高效審理重大涉民生案件。
第一,消除對司法的地方干擾和行政干預,彰顯司法審判的中央事權屬性。設立跨區法院,管轄特殊重大案件,是司法管轄制度調整的必要現實途徑。法院審判受地方干擾和行政干預的重要原因在于從體制上法院的編制、人事和經費保障都依賴和受制于地方,隨著本輪司改法院在省以下人財物集中統管的逐步推進,省內各地方對司法審判的干預將大幅減少,但與此同時,地方各級法院在審理特殊的行政案件或者跨省際重大案件時,受到來自省一級的行政干預因素并未減少,該類案件雖然數量上遠少于普通類型案件,但往往社會關注度高,影響力大。人民法院能否排除行政干預,依法公正審理該類案件,突出反映國家法治統一、中央政令暢通是否得到保障,國家憲法和法律是否得到尊重。以四中院管轄審理區縣政府為被告的案件為例,2015年,全院受理以區縣政府為被告的一審行政案件1397件,占案件總數的738%,是2014年全市法院受理此類案件總數的近7倍,實體判決行政機關敗訴率為252%,2016年全院行政案件共收案近3000件,同比增長150%以上,實體判決行政機關敗訴率達到32%,地方行政權對司法權的干預得以有效消除,司法公信力初步彰顯。因此,設立跨區法院審理特殊重大案件排除地方干擾和行政干預,是實現“讓審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負責”司法責任制的必要保障,是建立與行政區劃適當分離的司法管轄制度的現實途徑,是實現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的必由之路。
第二,克服訴訟“主客場”現象,促進平等保護外地當事人合法權益。設立跨行政區劃法院,將部分特殊重大民商案件及涉地區利益之爭的案件從各級地方法院管轄中相分離,直接由跨區法院集中管轄,更有利于公正審理該類案件。訴訟“主客場”問題主要在地方有關部門或領導干部利用職權,通過爭管轄的方式將案件引入地方職權所及的法院進行審理,進而通過行政干預等方式插手案件審理,影響審判依法獨立進行。跨行政區劃法院由于不隸屬于其轄區內的任何地方,因此對訴訟“主客場”問題具有天然的免疫力。以北京市第四中級人民法院為例,自2014年年底掛牌履職以來,公正高效審結了一系列案件,沒有一起收到過地方政府部門或者領導“打招呼”,取得良好社會評價,2016年四中院共收案3800余件,收案總量比去年翻一番,越來越多的案件進入四中院的大門,說明當事人對四中院審判工作的認可,也說明四中院管轄審理案件的天然優勢,跨區法院司法公信力得以初步建立,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基本法治原則得以初步實現。
第三,公正高效審理重大涉民生案件,維護法律公正實施。司法為民是人民法院工作的根本出發點和落腳點,審理民生重大案件,人民法院在審判工作中預防和化解社會矛盾,完善社會管理,保障改進民生的重要途徑。隨著供給側結構性改革的推進,環境、教育、就業、分配、醫療、社會保障等領域群眾的司法訴求逐步增加,包括公益訴訟在內的重大環境資源保護案件、重大食品藥品安全案件、重大消費者權益保護案件越來越引起公眾關注。該類案件雖然數量上遠少于普通類型案件,但往往社會關注度高,影響力大,違法行為或結果跨越多個地區,直接影響民眾生活。應當由跨區人民法院排除地方干擾和行政干預,對該部分案件依法公正審理,利用自身優勢解決該類案件“立案難”“審判難”“執行難”問題.四中院自履職以來,公正審理包括公益訴訟在內的重大環境資源保護案件、重大食品藥品安全案件、重大消費者權益保護案件等重大特殊涉民生案件,建立“訴調對接、訴非銜接”“立保同步、保調對接、立審執銜接”等工作機制,加強矛盾糾紛協議協調處理,引入第三方機構參與糾紛實質性解決,取得了良好的社會效果和法律效果,促進了涉民生重大案件的有效解決,為社會經濟平穩運行和民生健康發展保駕護航。
二、以創新審判機制方式為動力,著力解決審判重點難點問題
立案登記制的全面實施使法院“立案難”得到基本解決,與此同時,法院案件量的大幅上升客觀上使“訴訟難”和“執行難”更加突出。四中院堅持以改革思維和改革辦法解決改革進程中的新問題,創造性建立了“十接五化”工作機制,即將告知釋明與立案登記對接、訴訟保全與訴訟立案對接、訴訟調解與訴訟保全對接、非訴解糾與訴前調解對接、委托第三方與立案預登記對接、責任保險與財產保全對接、多元化解與訴訟調解對接、合同約定與送達地址對接、委托調查與依職權調查對接、執行實施與執行裁判對接,用一體化、制度化、信息化、協同化、扁平化作為保障手段,著力解決“訴訟難”“執行難”,確保各項工作順利開展。
第一,深化立案登記制改革,推動訴前矛盾化解機制創新。四中院從建院之初就在全市率先實行立案登記制,結合工作實踐制定出臺《登記立案實施辦法》及八個菜單式工作指南,對各類案件登記立案的程序和要件進行了明確和規范,探索建立“以隨機分案為主、指定分案為輔”的分案機制,確保登記立案工作的規范、準確、公正、高效。在此基礎上,率先制定并發布了《立案釋明規則》,進一步加大并規范立案釋明工作力度,引導當事人更加理性地行使訴權,有效地規制一部分濫訴行為,維護了正常的訴訟秩序。在立案階段,四中院還初步探索建立“立案預登記引入第三方化解”及多元化糾紛解決、律師公益服務、立案綠色通道等多項工作機制,與北京市司法局、市法律援助中心合作率先將律師法律援助工作站引入立案大廳,同時引入法律實習生志愿服務,設立志愿者服務崗,確保為訴訟當事人提供便捷化、規范化、一體化、均等化的訴訟服務。從源頭上確保審判工作的公平公正。
第二,深化刑事審判機制改革,推動以審判為中心的訴訟機制創新。結合重大走私、職務犯罪案件審理特點,聯合公安機關、檢察機關、律師協會推動建立了“偵控辯審”四方聯席會議機制,加強各方履職的聯系溝通和協調聯動,以嚴格執行法定程序來確保案件公正裁判,形成防范冤假錯案的合力。與檢察機關共同出臺《關于協同推進法律監督機制建設的框架意見》,創新完善法檢兩院各司其職、相互配合、互相制約的體制機制,協同推進跨行政區劃法檢機關法律監督機制建設。根據跨區法院刑事審判工作實際制訂出臺《特殊主體重大職務犯罪案件審理規范》,加強對刑事一審程序庭前會議制度的調研并形成《庭前會議規則》,確保庭審集中高效,保障庭審中心作用的充分發揮。
第三,深化民商事訴訟機制改革,推動訴訟保全送達機制創新。作為跨行政區劃法院,四中院受理的民商事案件中有大量大標的跨區域金融保險合同糾紛,其中很大一部分案件當事人都向法院申請財產保全。但由于傳統財產保全擔保方式相對單一,提供擔保的限定條件較多,審查程序煩瑣,使得傳統擔保方式存在一定的局限性,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當事人的訴訟權利。為解決這一問題,四中院探索將保險公司責任保險擔保方式引入財產保全工作中,有效降低保全成本、提高保全效率,受到社會各界廣泛好評。立足于解決訴訟中調查取證難問題,充分聽取律師代表意見,在全市率先出臺《關于充分保障律師執業權利共同維護司法公正的若干規定》并落實調查令制度,極大便利當事人調查取證,有效保障當事人訴訟權益。立足于解決大標的民商事案件“送達難”問題,向有關方面發送《關于有效維護金融債權解決“送達難”在合同中約定送達地址的司法建議》,制作規范化、模板化合同建議條款,促進合同當事人履行誠信義務,有效推動解決“送達難”。
第四,深化行政訴訟機制改革,推動司法行政互動機制創新。根據四中院目前受理案件80%以上為以北京市各區政府為被告行政案件的實際,率先向市、區政府發送推進法治政府建設的建議書及各區政府行政案件司法審查分報告,通過對受理案件情況的分析為各區政府提供依法行政個性化“體檢表”。加大行政機關負責人出庭應訴工作力度,截至目前,已實現北京市16個區政府區長或副區長出庭應訴全覆蓋,同時通過與區政府召開座談會等方式,暢通溝通渠道,實現行政爭議的提前預警與超前化解。
第五,深化執行工作機制改革,推動實施保全工作機制創新。根據跨區法院執行工作實際,將執行實施與執行裁判進行外部分離,實現執行裁判權、實施權、監督權“三權分離”。針對執行工作中財產難尋、人難找,當事人故意轉移資產、拖延訴訟等問題,創設“立保同步、保調對接”工作機制,在當事人起訴申請訴訟保全時,經法院審查符合條件的,同步進行立案、保全工作,提高保全成功率,在成功保全的同時開展調解工作,由于財產保全到位,當事人開展調解、實現和解的意愿大大提高,近60%的重大保險糾紛通過調解和解方式有效化解,被最高法院授予“全國保險糾紛訴調對接機制建設示范法院”榮譽稱號。
第六,深化司法服務和司法行政機制改革,推動外部公共關系協調和內部黨建隊建工作機制創新。積極整合外聯渠道,優化資源配置,在全國法院首家成立司法服務辦公室作為統一對外聯絡部門,統籌代表委員、特邀監督員、人民陪審員聯絡工作,健全人民陪審員參審監督機制,建立專家咨詢論證制度,有效帶動提升審判執行工作科學化、民主化、規范化水平。加強與律師協會溝通協調,深入推進與高等院校、科研機構合作共建,同時積極開展對外宣傳工作,加強互聯網、微博及微信公眾號建設,落實月度新聞發布會制度,及時有效對外傳播審判工作重大事項和重要改革舉措,成為促進審判執行工作、展現機制創新成果的重要平臺。創新黨建隊建工作機制,建立“調查研究、教育培訓、人才培養”三位一體的調研工作新機制,有效發掘和培養調研人才,為建設學習型、研究型法院營造良好氛圍。探索建立“實訓制培訓、帶教制培養”工作模式,將傳幫帶的優良傳統與新型審判組織建設有機結合,促進人才成長。開展基層黨建項目創新評比工作,依托各黨支部、黨小組結合本職工作項目化推進基層黨建工作機制創新,實現“以黨建帶隊建,以隊建促審判”。
三、以落實司法責任制為核心,扎實推進審判權運行機制改革
審判權運行機制改革是本輪司法體制改革的重點內容之一,居于基礎性地位。在推進審判權運行機制改革過程中,四中院注重緊緊抓住司法責任制這個“牛鼻子”,既著力構建保障法官依法獨立行使審判權的制度機制,又積極探索對審判權的有效監督制約方式,實現“讓審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負責”。
第一,尊重審判權運行規律,讓裁判權回歸法官。實現“讓審理者裁判”,關鍵在于排除法官在行使審判權過程中受到的各種干擾,讓法官敢于、善于、習慣于依法獨立行使審判權,使案件的裁判權真正回歸到法官手中。一是強化法官及審判團隊的法定職責。以三類人員分類管理為基礎,科學劃分各類人員員額配比,做到崗額適配、人崗相宜,優化配置審判資源。在此基礎上,構建“111”審判團隊,出臺《審判團隊運行管理辦法》,明確法官及法官助理、書記員各自的職責定位。在全市法院率先提出法官助理“以委任制為主、以聘任制為輔”和書記員“以聘用制為主、以委任制為輔”的分層分級管理模式,為全市改革推進提供了可復制可借鑒的經驗。二是明確院庭長權力行使范圍和規則,改變院庭長行權方式。制定《院庭長審判管理權監督權運行規則》和《院庭長審判管理監督權力清單》,將對案件的親歷作為審判權行使的基本原則,建立常態化院庭長辦案機制,明確要求庭長和副庭長年辦案數量應不低于本部門法官年平均辦案數量的50%和70%,院長每年辦理不少于12件的重大、疑難、復雜案件,充分發揮院庭長作為資深法官在審理重大疑難案件中的獨特優勢。三是改革審委會工作機制,明確審委會工作職能。制定《審委會工作規則》,將法官會議作為提交審委會討論案件的過濾機制,明確審委會討論決定的案件僅限于重大、疑難、復雜案件法律適用問題,強化審判委員會總結審判經驗、討論決定審判工作重大事項的宏觀指導職能。制定《法官會議工作規則》,由法官會議對審判工作重大理論實踐問題研究討論并形成參考意見。目前,法官會議已在我院常態化開展,在解決重大問題、統一裁判標準等方面起到了積極的推動作用,成效顯著。
第二,強化審判權運行監督,由裁判者承擔責任。落實“由裁判者負責”,關鍵在于明確審判責任的責任主體、認定主體、認定標準、追責程序等,確保責任范圍清晰準確、責任認定規范科學、責任追究嚴肅客觀。一是科學劃定審判責任,確保責任明晰。按照“權責明晰、責權統一”的要求,研究制定《落實審判責任制實施辦法》,明晰審判責任的認定標準、責任承擔方式、免責情形以及相關申辯程序等,確保各責任主體明確自身承擔的職責及責任后果。二是建立符合改革要求的審判工作考評機制,科學評價審判工作?茖W制定各類人員績效考核辦法,強化對審判團隊一體化考評機制,探索建立規范、科學的審判質效、人員績效考核評價指標體系和考評機制。三是完善責任追究程序和機制,確保審判責任落實。建立執法監督聯席會議機制,健全“案件評查、審務督察、紀檢監察”三位一體的執法監督聯席機制,確保對審判責任的認定處理科學規范,公開透明。結合四中院職能特點和隊伍實際,探索構建廉政風險防控機制,嚴格落實“中辦”“國辦”干預司法活動插手具體案件責任追究兩個規定,建立案件干預和案件監督全程留痕制度、差錯瑕疵案件兩級質詢和通報講評機制、審判責任的申辯和公示機制,確保審判責任得到及時準確的查究落實。
第三,扎實推進司法責任制改革的基本遵循。在探索實踐中,我們認為,扎實推進審判責任制改革,應當重點把握好以下幾個方面:一是突出法官主體地位。法官是落實審判責任的主體,一方面要充分發揮法官的主觀能動性,培養法官積極參與推進改革的責任感和使命感,另一方面要建立法官自治管理機制,實現法官群體的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監督和自我提高。我們建立了法官委員會作為法官自治管理組織,通過法官委員會實現“法官管法官”,發揮了法官委員會在審判責任認定和追究等方面的重要作用。二是要落實崗位職責管理。科學劃定審判職責、明確職責范圍是落實審判責任的前提和基礎,因此,必須將傳統以職務管理為主的干部管理方式轉向以職責管理為中心的專業人員分類管理模式,明確各類別各層級各崗位干警的職責權限,同時堅持以崗位職責為基礎開展績效考核評價工作,確保法官及其他人員更加明確自身職責任務,有效避免審判責任后果的發生。三是優化法院管理模式。審判責任的認定、追究及免除等,是一項復雜精密、環環相扣的系統工程,涉及法院多個部門多項崗位職能。應當著力構建適應改革需求的、更加扁平高效的法院管理模式,實現“去行政化”的管理目標,使包括落實審判責任在內的各項工作更加高效有序開展。四中院探索建立了“四大工作平臺”,即依托法官委員會建立法官執業綜合管理平臺、依托審判委員會建立審判業務綜合管理平臺、依托司法服務辦公室建立司法服務綜合管理平臺、依托綜合行政辦公室建立隊伍綜合管理保障平臺等,利用這些平臺整合管理職能、減少管理層級,有效提升了管理效能,保障了各項工作的科學、有序、快速推進。
兩年時間在浩瀚歷史長卷中僅為轉瞬一逝,但在四中院運行的軌跡里,卻是十分關鍵而又彌足珍貴的。我們將2016年四中院人的探索與創造進行匯集總結,成形于字,編輯成冊,作為《跨行政區劃法院改革的探索與實踐(2015年卷)》的延續,繼續沿用前輯的體例格式,從調查研究、典型案例、新聞發布等方面向讀者展示一年來四中院人的所思所想。這既是對過去一年四中院人精益求精的工作與艱苦卓絕的付出進行必要的記錄與傳承,也是對跨區法院來年的審判實務、司法改革、隊伍建設等各項工作開展的指導與鞭策,更希望這些在司法實踐中形成的珍貴成果對于深入推進全國范圍內的跨區法院改革和司法體制改革提供可復制可借鑒的經驗。
“忠誠奉公堅守,穩妥務實前行”,四中院將繼續以踏石留印、抓鐵有痕的韌勁,一步一個腳印推進各項工作,努力為跨區法院改革試點工作創造更多更好的經驗財富,力爭做好司法體制改革的促進派與實干家,做好法治中國首善之區建設的實踐者和捍衛者。
是為序。
北京市第四中級人民法院黨組書記、院長
2016年12月30日
吳在存 1960年2月出生,山東寧津人,研究生畢業。1979年12月參加工作,歷任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助理審判員、審判員、研究室副主任、研究室主任、審判委員會委員,北京市第yi中級人民法院黨組成員、紀檢組組長、副院長、審判委員會委員、審判員,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黨組成員、政治部主任、副院長、審判委員會委員、審判員。二級高級法官,F任北京市第四中級人民法院黨組書記、院長、審判委員會委員、審判員。獨著或與他人合著、主編《瀆職犯罪的理論與實踐》《中華人民共和國判例法全書(經濟刑法卷)》《行政訴訟法案例研究》等著作十余部。
第一編調 查 研 究
1以平臺建設為抓手構建人民法院扁平化管理新模式吳在存
2發揮跨區法院獨特作用推動行政爭議實質性解決吳在存
3以改革思維推動審判機制創新著力破解“訴訟難”“執行難”吳在存
4在財產保全中引入責任保險擔保的路徑及其價值吳在存
5堅決落實從嚴治院要求高標準推進跨區法院建設融鵬
6以“五大發展理念”引領跨行政區劃法院改革發展程琥王迎龍
7行政案件跨區域集中管轄與行政審判體制改革程琥
8行政訴訟繁簡分流程序構造程琥
9在跨行政區劃法院設立京津冀區域重大民商事糾紛解決中心的思考馬軍
10關于在跨區劃法院管轄審理行政案件的調研報告
——以北京四中院審理行政案件的實踐為樣本考察跨區劃法院未來發展路徑陳良剛武楠霍振宇
11完善跨區法院制度實現跨區司法功能
——關于跨行政區劃法院定位、設置與功能楊晉東黃天聞
12“到案經過”類證明材料的現實困境和改革走向王靖
13關于立案登記制下行政訴訟中不當行使訴權問題的調研
——以北京四中院為樣本張勤緣王娟楊宗騰
14“靜態比對”到“動態探知”:規范性文件一并審查進路重述
——以過程論為視角并以審查標準構建為中心陳良剛
15破繭與化蝶:規范性文件一并審查的困境反思與進化之路
——以建立規范性文件審查之訴為依歸陳良剛
16作為判決撤銷理由的濫用職權
——兼論修法后濫用職權表現的客觀化趨勢武楠
17行政訴訟類型化轉型中明示拒絕行為審理規則的重構
——以新行政訴訟法實施后某直轄市300件行政訴訟案件為樣本的考察霍振宇
18優化與重構:論行政訴訟再審復查機制的完善
——基于A市高級法院近3年行政再審申訴結案數據的探討向緒武
19中介機構資金介入商業銀行個人信貸業務的審視與思考
——淺談中介機構資金介入商業銀行個人消費信貸業務的法律規制、資金風險防控措施和設想高晶
20論保理合同糾紛中債務人承諾后的法律責任李曉蕊
第二編典 型 案 例
1不履行法定職責案件中,起訴人是否負有向行政機關提出履職申請的舉證責任
——吳某某訴北京市順義區人民政府不履行法定職責案石東弘
2行政行為程序輕微違法的認定標準
——沈某訴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政府行政復議決定案陳良剛
3保險合同條款的適用與效力問題
——北京東方賽力粘合劑有限公司訴永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財產保險合同糾紛案馬軍
4財產保險合同中被保險人的認定
——遼寧聯合日郵汽車分撥有限公司訴中國太平洋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財產保險合同糾紛案馬軍
5意外傷害保險合同糾紛中舉證責任的認定
——王某訴新華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意外傷害保險合同糾紛案馬軍
6受賄案件中受賄數額的認定
——公訴機關訴魏某某受賄案馬智輝
7行政機關應當在準確理解人民法院生效判決具體理由的前提下履行生效判決
——王某訴北京市西城區人民政府公房管理案武楠
8政府信息公開申請明確性的審查
——王某某訴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政府信息公開案霍振宇
9被征收人請求市縣級政府履行查處違法征收職責的屬于人民法院行政審判權限范圍
——席某某訴北京市西城區人民政府履行法定職責案向緒武
10直接退回申請信件是否構成拒絕履行法定職責
——霍某、劉某某訴北京市房山區人民政府行政不作為案張立鵬
11行政協議約定義務適當履行的司法審查
——王某某訴北京市順義區人民政府行政協議案向緒武
12行政機關應當慎重認定非政府信息
——北京博佳光學制品有限責任公司訴北京市延慶區人民政府撤銷行政行為案賈毅
13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補償中的房屋拆除實施主體及責任承擔問題
——冉某某訴北京市門頭溝區人民政府拆除房屋行為違法案武楠
14行政訴訟中調查令的使用有助于及時實現矛盾爭議實質性解決
——回某訴北京市東城區人民政府公房管理案賈毅
15對以不同訴由針對同一政府信息公開答復書提起訴訟的變相重復起訴行為不予立案
——宋某某訴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政府信息公開案王小虎
16申請撤銷仲裁裁決的期限為不變期間
——銅川市耀州區照金礦業有限公司申請撤銷仲裁裁決案張勤緣楊宗騰
17機動車未按期年檢是否屬于保險責任的免責范圍
——谷某訴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財產損失保險合同糾紛案崔智瑜
18擔保合同未明確約定發生借款加速到期情形時擔保人的責任承擔判斷
——國家開發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訴被告寧夏達力斯發電有限公司、寧夏光泰實業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糾紛案王翔
19投保人改變保險車輛使用性質保險公司不承擔賠償責任
——王某訴保險公司財產損失保險合同糾紛案溫志軍
第三編新 聞 發 布
1北京市第四中級人民法院建院一周年新聞發布會
2北京市第四中級人民法院關于在民商事審判財產保全中引入責任保險擔保方式新聞發布會
3北京市第四中級人民法院成立法官委員會、司法服務辦公室新聞發布會
4北京市第四中級人民法院行政審判白皮書新聞發布會
5北京市第四中級人民法院登記立案釋明規則暨律師法律援助工作站運行情況新聞通報會
6北京市第四中級人民法院金融借款合同糾紛審判白皮書新聞發布會
第四編白皮書
1.北京市第四中級人民法院2015年行政案件司法審查報告
2.北京市第四中級人民法院金融借款合同糾紛審判白皮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