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書共分為七章:第一章導論,第二章納稅人權利保護的基本范疇,第三章納稅人權利保護制度的主要范式,第四章我國納稅人權利保護理論演變與制度構建,第五章我國納稅人權利的立法保護,第六章我國納稅人權利的行政保護,第七章我國納稅人權利的司法保護。其中,第一章至第三章從理論和學說層面,梳理提煉了對我國納稅人權利的形成及其保護制度的理論依據,第四章承上啟下,從理論層面過渡到制度層面,第五章至第七章分別從稅收立法、稅務行政和稅務司法的角度細致分析了我國納稅人保護制度的形成過程和新時代的制度創新。
本書立足于人工智能時代的法律秩序變革與發展愿景,以人工智能的發展概況,人工智能與法律的關聯源起、交互影響,我國人工智能法律概況為入手點,主要介紹人工智能引發民法、刑法、行政法、知識產權法等各部門法以及司法應用領域的深刻變化,分析人工智能對法律制定、法律應用所帶來的眾多挑戰,深度剖析人工智能對現行法律影響中出現的典型問題與挑戰,努力探求法律制度應如何應對、進行調整,并希望通過探索研究實現有效地運用人工智能為法律提供更為廣闊的發展空間。
本教材適用于高職與技工院校電子商務及相關專業學生,同時也可為社會從業人員參考用書。根據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和2019年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商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本書引入了最新的法律規范,共分為8章,詳細闡述了電子商務中的法律問題,特別對法學研究中的熱點問題進行了探討,并有針對性地列舉了大量電子商務案例,結合觀點論述。
本書在對我國2019年以來已決案件統計分析的基礎上,回顧總結了我國涉網食品藥品與知識產權犯罪現狀、特點、模式、規律及打擊治理的政策法律和體制機制的演變,著重從行政監管、刑事治理、社會共治等維度,闡釋我國近年來對網絡食品藥品與知識產權犯罪治理中的工作重點及理念的更新和路徑調整。同時,對網絡時代食品藥品安全與知識產權保護的發展態勢進行了初步探析與展望。
本書闡述的是一種內在于法條,依附于法條的法理,法條所承載的規范在本書中占據著中心的地位,從法條出發,并最終以法條為歸宿,對刑法理論進行規范的審視。這個意義上的刑法學,就是本書所謂規范刑法學。根據刑法典的修訂,作者對本書內容進行了大幅度的修改。
刑事訴訟出罪功能研究應基于階段性視角,分析刑事訴訟偵查、檢察、審判各階段出罪形式的類型化。偵查階段撤銷案件、檢察階段不起訴、審判階段無罪判決出罪機制和制度形式,是刑事訴訟實現各階段類型化出罪的基本要求和完善路徑。在肯定刑事訴訟階段性出罪功能的同時,亦要重視《刑法》與〈刑事訴訟法》在出罪中的的交互作用。
網絡時代的到來導致以領土范圍為標準的管轄界限逐漸模糊,近年來各國在刑事偵查中收集電子數據時跨越傳統國家疆界的現象屢見不鮮。以美歐為代表的國家和地區近年來在跨境電子取證制度方面的轉型與發展尤其引人著目,其以長臂管轄等方式開展的電子取證對我國數據主權與安全均帶來了不小的壓力,我國的數據出境管制制度需要更具針對性地予以應對。與此同時,我國在傳統的刑事司法協助框架下開展的電子取證面臨效率相對低下的困境,偵查機關開展的單邊跨境電子取證也存在國際法上的風險,這些問題均需給予法理和制度層面的及時回應。
程序性辯護是一個從屬于一般刑事辯護的概念,在邏輯上與實體性辯護相對應,在法律上和實踐中與實體性辯護活動相并列。程序性辯護是一種提出有利于被追訴人的程序性請求,以及以程序違法為由要求審判機關宣告相關的訴訟行為無效,從而維護被追訴人合法權益的辯護;是一種通過指控程序違法,以攻為守的訴訟活動。本書涵蓋了辯護律師代理各類刑事案件,在偵查、審查起訴、審判階段常見的程序違法問題;本書將程序辯護要點及相關案例,分門別類地編排起來,以便讀者學習、查閱;本書具有類書、工具書的性質,是律師、當事人
十八大以來,在習近平總書記涉海系列重要指示精神的指引下,我國建設海洋強國的步伐從未停止,一往無前,海洋權益逐步穩固,海洋經濟蓬勃發展,海洋環境不斷向好。海洋法治的發展是建設海洋強國不可獲缺的重要組成部分,也是我國深度參與全球海洋治理,構建海洋命運共同體、人類命運共同體的重要基石。目前我國海洋法治水平取得了長足的進步,為我國實現海洋強國之夢打下了堅實的基礎。《中國海洋法治發展報告》致力于總結發展經驗,吸取發展教訓,正視階段性成績,鞏固長期成果,展望未來發展,探索中國特色海洋法治發展道路,
本書以對“康菲溢油案”等案例的分析為切入點, 通過剖析實踐中不同生態損害法律救濟方式所遭遇的困境, 提出我國生態損害司法救濟中多方利益主體之請求權基礎不明、不同救濟制度之間的功能定位不清以及銜接不暢, 導致生態損害司法救濟乏力這一問題。厘清生態損害司法救濟中多元利益主體之請求權基礎、明確生態損害司法救濟的獨特功能及實現其功能的應然路徑、分析不同救濟方式的制度優勢、功能限度以及它們之間的內在聯系, 有利于促進生態損害多元化救濟機制之間的有效對接與功能互補, 實現對生態損害之全面、充分救濟