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糾紛處理圖解錦囊》既以圖解的形式直觀、清晰地梳理了醫療糾紛處理的基本思路、常見知識、處理流程,又用以案說法的形式對常見的糾紛問題進行分析解答,并提供風險提示和處理錦囊,為物業糾紛處理提供了一個可視化的、實用性強的解決方案。
《以案說法糾紛處理圖解錦囊系列》叢書著眼于日常生活中高頻出現的法律糾紛,通過對基礎法律知識的圖解介紹,對具體案例的解析解答,聯系現行的法律規定,為普通大眾讀者提供解決糾紛的技巧和操作指南。
叢書具有以下特點:
1.合理務實的分冊設置
叢書緊緊圍繞普通大眾常見的法律糾紛進行分冊設置,包含婚姻家庭、道路交通、五險一金、勞動合同、物業、二手房買賣等熱點專題。
2.清晰直觀的知識圖解
叢書以圖表的形式對每個專題糾紛的基本處理流程和流程中涉及的關鍵法律知識點進行解讀。讓讀者清晰、明了、直觀地理解法律知識點和流程節點。
3.準確通俗的以案說法
叢書根據最新的法律法規,用準確、通俗的語言解讀實踐中的常見法律糾紛問題,為讀者理解法律、解決問題提供有效的參考。
4.精練實用的處理錦囊
每一個問題之后都設有專家提示和處理錦囊,用精練的語言提示處理每一問題需要注意的風險點和技巧。
希望本套叢書能夠為廣大讀者帶來切實的法律幫助。但囿于編者水平、精力有限,不完善之處在所難免,希望讀者多提寶貴意見,以幫助我們修訂、再版時加以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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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常見糾紛處理圖解
第一章醫療服務合同糾紛
01.醫療服務合同權利義務
02.醫療機構的告知說明義務
03.醫療機構未全面履行醫療告知說明義務而應承擔的賠償數額的實務參考因素
04.醫療機構因患者拖欠醫療費而解除醫療服務合同的要點把握
05.患者住院治療結束后拒不出院的司法處理程序
06.醫患雙方對應否實施手術的判斷及后果
第二章一般醫療損害糾紛
01.醫療糾紛的解決流程
02.退休后從事其他行業并有收入的受害人(患者)的誤工費賠償要點
第三章醫療事故損害糾紛
01.醫療事故證據保存圖示
02.因醫療器械缺陷或輸血造成患者損害情形下患者的賠償請求選擇權
003.醫療損害責任糾紛的民事訴訟流程
第四章醫療侵權糾紛
01.醫療機構侵犯患者知情同意權的四個構成要件
02.因醫療侵權而請求精神損害撫慰金的原告訴訟主體
03.醫療侵權及其賠償責任認定
04.確定醫療機構侵權賠償責任比例的主要考量因素
05.醫療機構因侵權而應承擔精神損害撫慰金的條件
06.精神損害賠償數額確定所依據的因素
第五章醫療鑒定糾紛
01.醫療糾紛的鑒定流程
02.醫療損害責任過錯鑒定
第二部分糾紛處理錦囊
第一章醫療服務合同糾紛
01.醫療機構在產前醫學檢查中未查出胎兒有先天缺陷的應承擔相應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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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醫院在進行孕期保健時未遵章對孕婦提供產前診斷的有關指導和建議的,應當對孕婦產下具有先天性缺陷的新生兒承擔相應責任
03.醫療機構按照醫療規范和常規對孕婦進行孕期產前檢查的,不應對新生兒的先天性缺陷承擔責任
04.患者拖欠醫療費的,醫療機構可以據此要求解除住院醫療服務合同
05.患者要求醫療機構賠償其因不合理用藥所受經濟損失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06.患者有權要求醫療機構返還因不必要檢查所支付的檢查費用
07.患者在未掛號和繳納相關費用的情況下直接就診并在就診過程中發生人身損害的,醫院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08.患者在住院治療結束后經反復通知拒不出院的,醫院可通過司法程序予以處理
09.醫療糾紛解決后,家屬仍將尸體停放在醫院的,醫院有權收取停尸費
10.患者在醫療機構就診過程中自行走失后被宣告死亡的,醫療機構對此不承擔精神損害賠償責任
11.精神病患者因脫離醫方護理,病情突然變化后未能得到及時搶救而傷亡的,醫院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12.尚具有完全行為能力的精神病患者經家屬申請強制住院治療期間,在醫院已告知藥物風險的情況下因用藥導致損害的,醫院不應承擔責任
第二章一般醫療損害糾紛
01.醫務人員未盡告知說明義務導致患者損害的,醫療機構應承擔賠償責任
02.醫療機構未盡到詢問檢查和告知說明義務而造成患者人身損害的,醫療機構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03.醫療機構未全面履行醫療告知說明義務造成患者損害的,應承擔相應賠償責任
04.醫院履行告知義務存在瑕疵但未對患者造成直接損害后果的,醫院可根據公平原則對患者適當補償
05.醫療機構出具的體檢報告未對受檢者的后續疾病治療產生誤導的,醫療機構不承擔賠償責任
06.醫療機構未將體檢報告重要指標異常情況向受檢者說明導致受檢者喪失確診時機的,醫療機構對此應承擔精神賠償責任
07.醫療機構未充分說明醫療風險的,應當對患者術后并發癥的損害后果承擔賠償責任
08.醫療機構向患者告知了手術風險,并不必然因此免除賠償責任
09.手術結束后未告知患者所應注意事項而造成損害后果的,醫療機構應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10.醫師對于要求出院但不宜出院的病員,未履行對出院后果的告知義務,導致病員病情惡化的,應當承擔部分損害賠償責任
11.醫療機構在開具藥物時未盡到注意義務導致患者終止妊娠的,醫療機構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12.醫療機構因遲延會診造成患者損害的,應當對患者承擔賠償責任
13.醫療機構應當對其漏診行為承擔醫療損害賠償責任
14.應當發現而未能發現患者癥狀病因,延誤診療并造成患者損害的,醫療機構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15.醫院未按醫療規范進行輸血前的準備,致使因患者血型特殊延誤救治的,醫院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16.因患者及其家屬拒絕簽字,醫院未實施手術且無其他過錯的,不應對患者的損害后果承擔責任
17.醫院在治療過程中因疏忽過失致使患者疾病未能治愈而需要再次治療的,應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18.醫院未經患者及家屬同意更換主刀醫生造成患者損害的,醫院應承擔賠償責任
19.患者在醫院接種疫苗后發生身體損害的,醫院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20.患者及其家屬同意實施的風險醫療行為給患者造成損害的,醫療機構僅在其存在醫療過錯的范圍內承擔責任
21.醫療機構是否存在醫療過錯及醫療行為與患者死亡之間是否存在因果關系的正確認定
第三章醫療事故損害糾紛
01.醫療機構對患者損害存在過錯,雖不構成醫療事故仍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02.醫院的治療不存在醫療事故,但缺乏術前討論及手術方案制定的會診記錄,在病歷書寫上存在不足的,醫院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03.患者患有難以治愈疾病經治療無效死亡的,醫院如存在誤診應承擔賠償責任
04.精神病人在精神病醫院自殺,醫院不能以其不是監護人為由免除賠償責任
05.醫護人員在治療過程中未盡合理的注意義務致使患者自殺的,醫療機構應承擔相應賠償責任
06.醫院未盡充分注意義務致病人搶救無效死亡的,受害人親屬有權主張精神損害撫慰金
07.醫療機構對患者術后隨訪及檢查不到位而致患者死亡的,醫療機構應承擔賠償責任
08.患者親屬系醫療機構員工并實際參與治療造成醫療損害的,醫療機構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第四章醫療侵權糾紛
01.醫療機構在診療過程中違背患者意愿采取有利于患者的醫療方案的,醫療機構仍應承擔精神損害賠償責任
02.醫療機構在診療過程中使用不合格的醫療器械給患者造成損害的,醫療機構應承擔侵權賠償責任
03.醫院告知沒有可派救護車而家屬未及時將患者送往醫院致患者死亡的,醫院不應承擔醫療損害賠償責任
04.醫院未履行適當告知義務致患者接受新醫療手術受損的,應當承擔相應的過錯責任
05.醫師在手術過程中發現術前未檢查出的病變器官,未征得患者同意而實施切除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06.未盡合理注意義務、錯誤地判斷了當事人的精神狀況,致使無精神問題的當事人被強制住院治療的,精神病醫院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07.患者損害與診療行為無關但醫療機構行為不當存在缺陷的,應由醫療機構對患方進行一定的經濟補償
08.醫院在診療過程中的不足與患者死亡并無明確因果關系的,醫院不應承擔醫療侵權損害賠償責任
09.醫療機構在告知患者特殊醫學檢查的結果時,如果已盡一般注意義務和特殊注意義務,那么患者由于其他原因受到損害的,醫療機構不應承擔侵權賠償責任
10.醫療機構根據其他醫療機構的診斷結果導致手術失敗給患者造成損害的,醫療機構應當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11.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有過錯,致使患者受損,即使存在患者或其家屬不配合治療的情況,醫療機構仍需承擔相應賠償責任
12.醫院產檢等診療行為無過錯但在檢查報告單中描述欠缺的,構成對患者知情權和選擇權的侵犯
13.醫院未經夫妻中的男方同意而終止女方妊娠的,不構成對男方生育權的侵犯
14.醫院在未經產婦同意的情況下,擅自處置產婦娩出的死胎構成侵權
15.醫療機構將患者病理檢查標本丟失的,醫療機構對患者應承擔相應的損害賠償責任
16.醫療機構存在偽造、篡改病歷資料情形的,應當認定其在診療過程中有過錯而承擔侵權賠償責任
17.醫院商業廣告使用公民眼、嘴、鼻等面部的局部照片,不構成侵犯公民肖像權
18.在患者住院期間,由于第三人的侵權導致患者或陪護家屬財物遭受損失的,醫院應承擔賠償責任
19.不具備相應的醫療機構資質的美容會所,超出經營范圍非法開展醫學美容項目造成他人人身損害的,是否應承擔賠償責任?
第五章醫療保險糾紛
01.醫務人員在診療過程中不存在故意過錯,醫療責任保險合同的保險人應承擔保險責任
02.患者通過社會醫療保險已經報銷的醫療費不應從醫療機構的損害賠償中予以扣減
03.醫生因過失造成患者人身損害,醫院應當對患者為治療而使用非醫保藥物的費用承擔賠償責任
04.醫患雙方就民事責任自行協商并達成賠償協議履行完畢后,可據此向承保的保險公司提出醫療責任保險理賠
05.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人身損害,醫療機構先墊付醫藥費,醫療機構可向保險公司求償
06.用人單位未給勞動者辦理職工醫療保險,導致勞動者所花醫療費用不能按照職工醫保的標準進行報銷的,用人單位應賠償損失
第六章醫療鑒定糾紛
01.對醫療鑒定結論有異議但并未申請重新鑒定的,法院不予支持
02.當事人對雙方協商一致選定的鑒定機構作出的鑒定結論不認可并申請重新鑒定,但未有充分證據證明鑒定結論錯誤的,法院不予準許
03.醫療損害責任糾紛中醫患雙方就鑒定機構協商不成的,則由法院指定鑒定機構
04.不具備醫療事故鑒定資質的司法鑒定中心不能對醫療事故進行技術鑒定
05.同一鑒定機構就同一鑒定事項作出了兩個不同鑒定結論的,該兩項鑒定結論不能作為定案依據、無法得到法院支持
06.鑒定人未出庭接受當事人質詢,也未經法院同意書面答復當事人質詢的,法院不能以其出具的鑒定結論作為定案依據
07.醫學會司法鑒定意見對法院作出責任認定及分配不具有必然的約束力
08.患者在醫療過程中遭受人身損害后經鑒定不構成醫療事故的,仍應對診療行為進行醫療過錯鑒定
第七章醫療糾紛程序問題
01.醫療機構未盡到妥善封存患者病歷及為患方復印等義務的,應當因此在醫療損害責任糾紛中承擔不利后果
02.因醫療侵權導致患者死亡的,患者的姐姐對患者履行了主要扶養義務的可以作為賠償權利請求人
03.醫療機構因過錯而未檢測出胎兒患有先天性殘疾的,胎兒出生后也不能成為該醫療損害賠償糾紛的訴訟主體
04.患者因醫療器械缺陷造成損害而起訴醫療機構的,法院無須追加醫療器械生產者為共同被告
05.多家醫療機構的診療行為對患者構成共同侵權的應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06.遭受醫療損害的患者具有對承擔后續醫療機構的選擇權
07.患者因輸血感染疾病的侵權損害賠償應適用無過錯責任原則
08.醫療機構提供的病歷材料存在涂改、增添內容現象的,推定醫療機構存在過錯
09.醫療損害責任糾紛案件中患者應當對醫療機構存在過錯以及因果關系承擔舉證責任
10.在低治愈率疾病患者醫療損害賠償案件中,可借鑒存活機會喪失理論,合理分配醫方和患方的舉證責任
11.患者在診療活動中受到損害,醫患雙方均有過錯的,醫療機構應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12.醫療損害責任糾紛案件中應當正確適用優勢證據原則
13.醫院搶救交通事故受害人而又無法找到其家屬的,醫院可以就醫療費代位要求交通事故責任方進行賠償
14.在衡平患者的知情同意權與醫療機構的裁量權時,可以綜合疾病的輕重、醫療措施的緊急程度、對患者決策是否具有實質影響等多方面因素予以考量
15.因醫院過錯導致死亡的未成年人,其父母在城鎮生活的,其死亡賠償金應當按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標準計算
16.當事人因他人的侵權行為死亡的,對于其未成年的被扶養人,不管被扶養人是否以自己的勞動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其撫養費用都應當計算到18周歲
17.醫療損害案件中的受害人退休后從事其他行業并有收入的,其應當獲得誤工費賠償
18.患者向衛生行政機關申請判定醫療事故責任但其未處理的,患者可向法院起訴要求其作出處理
附錄
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
司法鑒定程序通則
醫療機構管理條例
醫療事故處理條例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若干問題的通知
衛生部關于做好《侵權責任法》貫徹實施工作的通知
醫療機構管理條例實施細則
醫療機構病歷管理規定
衛生部關于印發《健康體檢管理暫行規定》的通知
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醫療損害賠償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指導意見(試行)
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醫療過失賠償糾紛案件辦案指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