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收學(第2版)》系統闡述稅收基本知識、基本理論,論述稅收制度設計原理,分析中國現行稅收法律制度規定,概述稅收征收管理制度和征管模式改革的經驗。第二版繼承了第一版突出基本理論、基本知識和基本技能,闡述具體深入、系統全面的特點;又注重歸納整理最新理論進展和實踐經驗,基于中國國情為中國理財治稅提供分析思路和解決方案,并詳盡地更新了稅收制度規定。《稅收學(第2版)》作者力圖為經濟管理、法學各專業學生和專業人士提供最新最好的稅收學教科書。
第二版前言
第一版前言
第一篇 稅收理論
第一章 稅收概念和中國稅收概況
第一節 稅收概念和分類
一、稅收概念
二、稅收基本要素
三、稅收類別
第二節 中國稅收概況
一、稅收結構
二、稅收總額及其占政府收入和GDP的比重
三、中國稅收管理和征收
第二章 稅收大歷史:中西治稅實踐的經驗和教訓
第一節 國家(政府)、財政和稅收的起源
一、國家(政府)的形成和財政的產生
二、稅收的產生
第二節 中國稅收的起源與發展
一、中國稅收的起源
二、中國古代皇權專制下小農經濟社會的稅收
三、中國近代社會的稅收
第三節 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以后的稅收發展
一、城鄉有別的二元財政稅收制度
二、正稅制度的演變
三、雜稅和“暗稅”的演變
第四節 西方稅收的起源與發展
一、西方稅收的起源
二、前資本主義時期的西方稅收
三、資本主義時期西方稅收的發展
第三章 稅收存在的依據及其質的規定性
第一節 國家的公共權力與稅收
一、國家(政府)的兩種權力和兩種職能
二、稅收是政府公共權力主體克服市場失靈、提供公共產品和實施收入再分配經常性成本補償方式和調控手段
第二節 稅收與剩余產品價值
一、稅收不能課及物化勞動轉移價值和必要產品價值
二、稅收是國家(政府)公共權力占有剩余產品價值的一種形式
第三節 政府公共權力主體與社會財富擁有者的關系
一、交納主體利益的獨立性是稅收存在的充要條件
二、中國現實社會中的稅收征收主體和交納主體的關系
第四章 稅收治理的五項原則
第一節 公平原則
一、中國古代稅收公平思想
二、西方稅收公平思想
三、中國社會經濟文化條件下的稅收公平原則
第二節 效率原則
一、中國古代稅收效率思想
二、西方稅收效率思想的發展
三、中國社會經濟條件下稅收效率原則
第三節 適度原則
一、中國古代思想家的“聚財之道
二、西方學者的聚財思想
三、中國社會經濟條件下的稅收適度原則
第四節 法定原則
一、中國古代稅收治理的主要特點
二、西方稅收治理的主要特點
三、中國社會經濟條件下稅收法定原則
第五節 合情原則
一、不發達市場經濟階段的國情是稅制設計的基本依據
二、設計與現實文化相容的稅收制度
第五章 最優稅收理論
第一節 最優商品稅收理論
一、最優商品稅收理論的含義
二、最優商品稅收理論的發展
第二節 最優所得稅理論
一、 埃奇沃思和斯特恩的理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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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篇 稅收制度設計原理
第三篇 中國稅收法律制度
第四篇 稅收管理
1.強制性
稅收的強制性特征體現于依法征稅。稅與法有不可分割的聯系。政府要征稅必須頒布稅收法律、法令,并通過專門機構執行,因為稅收只存在于政府公共利益與個體(集團)利益有差別的場合,公共利益與個體(集團)利益的矛盾使交納主體不可能在沒有法律威懾情況下自愿地將其擁有的財富無償貢獻給政府,必須通過稅法協調課征主體和交納主體的利益沖突。稅法是政府法律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是規范征稅主體和納稅主體的行為準則,稅法一經頒布就體現政府意志。政府征稅機關、司法審判機關必須依法辦事,不能以個人或單位意志代替政府意志、以個人或小集團利益侵害整體利益,也就是說政府公共權力主體以法治稅而非以權治稅;交納主體必須依法納稅,偷抗騙稅要受到制裁。征納雙方均須依法辦事,不能討價還價、以情代法、以權代法,違反稅法要受處罰,這就是稅收的強制性,這一特征使稅收有別于公債、國有資產股息紅利、上繳利潤等財政收入形式。
中國學術論壇上,有的同志認為,不適當地渲染稅收以公共權力為依據的強制性會使納稅人產生被迫感和重負感,最終導致征納雙方關系緊張,因而要否定稅收具有強制性特征的說法,主張觀念“更新”,提倡稅收具有自愿貢納特征。持這種觀點者主觀愿望是好的,人人自愿納稅求之不得。但稅收的強制性是幾千年稅收歷史的客觀事實。在法制社會中,強調稅收的法律強制性不會導致征納關系的緊張,反而有利于征納關系的協調和民眾納稅意識的培養,因為征稅方按稅法規定的行為準則行事,納稅方就有安全感,產生被迫感、重負感的只是不按稅法辦事的偷抗騙稅者。在當前的生產力水平和社會狀況下,否定稅收的強制性、過分宣傳自愿納稅只會使偷抗騙稅更加嚴重。為了使征稅成本降低,我們希望越來越多的人能夠自愿報稅、納稅,但西方國家的稅務管理實踐證明,自愿報稅的前提是對偷抗騙稅的嚴厲懲處,是法律威懾和強制的結果,基于法治文化,也基于將偷抗騙視為偷盜公共利益,將誠信納稅視為美德的信任文化。要做到納稅人自愿上門報稅,還必須建立公平明確的稅法體系,形成嚴格執行稅法的執法、司法及中介代理組織,構造疏而不漏的稅收信息系統,推行普遍的源泉控制辦法,使納稅人的一切經營、收入情況都處于征收機關控制之下,同時征收機關的一切行為、政府對稅款使用行為也在人民代表機構及法律、行政監督機關監督之下。這就是說自愿報稅的稅收文化環境的形成仍然有賴于強制性。強制性是稅收的固有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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