雷經天是中國共產黨法治建設的創始人之一。他為新民主主義革命時期的法制建設做出了貢獻,為黨的法治建設奠定了理論基礎。
黃克功案是雷經天經手的第一個最為棘手的案件,震驚黨內外。一邊是戰功赫赫的紅軍將領,一邊是一心向黨的女學生;一邊是網開一面、戴罪立功的說情,一邊是人人平等、公正執法的呼聲……雷經天用他的正義和智慧,維護了法律的尊嚴,又讓罪者誠心悔過,有尊嚴地赴死。
回顧雷經天的一生,有過指點江山、激揚豪邁,有過指揮若定、決勝千里;也有過階下為囚、九死一生,有過蒙冤難雪,忍辱負重……大起大落的人生沒有擊垮他對自己信念的堅持。
他是一位值得紀念的人。
還原黃克功案審判始末;法制建設創始人雷經天三起三落的人生!
序言/王榮華
引子
第一章 擎天之志 如雷經天
第二章 尋求真理 投身革命
第三章 南寧風雷 百色生輝
第四章 蒙冤北上 矢志不移
第五章 開創吏治 懲惡揚善
第六章 組建兩縱 南征北戰
第七章 歷經坎坷 忠誠無限
附錄1 雷經天(1904-1959)
附錄2 雷經天年譜
附錄3 我的歷史(1904-1929年表和大事記)
附錄4 自傳
附錄5 雷經天同志公祭儀式報道
附錄6 訃聞(治喪委員會名單)
附錄7 吳樹琴同志為雷經天同志平反的申訴信
附錄8 中共上海社會科學院委員會關于雷經天同志的復查報告
附錄9 中共上海市紀律檢查委員會關于雷經天同志復查結論的批復
附錄10 陜甘寧邊區高等法院刑事判決書(黃克功一案)
附錄11 邊區司法工作報告
附錄12 廣西的蘇維埃運動
附錄13 破除資產階級法權思想
附錄14 堅決貫徹黨的教育方針
附錄15 深切懷念雷經天同志
后記
此事引發了全體軍民廣泛的議論。在大討論中, 嚴懲與同情 的兩派展開了激烈的爭論。
一派主張殺人償命,一派主張戴罪立功。
主張嚴懲的人認為,黃克功自恃對革命有功,無 視法紀,草菅 人命,殘忍自私,如果不殺,我們黨少數恃功自傲的 干部將更加為 所欲為,無視黨的紀律。“殺了黃克功,為黨敲警鐘 ”;“殺了黃克 功,可以教育多數同志”。
同情的人認為,黃克功犯了重罪,理應重處。但 他參加了二萬 五千里長征,是紅軍中的重要指揮員,組織指揮過多 次戰斗,為革 命作出過重要的貢獻。革命的任務還很重,還需要他 這樣一些具 有豐富軍事經驗的干部,帶領官兵去沖鋒陷陣,去浴 血奮戰。對他 的處理,最好是給他一次戴罪立功的機會,這樣對革 命的前途有 益,犯不著為一個女子的生命,而讓我們軍隊失去一 位戰功赫赫的 將軍。如果堅持殺人償命,那么,所“償”的代價也 實在太高了。尤 其是,在延安的一些知識分子和剛剛赴延安的青年人 認為,黃克功 是一位作戰英雄,是我們崇拜的傳奇人物,不能因為 一時過錯,就 否定了他所有的功績,就否定了他對革命仍將起的作 用,如果我們 殺了他,那將是革命事業的損失。
與黃克功一起浴血奮戰的戰友及部下也紛紛上書 ,為他請命。
延安的廣大軍民,也都在關注著事件的發展。
此時的雷經天也陷入了深深的矛盾中。應該承認 ,當時延安 的法院,還是一個新生事物。雷經天雖然受過高等教 育,但并不是 學法律專科;盡管有豐富的革命斗爭經驗,但參加革 命以來,還是 第一次參與法庭審案工作。而大多數黨的干部也沒有 什么法制觀 念,他們寄希望于中央領導出面赦免黃克功,給他一 次機會,讓他 到戰場上立功贖罪。這種輿論給黃克功帶來一絲求生 的希望,他 馬上給毛澤東寫信,請求免其一死,表示自己寧可拿 著機關槍,在 執法隊監督下,向日軍沖鋒陷陣,讓一腔熱血傾灑在 沙場上。
在一片赦免聲中,由抗大政治部副主任胡耀邦為 組長,抗大、 陜北公學和保安司令部等單位聯合組成的審訊組多次 對黃克功進 行審訊,他對槍殺事件供認不諱。審訊后,將此案移 交高等法院 審理。
當時的審判庭庭長兼代院長雷經天在深入調查、 認真取證后 得出了明確的答案,黃克功逼婚未遂故意殺人,證據 確鑿,不殺不 足以平民憤,不殺不足以告慰屈死的劉茜,不殺不足 以教育廣大的 干部。他認為,此風不可長,要維護法律的尊嚴,要 保證革命事業 的勝利,就必須嚴肅黨紀、軍紀。耿直的雷經天,以 坦蕩的胸懷和 對革命事業高度負責的態度,明確表示,黃克功非殺 不可。為此, 他也給毛主席寫了一封信,提出了自己的觀點: 共產黨員有犯法者,從重治罪。為什么這樣做呢 ?因為共產 黨員都是無產階級優秀的先進戰士,共產黨應有鐵的 紀律,正因為 如此,我們才能夠號召更多的人民參加這一偉大的抗 日斗爭,使這 些綱領能夠迅速的、普遍的、更加徹底的實現,我們 共產黨員,每一 個布爾什維克都應該是實現這一綱領的先鋒與模范, 由于如此,共 產黨員有犯法者應從重治罪,所以必須對黃克功處以 極刑。
10月10日,公審黃克功大會在陜北公學的大院里 舉行。會 場內,一萬余名與會的各界人士代表席地而坐,整個 會場安靜而肅 穆。邊區高等法院的法官、陪審員、起訴人、證人、 辯護人和法警走 進了會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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