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保障學導論(第二版)》共有十一章,前三章屬于《社會保障學導論(第二版)》的總論部分,后八章是《社會保障學導論(第二版)》的分論部分。每章前面都有“本章摘要”,為學生構建一個本章知識的基本輪廓和架構,且每章均設置了“案例”、“延伸閱讀”和“小資料”欄目,以增強讀者主動閱讀的興趣。與同類教材相比,《社會保障學導論(第二版)》篇幅適中,內容豐富,觀點鮮明,現實性、可讀性較強。
《社會保障學導論(第二版)》既適合普通高校勞動與社會保障專業的師生使用,也適合普通高校其他專業的師生作為平臺課教材使用;既可用做必修課教材,也可用做選修課教材。值得說明的是,《社會保障學導論(第二版)》亦可作為社會保障學科的導引、科普性讀物,適合對社會保障感興趣的普通讀者閱讀。
第-章導論1
第一節社會保障的定義與內涵3
第二節社會保障體系4
第二節社會保障基本功能7
第四節社會保障典型模式10
經典閱讀與參考文獻20
第二章社會保障思想與理論21
第一節社會保障思想源流21
第二節社會保障基礎理論30
經典閱讀與參考文獻41
第三章社會保障基金管理42
第一節社會保障基金概述刊45
第二節社會保障基金的籌集和支付管理48
第三節社會保障基金的投資運營53
經典閱讀與參考文獻66
第四章社會救助67
第一節社會救助內涵67
第二節社會救助對象與標準69
第一節社會救助與反貧困
第四節社會救助體系77
第五節最低生活保障制度81
第六節專項救助制度83
第七節災害救助制度85
第八節國外社會救助的制度經驗88
第九節社會救助制度的不足與前瞻89
經典閱讀與參考文獻97
第五章社會福利98
第一節社會福利基本理論98
第二節中國社會福利發展歷程103
第三節中國社會福利制度內容108
第四節中國社會福利制度現狀特征與改革前瞻111
第五節國外社會福利制度及評估116
經典閱讀與參考文獻126
第六章社會養老保險127
第一節社會養老保險概念、內涵與特征127
第二節社會養老保險理論基礎131
第三節社會養老保險基金的籌集、管理與給付135
第四節多層次的養老保險體系與內容110
第五節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的國際經驗142
第六節中國社會養老保險制度變遷與發展前瞻150
經典閱讀與參考文獻167
第七章社會醫療保險169
第一節醫療保險背景概念認知169
第二節社會醫療保險的內涵與特征171
第三節社會醫療保險的運行機制173
第四節中國社會醫療保險制度體系的框架和基本政策176
第五節中國社會醫療保險制度改革的成就和主要問題181
第六節中國社會醫療保險改革發展前瞻183
經典閱讀與參考文獻.191
第八章工傷保險.192
第一節工傷保險的概念、特征與功能192
第二節工傷保險的內容195
第二節工傷保險制度的國際比較200
第四節中國工傷保險的重大發展204
經典閱讀與參考文獻213
第九章其他社會保險214
第一節失業保險214
第二節生育保險219
經典閱讀與參考文獻228
第十章軍人社會保障229
第一節軍人社會保障概述229
第二節中國軍人社會保障的發展歷程234
第二節中國軍人社會保障的現行政策235
第四節國外軍人社會保障制度經驗及啟示241
經典閱讀與參考文獻218
第十一章補充社會保障249
第一節補充社會保障理論250
第二節員工福利252
第三節企業年金和職業年金256
第四節慈善事業261
第五節家庭保障263
經典閱讀與參考文獻269
第一章
導論
本章較為詳細地梳理和分析了社會保障的定義和內涵,在此基礎上,介紹了社會保障體系的基本內容和評估維度。接下來,剖析了社會保障的基本功能,主要有穩定功能、互助共濟功能、促進功能和調節功能。最后,重點介紹了世界社會保障的四種典型模式,即國家福利型、投保資助型、強制儲蓄積累型和國家保障型。
第一節社會保障的定義與內涵
一、社會保障的定義
社會保障(social security)制度是什么時候開始出現的?這是個沒有“正確”答案的問題。有學者認為,在遙遠的原始社會,人類群居就體現了互助共濟的社會保障方式。也有學者認為,自從有了國家,就有了社會保障。也有學者認為,英國伊麗莎白一世時期頒布的《濟貧法》標志著現代社會保障的萌芽。現代社會保障制度的核心部分是社會保險制度,第一個建立社會保險制度的國家是德國——德國頒布了《疾病社會保險法》、《工傷事故保險法》和《老年和殘障社會保險法》等,標志著世界上第一個最完整的保險體系的建立、社會保障制度的產生。1935年美國國會通過了綜合性的《社會保障法》,“社會保障”一詞由此產生,有學者認為這標志著現代社會保障制度的形成。如果問,什么是社會保障呢?這倒是一個有著太多“正確”答案的問題,學界和政界對社會保障的定義和理解可謂豐富多彩。由于各國之間的政治、經濟、文化背景、歷史路徑、民族傳統的巨大差異和發展的極不平衡,迄今未見有國際公認的、全球統一的社會保障定義。
1948年的聯合國《人權宣言》曾將“社會保障”定義為:每個人為其家庭之健康與幸福,對于衣食住行及其必需社會服務設施應有適應生活水準的權利,而對于失業、疾病、殘疾、寡居、老年等情況下以及個人不可抗力遭遇到的生活危機,無法為生,有權利獲得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